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冲突,根据 2015年 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
以下为极限用语:
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低、最高、最大、最具、最优、史上最、最先进、全球最新、全网最低价、最新发明、最新科学、最新技术、全球最新专利、最先进加工工艺、顶级、顶尖、顶端、极品、极端、巅峰、绝对、首选、第一、唯一、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第一品牌、市场主导品牌、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绝无仅有、万能、销量冠军、抄底、空前绝后。
全网最低、全网价格最低、首个、最好、精确、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排名第一、中国第一、最舒适、最流行、最优质、销量第一、史上最低价、最大程度、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赚、超赚、最先、巨星、著名、奢侈、至尊、顶级享受、极佳、绝佳、最奢侈、最爱、最高端、最符合、最聚拢、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包括但不限于)。
化妆品违禁词:
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等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食品违禁词:
祖传、抑制、神丹、神仙、秘制、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肿瘤、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夸大宣传词:
抗皱 去皱 养颜 美颜 美白 润肤 补水 护肤 美肌 生肌 男 性保健、持久、女性保健、养生、适用人群、适宜人 群、除湿 祛寒、通脉、行气、益气、理气、祛风、 脱 敏、抗敏、防敏、 辅助治疗、 抗癌、 降低心脏疾病发病率、 防止脑神经老化、 关节炎、 牙龈出血、 动脉硬化、 心律失常、 抑制肿瘤、 防治强直性脊椎炎、 慢性病、 延年益寿、 通血、 强心、 通脑益智、 美白、 祛斑、 淡斑、 黄褐斑、 美容、 改善皮肤、 暗黄、 去除雀斑、斑立净;无斑、祛疤、 抗辐射、 辐射防、 护纤体、 美体 、瘦身 、塑身、 瘦腿 、瘦脸、 减肚子、 减大肚子 、燃脂、 塑身、 塑形 、纤体 、纤腰、 纤腿 、纤肚子 、瘦腰、 瘦肚子 、减腰、 减腿、 减脂、 调节易胖体质身体机能、 阻止脂肪堆积、 通便、 排宿便 、美容、排毒、养颜、减肥、净脂、清脂、吸脂、 溶脂、 益智、 健脑 、补脑、 改善记忆、 增强记忆、 提高记忆、 提高、 智商、 强效复原、 强身、 抗菌消炎、 抑菌、 抑制病毒、 预防感冒、 预防流感 、抗炎 、补肾强体、 清除病毒、 增强免疫力、 提升免疫力、 提高免疫力、 免疫调节、 抗疲劳、 缓解疲劳、 消除 、疲劳、 补充精力、 补肾、 调节内分泌、 降脂、 降三高、 降血脂、 降高血脂、 降低总胆固醇、 防治三高、 防三高、 三高、 防氧化、 抗衰老、 延缓衰老、 防衰老。
保健品违禁词:
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祖传秘方、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疗效保证、无法证实的“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治疗、疗效、疗程、症状、疾病。
法律主观: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是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实施。至今,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用广告法禁用词的处罚是什么
若是用广告法中的禁用词,就会罚款。
二、广告法对未成年的保护有哪些
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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