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妆连锁店加盟怎么样请大家给点建议

美妆连锁店加盟怎么样请大家给点建议,第1张

原标题:2019年中国美妆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消费升级+电商渠道,国产品牌锋芒毕露

美妆市场三大变,消费者社群化大势所趋

资料显示,2018年,95后美妆消费增长347%,连续3年保持3位数增长。90后成绝对主力消费群体。而天猫美妆消费者超过3亿人次,其中95后超过5000万人次。这些被称为Z世代的95后消费者,在社交和消费行为上有更多的社交网络依赖,更短的注意力时间,以及远被低估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

第二趋势是下沉市场增长强劲。三四线及以下城市超过一二线城市。《2018中国美妆新零售研究报告》显示,三四线及以下城市2017年女性消费增长率为20%。下沉市场的美妆消费潜力持续释放。

第三个变化是“男色经济”。2018年美妆消费人数同比增速男性超过女性。90和95后男性彩妆消费人数突出。天猫的报告也显示,如今男性也更注重面子工程了,2018年,天猫平台的男士专用品牌同比增长达到了56%。

所有这些变化的背后,是消费者和渠道变了,市场变了。这些的变量必然带来新一轮营销变革。深入美妆行业,我们会发现,目前几乎每一个营销负责人关注的核心都离不开这些关键词:短视频社交营销、下沉、社交电商、带货、线下线上一体化等等。

未来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将超4200亿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和持续增长,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具潜力的化妆品市场,未来,我国化妆品消费市场将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化妆品消费水平还相对较低,这也意味着我国化妆品还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已达1340亿元,到了2015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首次突破2000亿元,截止至2017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增长至超2500亿元,达到了2514亿元,在未来几年,我国化妆品市场会继续保持较高速度增长,预计到2020年我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4239亿元左右。

2012-2020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统计情况及预测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未来中国美妆行业市场规模将接近5500亿

2017年中国美妆行业市场规模为35814亿元。截止至2018年中国美妆行业年产值约4000亿元左右。预测2019年我国美妆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4225亿元,2022年中国美妆行业市场规模将突破5000亿元,并预测在2023年中国美妆行业市场规模将增长至5490亿元左右,2019-2023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677%。

2017-2023年中国美妆行业市场规模统计情况及预测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中国美妆行业发展困境分析

——高端市场被国际品牌主导

首先是国内市场,中国美妆品牌的销售份额虽然占据主力地位,但在高端市场中占比极低,外企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长期以来,我国美妆行业面临国际品牌的强力攻势,尤其在高端彩妆市场,几乎被国际品牌所垄断。国际美妆品牌凭借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品牌优势、日积月累的人气口碑、稳定的产品质量以及成熟的渠道铺设等优势,在中国高端市场上赢得了庞大且稳定的客户群体,给本土品牌产生了很大的竞争压力。其次是国际市场,中国美妆品牌在高端消费类市场占有率不足10%;并且,在全球市场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的化妆品公司里,几乎没有国产品牌的身影。中国企业在提升大众美妆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应该注重高端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2、企业规模小、竞争力不足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化妆品行业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其中国内企业数量有近4000家,除百雀羚、珀莱雅、自然堂、韩后等本土品牌以外,普遍规模较小,一直以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张,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鱼目混珠的行业乱象。一些自主研发能力差、科技含量低的小品牌,常常以模仿成功品牌为生,相比在我国美妆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的宝洁、欧莱雅、资生堂、联合利华等国际品牌而言,市场竞争实力严重不足。再加上近几年国际化妆品巨头加速布局中国市场,本土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因此进一步增加,本土企业需要加快品牌规模和产品竞争力的提升。

3、企业责任意识提升面临阻碍

目前制约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企业本身责任意识不强、能力不足。目前仍有部分美妆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不够重视,甚至为追求产品见效快、利润高而铤而走险,无证生产、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问题仍然存在;还有大批中小化妆品生产企业缺乏专业能力过硬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法规、标准的贯彻中存在理解偏差、执行不到位的情况,难以建立和运行从原料采购、过程管理到质量控制全链条的管理体系。二是相关标准不健全。当前新兴化妆品工艺技术、经营业态层出不穷,但相应的法规标准相对滞后,行业和监管缺少有效的依据和体系支撑。

中国美妆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政策监管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2018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规程》,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根据规程,6大类化妆品将被重点监测,包括:可能含有潜在危害因素的产品;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产品;引起化妆品安全事故或受到消费者关注的产品;涉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产品;根据不良反应监测结果显示具有潜在风险的产品;技术上无法避免,导致风险物质作为杂质带入的产品。以上6大类化妆品的监测总结报告,将直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该规范以产品功能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和使用人群为依据细化分类,实施编码原则,实行开放式分类表格设计,可依据行业和科技的发展对分类进行动态增补或调整。这一行动将有利于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化妆品分类方式,为化妆品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科学监管提供依据。

2018年1月24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公告称,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工作安排,该院组织制定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指出,化妆品企业需对产品功效宣称类别进行评价,要求功效宣称与其证据水平(评价)相一致。除了能直接识别的功效外,特定功效宣称均应经过相应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防晒、美白祛斑、育发、美乳、健美、除臭、抗皱、祛痘、控油、去屑、修复、保湿(>2小时)功效。

2018年12月18日,司法部正式向WTO通报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标志着条例的修订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结合条例的修订,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建设也有序推进。

2、消费升级推动需求增长

随着颜值时代的来临,彩妆、护肤品等各种美妆和个人护理产品作为日用消费品,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成为中国消费者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近几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国民收入不断提高,人口结构变化、收入水平提升等所带来的消费升级、消费习惯的改变、核心消费人群的增加以及化妆品消费理念的增强决定了未来中国美妆市场的庞大容量和市场需求,中国庞大的人口数量与较低的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水平,也为美妆行业提供了足够的发展空间,国内的美妆产业虽然起势较晚,但增长势头来势汹汹,市场潜力不容忽视。

3、本土品牌深耕大众美妆市场

尽管近年来国际品牌高端产品在中国市场大放异彩,但大众美妆消费仍然占据着我国主要市场,大众美妆产品在我国化妆市场的占比仍然高达79%,占据着绝对优势,本土品牌深耕大众美妆市场,市场份额持续提升。

一方面,我国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差距悬殊。从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看:高收入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70640元/年;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89元/年;低收入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仅6400元/年,不到中等收入组的四分之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数和中位数分别为28228元/年和24336元/年。

另一方面,2018年我国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仅为1223元,在居民人均消费中占比仅为62%,我国大部分消费者仍然难以持续承担高端美妆产品的消费支出。从产品定价来看,国际品牌大多定价在单品300元以上的区间带,而国产品牌定价则主要集中在单品100元左右的区间带,国内自主品牌正是凭借对国内消费者的深入了解和定位,依托其性价比优势深耕大众美妆领域,在本土化过程中与大众消费者契合方面更胜一筹。

4、多元化营销渠道

1)随着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网上支付安全水平的提升,电商渠道发展势头迅猛。本土美妆品牌把握大众消费升级机遇、绑定快速发展电商渠道,抓住电商流量红利拓展新类型产品,初露锋芒迎发展机遇。

2)互联网的普及带来的渠道变革为国货美妆品牌的营销与宣传提供了更多的创意性选择,比如,社交媒体上美妆博主、网红和影视明星的“带货”,就极大地刺激了90后、95后、00后等消费主力军的消费行为,不仅拓宽了美妆产品的营销渠道,更提高了国货美妆产品的渗透率。

3)本土品牌线下主力渠道为日化专营以及连锁商超,本土品牌凭借较低的折扣率和灵活的销售策略调整,与渠道经销商深入绑定,借助日化专营、连锁超市两大渠道加速下沉,实现了规模的线下快速扩张。

近年来,本土美妆企业不断加强品牌营销和创新产品研发,随着线上、线下、海外购买等渠道格局的变化,以及化妆品企业多管齐下的销售渠道建设,在空间、地域、渠道上的限制逐渐减小,国内美妆品牌企业迎来发展机遇。

在商品尚未交付之前已经损坏,谁损坏应当由谁承担。在标的物(商品)交付之前,损毁灭失的风险都由出卖人承担,但是需要排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若双方当事人对于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未另有约定,那么显然在商品交付之前,出现的损坏情形应当由出卖人或者承运人承担责任与买受人毫无任何关系。此种情形,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解除买卖合同。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缺少,除了挂号信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包,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没有化妆品条例,只有消费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第四十三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交易会或租赁柜台和他或她的合法权益受损,他或她可以向卖方要求赔偿或服务提供者。

展销会结束或者展柜租赁期限届满时,展销会的组织者或者展柜的承租人也可以要求赔偿。展销会的组织者、柜台出租人赔偿后,有权向出卖人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其赔偿。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

1.消费者因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非法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或者营业执照持有人赔偿。

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扩展资料: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相关规定: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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