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市级初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每一材料又需要去什么部门审批,非常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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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卫法监〔2002〕97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我厅组织有关人员修订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自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

本程序施行之日起,原由我厅下发的苏卫防[1999]95号《关于印发卫生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予以废止。

附件: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卫生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制定本程序。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下简称生产企业)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生产企业应当到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申请表的要求,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生产企业厂区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2、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3、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5、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

6、生产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8、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生产企业将申请表等材料交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生产企业的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附件2)。

五、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生产企业应将所申报的材料直接送交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受理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六、自正式受理生产企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符合条件者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者,发给卫生监督意见书,告知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

七、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卫生监督所会同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者,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不批准通知书,委托省卫生监督所退回其所有申请材料。

八、经审核,对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九、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程序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十、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申请材料包括:

1、生产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未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2、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检测报告;

3、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卫生许可证原件。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复核期限前3个月向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对其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审查,并制作现场监督笔录。

复核审查合格者,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受理单位省卫生监督所审核,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加贴当年度的卫生许可复核凭证并加盖卫生许可复核章后,其卫生许可证方可继续有效。

十一、凡逾期未换发或复核者,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无效,其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

十二、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如需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增加生产新类别化妆品的申请报告;

2、新增类别产品的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3、产品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5、卫生许可证原件。

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其申请。在正式受理后,省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经审核具备该类化妆品产品生产条件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增加生产类别,换发卫生许可证,并使用原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延续原有效期不变。

十三、生产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仅限于生产地点、生产环境不变者),应当经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的申请报告;

2、更改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新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不变),同时收回原卫生许可证。

十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原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都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五、卫生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及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补发新证后,原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须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资料目录;

2 、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3 、生产企业厂区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4 、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5 、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6 、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7 、生产设备清单;

8 、检验设备清单;

9 、生产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0 、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

11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资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原件 1份,复印件 1份。

二、申报资料均应使用 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 4号字,英文使用 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涂改。

三、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四、申报资料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化妆品就其作用而言,可分为一般性护肤、化妆用品和特殊化妆用品。一般用品如洗发露、洗面奶等,凡这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号和卫妆准字号都标明“XK”字母。特殊化妆品是指具有除臭、健美、减肥等各种特殊作用的专用产品。生产和经销这类化妆品,必须有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此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和卫妆准字号中都标有“QG”两个字母。如果某种化妆品在说明书上自称具有上述特殊作用,却无特殊化妆品许可证,在批号中无“QG”两个字母,或只标“XK”,这就说明此化妆品未经批准认可,其功效是生产企业“自说自话”的,消费者不仅不能轻易购买,而且发现后应向商检部门反映。

化妆品经营许可证不是卫生许可证,化妆品没有经营许可证,但应该办理卫生许可证。

一、办证顺序:

申报图纸(同时准备所需材料)审查图纸及相关材料现场验收合格后申报材料

10个工作日领取卫生许可证

二、申办卫生许可证所需申报材料:

1、生产经营场所地平面布局图一份,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室内各功能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一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

5、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7、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在区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取得的当年度检测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

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9、实验室设置情况(包括:实验室规模、仪器设备、实验人员资格证明)及可检测项目(每批次、每天的留校和检测指标、检测项目);

10、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1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12、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新产品;

13、生产加工学生营养餐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制定学生营养餐的依据及标准;

(2)学生营养餐的合理营养配餐资料:学生营养餐的营养素、热量、蛋白质、脂肪、钙、铁、锌、视黄醇当量、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的设计计算资料,根据营养成分计算的配料资料,根据食物配料编制食谱;

(3)合理烹调,防止营养素损失的措施;

(4)保证学生营养餐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样制度;

(5)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送餐企业应提供企业标准,食品包装上应标明厂名、厂址、主要营养成分最低含量、装盒时间、食品时限;

(6)营养工作人员资料(营养师资格证明);

14、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1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扩展资料: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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