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产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1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以下内容:
(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例如:无毒、独家、第一、天然等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
例如:小护士…李医生…王大夫…活血、解毒等
(3)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例如:魔、神、丹、妖、巫等
(4)医学名人的姓名
例如:扁鹊、华佗、张仲景等
(5)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2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
(2)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
(3)功效宣称超过其定义范围
(4)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等名义,或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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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15116999950 张先生(北京九九医行天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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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莱雅化妆品更好。
欧莱雅集团是法国的化妆品公司,创办于1907年。欧莱雅集团是美妆品行业中的领导者,经营范围遍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拥有283家分公司、42家工厂、100多个代理商,以及5万多名的员工,是总部设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也是财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
欧珀莱1994年1月诞生于中国。秉承资生堂集团“高品质、高服务、高形象”的企业文化理念,旨在缔造一流的,具有高知名度、高品质的“AUPRES欧珀莱 “美容品。
扩展资料:
欧莱雅L'oreal的中国之行始于香港,早在1966年就通过一家名为ScentalLtd.的经销办事处销售产品。当时,这个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将兰蔻和GuyLarches品牌的产品推销到化妆品专卖店、百货商场和各类免税商店。
自1996年底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欧莱雅公司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依法经营积极纳税。凭借先进的营销方式及对中国消费者及市场的准确把握,欧莱雅在中国的业务突飞猛进,在全国各地创造了一万多个就业机会。欧莱雅已成为中国市场上最知名的跨国企业之一。
欧莱雅都知道是法国的品牌,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已经被本土化了,不过一些同事觉得还不错。
欧泊莱是日本资生堂旗下的品牌,比
欧莱雅略微高点档次,差不了多少,不过广告没有欧莱雅做得多,我用了两年时间,感觉还不错,不过隔离霜没有用过,不好说。上次陪同事买记得好像是170左右,不会超过200元,不知道提价了没有。
干性肤质的话用欧珀莱较好,因为欧珀莱的产品普遍反应滋润度较高。你可以用她家的莹白系列,感觉不错。如果想像LS那位选择补水精华的话,我感觉欧珀莱的水凝修护露不错,至少比欧莱雅的那个好,价格也合理140元/90g
欧莱雅属于大众型比较实惠,欧珀莱比欧莱雅稍微上一点档次,如果2个牌子都没用过的话,可以先从欧莱雅开始。不管怎么样亲要是在网上买的话都是可以通过惠技网去买的,还能有现金返现的。
日本味之素公司是全球十大食品企业之一,其在全球拥有114家公司,主要生产氨基酸、加工食品,调味料、冷冻食品等。
日本味之素(味の素)株式会社是世界上最大的氨基酸供应商之一。
这也为日本味之素的氨基酸界面活性剂的发展打下结实的基础。
相对于皂基洁面来讲清洁力不如皂基。但是氨基酸洁面的温和是目前洁面系列最佳的,而且易降解。环境污染小。
“N-脂肪酸-氨基酸-盐”这个结构中变化的是氨基酸、脂肪酸和盐的部分。
A、氨基酸部分为谷氨酸:可做结晶型产品,肤感滋润;
B、氨基酸部分为甘氨酸:可做结晶型产品,肤感清爽;
C、氨基酸部分为丙氨酸:不可做结晶型产品,肤感清爽。
“脂肪酸”部分的不同决定着泡沫、体系硬度、珠光效果等细微的差别,这方面有些类似于皂基产品中不同脂肪酸对体系的影响
N-月桂酰谷氨酸钠LS11 氨基酸起泡剂起泡粉(脂肪酸部分为月桂酸)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其水溶液呈微酸性,可提供富有弹性的泡沫,洗后皮肤不紧绷,润滑、清新。对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低。
脂肪酸部分为月桂酸,而氨基酸则是谷氨酸带钠盐。
ECS-22SB Amisoft椰油酰基谷氨酸二钠(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
天然植物来源的氨基酸表面活性剂,高生物降解性,性质温和,不含TEA,易冲洗,低残留;优异的发泡和稳泡性,在皂基系列的清洁配方中添加少量本原料,即可有效减低冲洗时的摩擦感。
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而氨基酸则是谷氨酸,带钠盐
GCK-12K温和氨基酸起泡剂 椰子油脂肪酸甘氨酸钾(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
酸性条件下,具有抗静电、杀菌能力。配伍性好。耐硬水。温和型表面活性剂。
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而氨基酸则是甘氨酸,带钾盐
ACS-12椰子油脂肪酸丙氨酸钠(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
非常温和的氨基酸表面活性剂,发泡能力不会受油脂影响,与其他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配合使用。降低刺激,在宽濶的PH范围内改善发泡能力,手感清爽、润滑。
脂肪酸部分为椰子油,而氨基酸则是丙氨酸,带钠盐
Amisoft GS-11棕榈酰基谷氨酸钠(脂肪酸部分为棕榈酸)
产品温和,无过敏性 ,可适用于各种敏感性肌肤及婴儿产品等,不引致黑头或白头、 耐硬水、具有高度生物降解性。
脂肪酸部分为棕榈酸,而氨基酸则是谷氨酸,带钠盐
氨基酸能保湿并且有助于皮肤或头发更新,是护肤和护发等美容产品的重要成分。这些化妆品中基于氨基酸的成分被释放到周围环境时,会被小溪、河流和湿地中的微生物消耗。这些成分立刻分解为二氧化碳溶入水,减轻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由于其对环境无害的特性,氨基酸的使用有望在未来迅速增长 。
目前代替日本味之素的有科丝发(上海和广州都有办事处)。
1、제조(制造)——生产日期
2、까지(截至)或者기한(期限)—有效期限
从2012年开始,韩国化妆品开始陆续更改标注方式,由之前的生产日期,慢慢的更改为到期日期! 但是由于不是非常强硬的规定,所以目前还是有很多牌子没有更改,或者正在更改中。
第一类:日期后面有韩文的제조(制造)——生产日期
如图:这瓶蜗牛霜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1月13日 第二类:日期后面标韩文的까지(截至)或者기한(期限)—有效期限
日期旁边带有까지(截至)字符,所以这个代表截至日期。本例子的使用期限是2018年5月31日。根据推断,产品是2015年5月31日生产。
第三类:只有日期没有别的字符——生产日期
如图:这款商品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3月18日
扩展资料:
化妆品生产日期
瓶身标志上
经常出现在化妆品瓶身上的上述标志,一串由数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字符串。
生产批号
欧美的护肤品都标有正确的生产批号,日本的生产批号较乱,生产批号是每生产一批一个批号。一般的护肤品保质期三年,彩妆五年
参考资料:
化妆品的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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