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行为,依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检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的产品抽样、检验申请、检验受理、样品检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编制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许可检验工作。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承担本规范规定的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及时委派2名以上抽样人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随机抽取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样品,并用封签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表1)。抽取样品的数量由申请企业确定。
抽样人员、申请企业的授权负责人应当在封签、产品抽样单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和申请企业公章。
产品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二份交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的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许可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许可检验申请表(以下称检验申请表,见表2)。同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提供封样样品、产品抽样单及有关资料,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及有关资料。检验申请表和样品需经许可检验机构确认。检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一份随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由申请企业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微生物检验项目、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卫生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一次性提供卫生安全性、人体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测项目所需包装完整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配方、中文说明书等许可检验所需资料。申请企业对提交的样品和资料负责。
第八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受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许可检验申请受理工作。对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接收、登记、标识、审核、流转,并建立程序,保存相关记录,保证样品在许可检验机构内的传递安全。
第九条 受理许可检验申请时应当对产品抽样单、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产品配方、中文说明书上加盖印章。符合要求的,进行检验受理编号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以下称检验受理通知书,见表3);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检验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企业,并由申请企业随检验报告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检验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第十条 检验受理编号是许可检验的唯一编号,应当与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编号一致。检验受理编号应当采用汉语拼音大写加阿拉伯数字,编码共14位,如GT001200900001。
(一)前2位:化妆品类别代号(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XY表示化妆品新原料);
(二)第3位至第5位: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三)第6位至第9位:许可检验受理的年份号;
(四)第10位至第14位:许可检验机构受理化妆品样品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首个受理许可检验申请的许可检验机构,负责对需送往其他许可检验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并附上检验申请表和检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负责对申请企业需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
第十二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第十三条 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对检验样品的完整性进行检查。许可检验过程中应当记录样品的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样品检验。
第十五条 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准确。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样品存放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存许可检验用样品。
样品应当妥善保管,分类存放,标识清楚,以其所在位置和标识来区别样品的“待检”、“在检”、“已检”的状态。对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样品的存放符合相应要求。
样品留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4个月。
第十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上月发出许可检验报告月报信息表(文字版一份,并附电子版,见表4-6),并应当每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许可检验工作年报(见表7)。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当按本规范要求提供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并确定相应的检验项目(见表8-13)。
第十九条 检验项目分微生物检验项目、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以及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第二十条 不同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二)含有两个以上部分、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样品,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各部分的规格、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各部分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
(三)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等样品,卫生化学检验项目应当按剂型分别检验相应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 多色号系列化妆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此类产品毒理学试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以10个计。抽检时应当首选含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相同时,应当选有机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和种类均相同时,应当选总着色剂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总着色剂含量相同时,应当选总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此类产品防晒功能检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20%,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抽检时应当首选着色剂含量最低(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有以下宣称及用途的样品,应当按以下规定确定检验项目:
(一)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pH值;
(二)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
(三)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去屑剂项目;
(四)宣称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SPF值;
(五)标注PFA值或PA+ ~ PA +++的产品,应当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测定PFA值;
(六)防晒产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应当根据其所宣称防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
第二十三条 非用后冲洗类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
第二十四条 对粉状(如粉饼、粉底等)防晒、祛斑化妆品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开放型斑贴试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化妆品使用原料及产品特性,对产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性风险的物质,经过安全性风险评估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要求新增相关检验项目。
产品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样品,应当进行石棉项目检测。
第二十六条 新原料检验项目应当根据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和化妆品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第二十七条 进行人体安全性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二十八条 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体例(见表14),包括封面、声明、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报告应当分为微生物检验报告、卫生化学检验报告(包括pH值测定报告、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测定报告)、毒理学试验报告、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四部分。每部分检验报告均应当有检验结果。装订时按上述顺序排列。
第三十条 检验报告应当载明许可检验受理编号、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样品数量和规格、颜色和物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接样日期、检验完成日期、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检验结果等信息。并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和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报告所载明的信息应当与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当写明标准、规范(含出版年号)等的名称与编号。
出具卫生化学检验报告时,应当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
第三十二条 检验报告中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页应当有签字、日期并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签字人应当为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许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封面日期应当填写许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的最终审核日期。检验报告空白处应当有“以下空白”标记。多页检验报告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二份交申请企业。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有一份存档检验报告,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下应当有检验人、校核人、审核人和许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日期并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存档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企业凭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对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许可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六条 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许可检验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申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或检验报告出现打印错误时,许可检验机构经确认后可以出具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申请企业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见表15)。
第三十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重新出具的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应当为实际签发日期。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企业不得将检验报告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卫生资格考点: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砷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中总 砷 的测定。
本法最低检出量为001μg汞,若取 l g样品测定,最低检测浓度为001 ppm本标准采用冷原于吸收分光光度法。
1 方法提要
汞蒸气对波长2537 nm的紫外光具特征吸收。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吸收值与汞蒸气浓度成正比。样品经消解、还原处理将化合态的汞转化为元素汞,再以载气带入测汞仪,测定吸收值,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
2 样品采集
21 受检的化妆品应按随机抽样原则抽取并应满足检验所需的样品量(不得少于六个最小包装单位),以确保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22 供检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容器不得破损。
23 所取样品应由供、取单位双方共同加封。
24 实验室接到样品后应进行登记,并检查封口的`完整性。最少对其中室个最小包装单位开封检验(但不大于所取包装的半数);未开封样品应保存待查至提出报告后的二个月。
3 试剂
31 去离于水或同等纯度的水:将一次蒸馏水经离子交换净水器净水,贮存于全 玻 璃瓶或聚乙 烯 瓶中。 注:试剂的配制和分析步骤中均使用此水。
32 硝酸(密度142g/ml):优级纯。
33 硫酸(密度184g/ml):优级纯。
34 盐酸(密度119g/ml):优级纯。
35 过氧化氢(30%):分析纯。
36 五氧化二钒:分析纯。
37 硫酸(10%)。
38 氯化亚锡溶液(20%):称取20g氯化亚锡(分析纯)置于250 ml烧杯中,加入20ml浓盐酸(34),加水稀释至100 ml
39 重铬酸钾溶液(10%):称取10g重铬酸钾(分析纯),溶至100 ml水中。
310 重铬酸钾硝酸溶液:取5 m1重铬酸钾溶液(39),加入硝酸(32)50ml,用水稀释室1000 ml
311 汞标准溶液
3111 称取01354g氯化汞(HgC12,分析纯)置于100ml烧杯中,加入重铬酸钾硝酸溶液(310)溶解。移人1000 m1容量瓶中,再用重铬酸钾硝酸溶液稀释至刻度。此溶液每毫升含汞100μg;
3112 移取100ml汞标准溶液(3111)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重铬酸绅硝酸溶液(310)稀释至刻度。此溶液每毫升含汞100μg此溶液可保存一个月。
3113 移取100ml汞标准溶液(3112)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重铬酸钾硝酸溶液(310)稀释至刻度。此溶液每毫升含汞100μg此溶液临用前配制。
3114 移取汞标准溶液(3113)100ml至l00ml容量瓶中,用重铬酸钾硝酸溶液(310)稀释至刻度。此溶液每毫升含汞010μg。
4 仪器
41 50 m1比色管。
42 1O0 m1锥形瓶。
43 圆底烧瓶(250 m1)及40 cm长全 玻 璃磨口球形冷凝管。
44 水浴锅。
45 冷原子吸收测汞仪。
46 汞蒸气发生瓶。
5 分析步骤
51 样品预处理(以下方法可任选一种)
511 温式回流消解法
5111 称取约100g试样,置于250ml圆底烧瓶中。随同试样做试剂空白。
5112 样品如含有乙醇等有机溶剂,先在水浴或电热板上低温挥发(不得干涸)。
5113 加入30m1硝酸(32)、5ml水、5ml硫酸(33)及数粒 玻 璃珠。置于电炉上,接上球形冶凝管,使玲凝水循环。
5114 加热回流消解2h消解液一般呈微黄或**。
5115 从冷凝管上口注入10ml水,继续加热回流10min,放置冷却。
5116 用预先用水湿润的滤纸过滤消解液,除去固形物。对于含油脂蜡质多的试样,可预先将消解液冷冻使油质蜡质凝固。
5117 用蒸馏水洗滤器数次,合并洗涤液于滤液中:定容至50m1备用。
512 湿式催化消解法 ' '
5121 称取约100g试样,置于100m1锥形瓶中。随同试样做试剂空白。
5122 样品如含有乙醇等有机溶剂,先在水浴或电热板上低温挥发(不得干涸)。
5123 加入50mg五氧化二钒(36)、7m1浓硫酸(32)。置沙浴或电热板上用微火加热至微沸。取下放冷,加8ml硫酸(22),于锥形瓶口放一小 玻 璃漏斗,在135-140℃温度下继续消解并于必要时补加少量硝酸,消解至溶液呈现透明蓝绿色或桔红色。冷却后,加少量水继续加热煮沸约2min以驱赶二氧化氯。定容至50 ml备用。
513 浸提法:本方法不适用于含蜡质样品。
5131 称取约100g试样,置于50ml比色管中,随同试样做试剂空白。
5132 样品如含有乙醇等有机溶剂,。先在水浴挥发(不得干涸)。
5133 加入5ml硝酸(32)和 lml过氧化氢(35),放置30min后,沸水浴加热约2h冷至室温,用10%硫酸(37)定容至50m1备用。
52 测定
移取0、010、030、050、070、100、200 m1汞标准溶液(3114)、适量样品溶液(5117、5123或5133)和空白溶液,置于100ml锥形瓶中,用10%硫酸(37)定容至一定体积。按仪器说明书调整好测汞仪。将标准系列、空白和样品个倒入汞蒸气发生瓶中,加入2m1氯化亚锡溶液(38),迅速塞紧瓶塞。开启仪器气阀,待指针至最高读数时,记录其读数。
53 绘制工作曲线,从曲线上查出测试液中汞含量。
6 分析结果的计算
按下式计算汞浓度: Hg(ppm)=(m1-m0)/(mV1/V): 式中: m0——从工作曲线上查得试剂空白的汞是量,μg; m1——从工作曲线上查得样品测试液中的汞量,μg; m——称样量,g; V1——分取样品溶液体积,m1; V——样品溶液总体积,m1
;对于爱美的小伙伴来说
化妆品绝对是必不可少的
不过
市面上的化妆品质量过关么?
近日,根据广东药监局2020年发布的最后一期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本期涉及全省249批次化妆品的抽样检验信息,经检验合格样品241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
多个知名品牌上榜,包括水密码、施华蔻、AIVISNOW等。水密码两批次洁面乳重金属检出值超标。
具体情况如何?
我们一起来看看
两批次水密码洁面乳
重金属检出值超标
通告显示,两批次水密码洁面乳上榜,具体如下:
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学府购物广场销售的、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密码滢亮皙白洁面乳,初检、复检的砷含量检出值均为29 mg/kg;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夏园店销售的、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密码 滢亮皙白洁面乳,初检砷含量为38 mg/kg,复检砷含量为33 mg/kg。
近年来很多化妆品被曝出重金属超标。化妆品中的重金属主要指砷、铅、汞、镉四种,法规要求必须检测的也是这四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里要求,砷的标准限值为2mg/kg,由此推算,上述两批次水密码洁面乳,砷含量最高超标09倍。
砷含量超标有什么危害呢?一起来了解下:
砷分为有机砷和无机砷(统称为总砷),无机砷与人体 健康 的长期影响存在密切关系,已被国际癌症研究所列入一类致癌物(即有充足人类流行病学证据的致癌物)。如果长期使用重金属超标的产品,重金属会在体内积累,具有一定的致癌性。
已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进行立案调查
针对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化妆品,广东省药监局已组织省内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和流向;对核查为假冒的化妆品要追查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化妆品,查看所买化妆品是否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等信息,索取并保留相关消费票据。如发现疑似非法产品,请及时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热线:12315。
具体不合格的
8批次化妆品名单如下
如今
化妆品的种类越来越多
功能也五花八门
下面这些与化妆品有关的知识
大家要用心学习哦~
资料:人民网科普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检验以及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等项目。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派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进行抽样并封样,同时填写产品抽样单。
检验流程:一是防晒化妆品的抽样;二是行政许可检验申请;三是行政许可检验受理;四是样品检验;五是出具检验报告。
扩展资料
不同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2、含有两个以上部分、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样品,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各部分的规格、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各部分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
3、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等样品,卫生化学检验项目应当按剂型分别检验相应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选择化妆品,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
1化妆品的质量
首先,选择化妆品最重要的是看质量是否有保证。一般来说选择名厂,名牌的化妆品比较好,因为名厂的设备好,产品标准高,质量有保证,而名牌产品一般也是信得过的产品,使用起来比较安全。不能买无生产厂家和无商品标志的化妆品,同时要注意产品有无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以防假冒。还要注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一般膏、霜、蜜类产品尽可能买出厂一年内的。
其次,学会识别化妆品的质量。
①从外观上识别:好的化妆品应该颜色鲜明、清雅柔和。如果发现颜色灰暗污浊、深浅不一,则说明质量有问题。如果外观浑浊、油水分离或出现絮状物,膏体干缩有裂纹,则不能使用。
②从气味上识别:化妆品的气味有的淡雅,有的浓烈,但都很纯正。如果闻起来有刺鼻的怪味,则说明是伪劣或变质产品。
③从感觉上识别:取少许化妆品轻轻地涂抹在皮肤上,如果能均匀紧致地附着于肌肤且有滑润舒适的感觉,就是质地细腻的化妆品。如果涂抹后有粗糙、发粘感,甚至皮肤刺痒、干涩,则是劣质化妆品。
2个人和环境因素选择化妆品,除化妆品的质量外,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和环境因素。
①依据皮肤类型:油性皮肤的人,要用爽净型的乳液类护肤品;干性肌肤的人,应使用富有营养的润泽性的护肤品;中性肌肤的人,应使用性质温和的护肤品。
②依据年龄和性别:儿童皮肤幼嫩,皮脂分泌少,须用儿童专用的护肤品;老年人皮肤萎缩,又干又薄,应选用含油分、保湿因子及维生素E等成分的护肤品;男性宜选用男士专用的护肤品。
③依据肤色:选用口红、眼影、粉底、指甲油等化妆品时,须与自己的肤色深浅相协调。肤色较白的人,应选用具有防晒作用的化妆品。
④依据季节:季节不同,使用的化妆品也有所不同。在寒冷季节,宜选用滋润、保湿性能强的化妆品,而在夏季,宜选用乳液或粉类化妆品。
对于爱美的人群来说,现在的人使用化妆品的人群,有女性还有男性,化妆品现在可以说是作为日用品来使用的。不过现在的化妆品样式各异,功能也是五花八门,很多人也是分辨不清,更加重要的是,这些流通在市面上的化妆品到底安全不安全呢?
近期,广东药监局在全省中249批次化妆品的抽样检验信息中,就有8个批次的不合格的样品,这样的结果,真的是让我们揪心,要知道,那些流通在市面上的化妆品,很有可能会被我们买下,很有可能被我们用在脸上,稍不注意,就会损害我们的身体健康。
这次这些不合格的样品中,涉及了很多平时我们经常都看到的牌子。比如说水密码、施华蔻、AIVISNOW等。夸张的是,一向没有什么负面新闻的水密码也被检测到了,还是两批次洁面乳重金属检出值超标。要知道重金属都是有毒的,对人体的损伤也是很大的。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学府购物广场销售的、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密码滢亮皙白洁面乳,初检、复检的砷含量检出值均为29 mg/kg;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夏园店销售的、广州市科能化妆品科研有限公司生产的水密码滢亮皙白洁面乳,初检砷含量为38 mg/kg,复检砷含量为33 mg/kg。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砷的标准限值为2mg/kg,但是那两个检抽的批次洗面奶,砷含量最高超标09倍,这个数据真的是夸张。
要知道砷这种重金属的毒性是非常严重的,砷分为有机砷和无机砷,砷可是会导致癌症的。果长期使用重金属超标的产品,重金属会在体内积累,具有一定的致癌性。
根据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告备案。具体来说,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每批次进行质量控制,每批次的数量不得超过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所列规模的1/3,但不得少于10个单位。此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化妆品销售者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销售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
以上就是关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全部的内容,包括: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卫生资格考点: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砷、水密码、施华蔻……这8批次化妆品不合格,严重可致癌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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