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于20l3年6月1日起强制执行,自实施1年后生效,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载有产品相关信息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等的说明物。化妆品说明书是指置于销售包装内的,以文字、图示等形式对产品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介绍的说明性材料。
第四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净含量;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除上述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 对净含量不大于15g 或15ml 的,或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标识为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在其标签上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标注在说明书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净含量;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第九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企业地址和其他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标签同一可视面内规范
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他文字。
第十条 化妆品名称应完整、清晰、突出地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的内容;
(二)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三)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内容;
(四)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宣传超出其含义的内容;
(五)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保证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并标注项目的形式,标注相应的内容,合并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故意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年 月 日起(实施1 年后)生产或进口的,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此前已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在收购法国护肤品Galenic不久后,完美日记母公司逸仙电商(YSGNY)的海外并购再下一城,这一次,拟揽入的品牌是Eve Lom。
3月3日,逸仙电商宣布,该收购预计在未来数周内完成,不过,公司暂未透露具体的收购金额。
Eve Lom是由欧洲明星美容师Eve Lom于1985年在伦敦创立的护肤品牌,其经典产品是洁颜霜。近年来,Eve Lom开始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在小红书和微博上拥有一定的粉丝。
逸仙电商方面表示,收购完成之后,公司将在市场和营销方面促进Eve Lom在亚洲市场和DTC渠道的拓展。
逸仙电商于2020年10月底才启动收购Galenic,如今未满半年,为何又迫不及待进行第二场并购?从目前来看,该公司在急于补高端化短板。
逸仙电商是从美妆品牌“完美日记”起家,除了该品牌外,还有小奥汀及完子心选这两个自主品牌,其中完子心选是2020年6月份才刚刚推出的护肤品牌。借助完子心选的推出,逸仙电商也从彩妆领域切入到护肤领域。
2020年11月,借助在美国纽交所上市,逸仙电商募集到约617亿美元资金,彼时公司的规划是,要并购更多的品牌。
不过,对于逸仙电商来说,接连并购后,如何进一步整合、从而发挥协同效应,仍面临考验。
值得一提的是,与收购Galenic一致,逸仙电商这次收购Eve Lom并非全部收购,而会给交易卖方留下少数股权。公司表示,这次收购后,Eve Lom原团队会继续产品生产、研发等工作。
原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县级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级。
强调的是不是部分合并,而是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等合并在新组建一个单位叫做“市场监督管理局,这做法为了响应国务院的大部制改革之一,目的就是精减机构、精减人员、廉洁高效。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
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由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成的。
1、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2、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贯彻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国家行政部门。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行政执法责任:
1、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2 、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
3、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4 、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查处经纪违法案件;
5、组织查处利用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6、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负责经济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和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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