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本法还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两种: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
一方独有财产归我。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必要时也可以不相等。如有争议,人民应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人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种法律规范中,也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
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即夫妻双方均有平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和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儿童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此处照顾你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多加分,还可以在财产范畴上给女方分配一份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
毕竟从习惯势力、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来看,离婚后,女性在找工作、谋生方面总体上弱于男性,她们需要社会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充分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从事职业或职业的个人的需要,以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br/】未分割的物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实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根据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应被滥用的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损坏或者灭失的,另一方不作赔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性质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br/】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很多教科书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这一原则。
但是,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新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离婚中的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已经可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因此,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再需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可能导致利益的失衡。
第三,离婚夫妻的住房分割
(1)夫妻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的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归属未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的,应予允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收益分成。
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共有房屋,如果实际上可以分开使用,可以分开使用。【/br/】如果不能分割使用,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补偿。
在确定房屋分配给哪一方时,要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孩子的一方。
在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要照顾女方。
(4)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拆除、新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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