进口化妆品备案怎么做去哪申请报关应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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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备案怎么做?去哪申请报关?应准备哪些资料

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妆品行政许可是指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第六条 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第八条 首次申报前,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进行备案。 申请人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应登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相应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化妆品进口许可需要准备的资料: 1化妆品成分说明书 2化妆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3国外机构自由销售证明 4合格产品样品5化妆品物理及化学特性解释书

进口化妆品前准备哪些资料,化妆品进口流程

进口化妆品是需要做化妆品SFDA备案的,备案周期在4--6个月左右

1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 产品配方

3 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 生产工艺及简图

5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 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 产品说明书

9 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档案

11 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化妆品进口手续相对比较麻烦:注册批号,中文标签,卫生标签,产地证书等。化妆品关税在65%-15%,1增值税7%,消费税10%。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2 产品配方;

3 产品质量标准;

4 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A 检验申请;B 检验受理通知书;C 产品说明书;D 卫生学(V 生物、理化)检验报告;D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5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 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提供成分含量。

6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档案;

7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化妆品一般要进行V 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急性经口毒性等毒性试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进口化妆品需要怎么做标签备案呢?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出口化妆品标签稽核资料目录;

2、申请单位保证书;

3、化妆品功效成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4、产品配方;

5、产企业质量标准;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及销售的证明档案;

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国 部门颁发的允许销售档案

7、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相关检测报告的,需提供影印件;

8、进口化妆品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档案;

9、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稽核时,提供销往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

10、出口化妆品生产商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要哪些单证资料

进口化妆品报关部分

正常提供发票,装箱单,涉及濒危的提供濒危。正常申报即可。

进口化妆品报检部分

办理流程:

一、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二、报检资料

(一)首次进口化妆品(未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档案:

1产品配方(应与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时相同);

2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临时备案号);

3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

4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成品及非销售包装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上述档案提供影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5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交产品安全性承诺、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在国外允许生产或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原产地证等

6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翻译件(非卖品可提供正品外文标签翻译件)。

(二)非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已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档案:

1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正式备案号);

2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

三、报检单“特殊要求”栏中注明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及备案编号,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一致的,可只填写备案编号;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不一致的,应要求补充提供双方的内贸合同。实际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应与货物清单中保持一致。

三、首次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

上海口岸首次进口化妆品报检完成后,应在查验前向检验部门提供相关电子版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表、电子及纸质货物清单,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资讯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检资料及货物清单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现场查验和抽样检验。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系统生成产品正式备案号,产品备案完成。请企业到口岸检务领证视窗进行领证。

广州进口化妆品报关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首先需要提供化妆品批文,然后企业要做收货人备案,提供原产地证,检测报告,箱单发票合同,原标签,中文标签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要哪些资质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备案怎么做

1,查询真伪的第一步就是打开浏览器,输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官网。

2,接着点击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官网,弹出窗口后,点击上方的化妆品类。

3,然后点击完上方的化妆品类后,就会看到化妆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接着点击选择化妆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4,最后点击进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后,输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点击搜索就可查到是哪个公司生产,产品的真伪了。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检验检疫机构应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10%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监督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扩展资料:

化妆品进口需要的资料: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产品配方

产品质量标准

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卫生学检验报告,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关税:1、高档化妆品类:关税价格或申报价格>=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2、普通化妆品类:关税价格或申报价格二、并将据此来征收不同的商品税率:1、个人行邮清关。a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行邮税税率60%下调为30%b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维持原行邮税税率60%不变;c护肤类化妆品将维持原行邮税税率30%不变。2跨境电商清关。a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47%下调为119%;b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47%下调为2637%;c护肤类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普通化妆品时,税率维持原跨境税税率119%不变;d护肤类化妆品化妆品根据申报价格判定为高档化妆品时,税率由原跨境税税率119%调整为2637%。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七条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扩展资料:

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对于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SPF值或PA值标识的,须提供SPF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国产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5、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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