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以下是种类:
1、一般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2、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3、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4、一般指趾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5、一般芳香品:香水类、花露水类。
扩展资料
面膜
面膜是一种敷在脸上的美容护肤品,有的敷后经过20~30分钟,便会形成一层紧绷在脸上的薄膜。所以称做面膜。但是,有的面膜干燥后不形成膜;
不能整块地掀起来,只能用水把它洗掉,准确地说,这些面膜应该叫做敷面涂剂,但习惯上,因为操作和效果跟做面膜是一样的,也就笼统地归到一起叫面膜了!
面膜是护肤不可缺的一项,日常的护肤品营养供不上每天大量流失的水分和营养,根据年龄阶段每周应有不同次数的面膜来给皮肤补充养分!
贴纸型的面膜一定要躺着敷,因为面膜有重量当面膜完全贴服在皮肤上时会给皮肤定型,如果站着或坐着会因地心的引力导致皮肤下垂!
眼霜
眼部肌肤很容易因为缺少营养而导致皱纹产生因此便有了眼霜的存在,眼霜对眼部肌肤有滋润的功效,除了可以减褪黑眼圈、眼袋的问题外,同时也具备改善皱纹、细纹的功效。眼霜是用来保护眼睛周围比较薄的这一层皮肤的,对眼袋、
黑眼圈、鱼尾纹等都有一定的效用,但是不同的眼霜有不同的主要作用。眼霜的种类很多大致分为眼膜、眼胶、眼霜、眼神水等;从功能上分为滋润眼霜、紧实眼霜、抗老化眼霜、抗敏眼霜、去黑眼圈、去眼袋眼霜等等!
眼部肌肤是面部肌肤厚度的五分之一,也是身体最薄的部分,所以女性眼部18岁就应该有简单的补水眼霜,眼部肌肤娇嫩在我们涂抹眼霜的时候应该用美容指(中指、无名指)轻轻的帮助吸收(到美容院进行眼部护理时,切记不要让美容师给大力或者长时间按摩)。
营养成分高的眼霜建议上眼皮少用,因为上眼皮毛孔不发达,长时间接触营养成分会导致油脂粒的产生。油脂粒的产生还有一个原因是面霜涂到眼部了,因为面霜的分子量要比眼霜大很多,所以面霜用在眼睛上会“营养过盛”!
每次涂抹眼霜时建议鱼尾纹和颧骨上边一点的地方都要擦到,因为这两个地方都是表情纹最容易产生的地方。要轻轻的,不要太出力,要少量眼霜,多了会长肉斑。
面霜
面霜是基础护肤最重要的一步了,面霜中的美白、抗衰老等有效成分能够更好的被肌肤吸收,所以,拥有一瓶好的面霜可是非常重要的哦!
通常面霜是在护肤营养品的最后一步,它除了发挥它的功效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效,那就是锁水,面霜多少都带有油分,滋润肌肤的同时也把面霜之前营养和水分紧紧地锁到皮肤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肤品
释义是解释词语或文章的意义,那么有看过《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释义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如下[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化妆品是人们生活中的日常用品,能够有效应对人们皮肤起到有益的一面,例如去皱精华可以有效有效抹平细纹,粉底可以遮住瑕疵。因此化妆品受到了人们的广泛的使用,但化妆品还会给人们的皮肤带来副作用,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针对化妆品给人们带来的困扰和问题,我国在化妆品的生产和检测过程中,提出了新的代替方法,以此保证化妆品的安全、有效,满足人们在现阶段对化妆品的质量需求,并且对首次生产化妆品新原料定制相关规范,为人们健康提供保障。
化妆品检测内容(只显示部分产品):
按摩精油 GB/T 26516-2011
洗面奶(膏) QB/T 1645-2004
睫毛膏 GB/T 27574-2011
香水、古龙水 QB/T 1858-2004
洗发液(膏) QB/T 1974-2004
润肤油 GB/T 29990-201
化妆粉块 QB/T 1974-2004
洗面奶、洗面膏 GB/T 29680-2013
唇膏 QB/T 1977-2004
香粉(蜜粉) GB/T 29991-2013
染发剂 QB/T 1978-2004
洗发液、洗发膏 GB/T 29679-2013
发乳 QB/T 2284-2011
化妆品检测机构
中科检测
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化妆品备案检测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可开展化妆品检测、化妆品备案检测、化妆品功效评价、化妆品毒理试验、化妆品新原料检测析等工作。
化妆品检测项目
微生物:必检:常规5项(菌落总数,霉菌与酵母,耐热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金**葡萄球菌)
重金属:必检:常规4项(汞、砷、铅、镉)
甲醇:选检:乙醇,异丙醇含量≥10%
α-羟基酸:选检:宣称含α-羟基酸(酒石酸、 乙醇酸、苹果酸、乳酸、柠檬酸) ;不宣称但其总量≥3%
抗生素7项:选检:宣称祛痘产品
去屑剂5项:选检:宣称去屑产品
二恶烷:选检:原料含有苯氧乙醇,PEG和 AES类原料,聚醚类聚山梨醇脂, 聚氧乙烯类产品
石棉:选检:含有滑石粉产品
化妆品检测
化妆品功效评价检测包括
人体功效测试、体外功效评价、人体安全性测试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
热门化妆品配方分析: 面膜配方、精华液配方、化妆水配方、防晒霜配方、洁面乳配方、洗面奶配方等。
热门化妆品成分分析: 主成分分析、指定成分分析、有害物质分析、微量成分分析、未知成分分析、失效分析等。
化妆品技术解决方案: 配方还原成分分析配方改进成本控制模仿生产产品开发。
负责化妆品原材料的测试、开发以及测试方法的建立,并建立化妆品原材料质量标准,对化妆品原料的采购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新化妆品开发计划进行新化妆品的配方开发和研制工作,进行新化妆品的功效性评估,配方稳定性、包材相容性测试,微生物竞争测试;
总结新化妆品的开发经验,改善老化妆产品配方,提高化妆品品质,持续改进化妆品性能;
负责化妆品配制工艺的制定;
组织新化妆品试产并制订相关标准操作规范,化妆品检验规范,转移至化妆品生产部门和品保部门,并能根据实际进行修订;
指定化妆品内控以及化妆品原料的检验指标;
协助处理相关化妆品的技术问题,保证化妆品生产正常进行;
沟通化妆品的市场部和生产部之间的信息,将市场部要求准确传达到生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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