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咨询化妆品管理机构可以知道,这个备案名字有规定,持妆粉底液名字备案可能通不过。妆字号是化妆品的一种类型。它的特点是以化妆品的名称作为产品的名字或商标,其作用是为化妆品的作用命名,如:清洁、隔离、美白、防晒等。
1、注册类
化妆品生产企业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国食药监械字[1999]002号),才能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在注册时要先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这就要求企业要有一定的生产经验。企业的生产工艺比较复杂。在备案前需要提交以下资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产品配方注册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注栏(包含产品名称等信息),产品名称需要统一。
2、备案类别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类别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妆”字的含义是“用于涂擦,以涂擦为主要功能,具有面部护肤、身体护理、发式定型等功效的日化用品”。“妆”字的含义是“化妆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中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名称中使用“妆”字标识产品类别。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产品配方的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全面研究后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当符合化妆品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材料清单内容要求的不予受理/备案。
3、备案机构
在化妆品备案受理机构处进行备案,受理机构的名称必须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的受理机构一致,受理机构必须具有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材料补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需要说明的是:备注: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时使用化妆品名称和注册地址的,应以该产品真实有效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为准。化妆品配方中使用化妆品原料的,应注明使用配方的名称、配比和含量,所含成分不得超过该原料配方中所用原料的含量;同一原料不得含有不同配方中所用原料的相同成分。此外,化妆品配方中不得含有易使人产生过敏反应的物质(如激素类、止痒类)。
4、备案产品名称
注意事项化妆品命名规则:◆使用规范的名称;◆产品名称应包括企业名称及产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特殊用途化妆品专用标识等);◆不得使用“一”或“”等不规范名称,如“祛斑”“祛痘”“美乳”“护肤”等;◆不含使用本品的特殊功效成份;◆所含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如“霜”使用规范汉字“霜”。
5、备案人名称与地址
需要填写备案人名称与地址,并且要符合注册管理规定。注册管理规定是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交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注册,发放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册,退回有关材料,并按规定予以处罚。产品注册人与备案人不得存在其他****,备案人在备案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其他化妆品企业经营,并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产品注册申请材料、备案证明文件;注册地不在备案人所在地行政辖区内的,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该产品注册申请材料。
第一种:没有任何备案的土药膏
这些没有备案的护肤品,你中招了吗?
有些人谈防腐剂色变,谈香精色变,殊不知在国家的严格监管之下,这些起码是可控范围,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这些没有备案的护肤品,你中招了吗?
(2015年版的化妆品法规)
而上述这种包材简陋、没有备案、成分不明的土药膏,生产条件不可控、卫生情况不清楚,却凭着“纯天然”、“中草药”来坑蒙拐骗,居然也有人前仆后继?你不怕激素、重金属、微生物超标吗?
这些没有备案的护肤品,你中招了吗?
第二种:用美容院做挡箭牌
这些没有备案的护肤品,你中招了吗?
“中草药粉+醋”,同样是没有备案、宣传纯中药的产品,这次加上了一个美容院专用。
当你问她为什么没有备案、为什么其他地方没有销售,她就会把美容院当挡箭牌,说“我们和普通护肤品不一样哦~”。
这些没有备案的护肤品,你中招了吗?
小编提醒大家:即使是美容院用的护肤品,也都必须通过国家备案,没有备案的产品,绝不是什么好东西!
我们再来看看产品本身,中草药就算磨成粉,也进不去皮肤,想去掉斑点是天方夜谭;如果你有斑点淡化的感觉,是因为醋强行剥脱角质,最后色斑不仅去不了,还会变成敏感肌。
这些没有备案的护肤品,你中招了吗?
第三种:掺杂着别家商品贩卖
这些没有备案的护肤品,你中招了吗?
无良奸商的重点,在于前三个字。比如这一个,就鸡贼得很,前面一部分是没有备案,甚至连标签都没有的伪劣产品,后面的面霜和面膜,是别人家的商品,有备案有包装。
当然了,你也不知道“真”的这一部分,是不是顶着别人的壳的冒牌货。
这些没有备案的护肤品,你中招了吗?
我知道,你看到这里可能会觉得,这些假成这样,怎么会有人相信?
但你要知道,长斑的大部分女性,是我们的长辈,她们可能不具备这样的常识。百十来块是小钱,但这些成分不明的东西,如果损伤了身体,就得不偿失了。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是指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扩展资料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 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生产企业对已获备案的产品,应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前4个月内向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该产品的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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