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产品的广告都有夸大的成分,夸大其词的广告语比比皆是。但其实这些广告语背后有着很多“陷阱”,下面就来为你解读常见的4个夸大广告语。
一、天然植物成分舒缓肌肤有些植物成分的确有效舒缓肌肤的功效如绿茶、洋甘菊、甘草根、牛蒡提取物等。但并非所有天然植物成分都具有舒缓功效,有的植物成分相反会刺激皮肤、阻塞毛孔,例如柠檬、草莓提取物等。许多化妆品广告声称可以舒缓皮肤,你需要在使用前详细咨询或查询资料。
二、面膜中含一整瓶精华“含有‘一整瓶精华’”是面膜较为常见的宣传广告语但事实真是如此吗,面膜中所含的液体,除了与面膜材质、裁剪面积有关外液体的质地也是很重要的参考标准。选购面膜不能单以液体含量来判断好坏面膜中的液体比较粘稠,但并不意味着它一定是“精华”,很大程度上只是为防止液体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滴落。
三、无油配方一定清爽以无油配方作为宣传卖点的产品有很多,尤其是抗痘产品以及隔离防护产品,这很能抓住消费者的心理,让大家以为清透的质地能够舒缓安抚肌肤,不会产生黏腻感。事实上,无油不等同清爽,即使是大分子透明质酸在使用过程中仍会产生黏腻感。而含有一些必要的脂质也未必不清爽,相反能给肌肤更好的保护。
四、不含酒精无刺激这类广告语常见于化妆水的广告中,在宣传产品时痛诉酒精对肌肤造成的伤害。其实化妆水中添加酒精是因为一些成分在不溶于水和油的情况下必须用乙醇作为溶剂。而无酒精的产品在质地上可能会更稠给人一种粘腻的感觉。
在广大女性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中有很多是不合格的,甚至有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化妆品。因此,我国针对这一问题就制定了化妆品广告法律,对虚假的化妆品广告进行了法律制裁。那么,化妆品广告法律有哪些管理方法呢下面就让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化妆品广告法律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更多广告法律专题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天涵水广告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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