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属于政府什么部门监管

化妆品属于政府什么部门监管,第1张

化妆品公司的日常运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与技术监督、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的。\x0d\(一)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监督(局)\x0d\这两个部门对化妆品的管理均是依据同一套法例进行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只是广东、上海、北京三地职责的实施放在食品与药品监督(局)。\x0d\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审批制,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监管部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工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批准,并发出《卫生许可证》。其次是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实施审批,审批合格后才能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x0d\国家还制定了若干个标准来规范审批后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行为。如《化妆品卫生标准》用于规范化妆品的成份、卫生学等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用于规范化妆品的包装标注及说明书。\x0d\这两个部门是化妆品行业的主管部门,它们的政策措施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其监管有如下几个可能的趋势:\x0d\1、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即化妆品产品及其生产厂商无需审批,自愿注册,厂家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国家规定部分禁用物质。\x0d\2、生产厂家必须接受按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x0d\3、修改标签规范,强令成份公开、加入警示标识。\x0d\在这些趋势中以第3项为最快可能实施,新的标签标准已修定,正在审批程序中。\x0d\属于这些部门管理执行的还有《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但有了《广告法》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就较少在这些方面作为。\x0d\(二)工商行政管理(局)\x0d\该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管理,我们较常接触应用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经营者的一些行为,如禁止假冒伪劣、地方保护、虚假宣传等。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虚假宣传。\x0d\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x0d\禁止虚假宣传、表示有功效时需有科学证明、不能使用绝对化语言、要有适当的警示是工商对我们行业内的重点监管的项目,也是这几个法律的共性。\x0d\(三)质量技术监督(局)\x0d\该机构是依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x0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条例》规定,化妆品厂设立时,需要经过工厂审查,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x0d\在产品的制作过程,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产品,这些标准可能是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这些标准涉及膏霜、乳液、洗面奶等20多个,为了统一证实产品的性状,对产品的检验还需按公允的方法进行,这里包括使用的仪器、器具合符标准、检验方法合符标准。执行的是《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会不定期地上门抽检,在流通领域内也会进行抽检。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上市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开展了收集和梳理,我国化妆品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是使用过的,任何没有使用过的原材料都必须经过报批次测试等程序,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使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方案三:业务拆分-销售+服务调整前:商场直接与公司结算调整后:会员卡+产品销售,运行会员卡销售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扩展资料: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针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变得越来越严格,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未来市场将会受到很大震动,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行业大幅缩水后有序发展

对原材料按照风险等级进行细致划分,对不同种类化妆品更行归类管理,这些举措都表明了国家对整个化妆品行业准备“下重手 ”的决心,而这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行业大幅缩水,然后进行重新洗牌。至此以后那些假冒伪劣产品,各种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妆品,在经过层层审查以后将无所遁形。虽然无法保证不出现任何一条漏网之鱼,但不少小公司,代工厂,各种劣质品牌在国家出台这项新政策后,必然会如同狂风扫落叶般纷纷倒闭消失,这是可以预见的事情。虽然行业大幅度缩水在短期内会导致市场动荡,但这只是阵痛,良币驱逐劣币以后,最终能够存活下来的往往是老百姓信得过的优质产品。

第二,利润率将得到有效控制

化妆品行业之所以暴利,主要在于成本低廉,定价虚高,最终导致中间出现了极高的利润率。成本低廉是因为化妆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加工工艺很多都是脱离监管的,这就为黑心商家牟取暴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他们选择劣质原材料,甚至不惜使用一些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加工过程也是不符合国际标准,最终生产的产品在功效和健康程度上都难以得到保证。至于定价虚高,这就要谈到营销,产品做的好不好无所谓,广告和明星代言一定要做到位,这样才能铺垫高定价,也只有这样消费者才愿意买单。而这些乱象在国家监管变严后最终将得到控制,可以预料未来化妆品行业的利润率将逐步回调到一个正常水平。

第三,消费者维权更加高效容易

除了对产品分类管理,对原材料明确风险等级外,国家还强调了化妆品经营的追责程序。这意味以后在电商平台卖化妆品的商家需要做更详细的登记,提供更多材料,如果出了问题,大家能够第一时间找到相关责任人,消费者相比以前维权将更加容易和高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

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

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

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

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安排

已获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至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凭证(批件)有效期延续的,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应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有效期延续,并督促指导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已获得备案凭证或批件的美白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类别或重新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通告》实施前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

构或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已经受理的美白化妆品,已检测项目不需另行补做。需补做检测项目的,补充检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送检样品

的批次可不同于原检验批次,送检样品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

四、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衔接

2014年6月30日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正式实行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指导企业按新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的同时,应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原备案产品的网上补充备案工作。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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