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流程如下: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认证注意事项
企业需确保新旧系统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无误,如使用老系统账号绑定时提示原账号认证错误,在排除密码输入错误的情况后,如在2021年4月1日后修改过旧系统密码,可使用修改之前的密码进行绑定。
(二)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账号绑定注意事项
旧系统账号只能被绑定一次,不可重复绑定。如法人或其中一个经办人账号已绑定了旧系统账号,其他账号均应选择创建新的账号,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关联。
(三)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经办人账号解除授权绑定与重新绑定操作流程经办人账号被法人账号解除授权前,应先将经办人账号解除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的绑定关系,再由法人账号解除对经办人的授权。
1、用户注册。品牌方和实际生产企业通过网络分别在非特备案系统申请用户名和密码(注:本条例针对委托加工类企业)
2、网上备案
(1)品牌方向所在省级药监局申请备案,并获得备案号;
(2)实际生产企业利用前述品牌方备案获得的备案号关联产品生产信息,并向所在省级药监局再次申请备案。
备案成功后,获得一个备案号,和二条可公开查询的备案信息。
3、样品检测。送检样品数量根据实际包装容量而定。
4、现场审核。
(1)品牌方将现场审核材料送至所在市级药监局进行现场审核。
(2)实际生产企业将现场审核材料送至所在市级药监局现场审核。(注:一般最快1周可完成,正常需要2-3周。)
二、化妆品备案准备以下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这些资料中,1和2我们会在网上备案的时候用到,剩下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一般备案成功后的3个月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进行现场审核,企业需要提供这些资料以供检查。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有哪些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触犯了本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规定的刑罚较轻,按较重的罪名处罚。综上所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行为实际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二条规定: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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