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后报关需要提供哪些单证

化妆品进口后报关需要提供哪些单证,第1张

化妆品进口报关报检所需文件:

PACKING LIST、INVOICE 、贸易合同

1原产地证 

2自由销售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备案证书正本(提供两三份复印件) 

5中文标签 (将中文标签贴于包装纸盒上,各提供1份)

6产品成分表(盖生产商的章、副本即可,可参考样板) 

7卫生证书 

8产品 

9样品 

10提供《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及详细货物清单。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必须提供国家局核准过的生产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原件。

进口化妆品样品报检需要提供的资料

你好,报检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规定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及化妆品成分配比等)、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等相关外贸单据。

扩展资料:

一、官方检测用样品 报检时,企业向口岸机构提交如下报检资料:

1、 官方机构指定检测部门的相关证明原件;

2、 收货人出具的产品用途说明;

3、 货物清单,样品数量不得超过证明中的数量。

二、企业内部研发、检测非试用样品: 企业首先应向我局食品处提交如下备案申请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样品进口用途声明;

3、企业研发、检测样品管理程序文件:包括相关程序必须明确样品使用范围、样品接收、使用、处理等环节责任人等。样品使用记录登记须具有可追溯性。

4、研发、测试用样品的种类和2年内进口样品预测量;

5、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人员资质情况;

6、不用于销售的声明;

7、样品销毁公司签订的合同和销毁公司的资质证明。

三、企业在取得食品处下发的企业备案批复后进行报检,并向口岸机构提交如下化妆品样品报检资料:

1、企业备案批复(复印件);

2、进口化妆品样品特殊情况申请表(详见附件)和进口货物清单(详见附件);

四、目标人群测试用样品 企业首先应向我局食品处提交如下备案申请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样品进口用途声明;

3、样品管理程序文件:包括相关程序必须明确样品使用范围、样品接收、使用、处理等环节责任人,样品使用记录登记须具有可追溯性。

4、2年内进口样品预测量;

5、测试风险控制情况;

6、样品销毁公司签订的合同和销毁公司的资质证明;

7、企业委托的测试的,须提供企业与被委托方的服务合同,及被委托方的资格情况(例如:调查机构提供“涉外调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被委托方如有变化,需要及时更新。

八、企业在取得食品处下发的企业备案批复后进行报检,并向口岸机构提交如下化妆品报检资料:

1、 企业备案批复(复印件);

2、 进口化妆品样品特殊情况申请表和进口货物清单;

3、 产品配方。

九、市场前期营销策划用样品、企业内部使用样品及其他样品 报检时,企业向口岸机构提交如下报检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此批样品使用地区、使用计划(样品数量在合理范围)、使用用途、配合监管措施及产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书,如货物流向为外地的请流向地检验检疫局确认后续监管情况;

3、进口化妆品样品特殊情况申请表和进口货物清单;

4、产品配方。

一整套的化妆品有妆前乳(隔离)、防晒霜、遮瑕膏(遮瑕液)、粉底液(BB霜)、散粉、眉笔、眼影、睫毛膏、修容、腮红、口红(唇彩)、卸妆水(卸妆油)等。化妆工具需要粉扑、美妆蛋(或粉底刷)、眼影刷、晕染刷、修眉刀、修容刷、散粉刷、腮红刷、唇刷、睫毛夹等。

化妆品品种繁多,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对自己的妆容效果以及皮肤都是很有帮助的,选择时注意避开不适合的化妆品。比如粉底液的色号选择,选择粉底液的色号需要根据自己的肤色,切忌一味追求白,选择贴近自己肤色的粉底液,会令自己的底妆看起来自然、清透。

化妆步骤如下:

首先妆前乳将面部保湿,不然后续会出现卡粉现象。其次隔离粉底BB霜,让面部颜色更加均匀一些,也能够打造出一个较好的底妆。然后定妆,再修饰边幅就可以了。

定完妆之后,就可以看到一个清透的底妆,就可以进行眉毛眼影步骤了。眉毛是比较好画的,只需要用眉笔适当的修饰两下即可,眼影的画法有很多,可以根据自己想要的妆容进行操作。

最后就是腮红、高光、鼻影,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口红了。只有将这些步骤完成之后,就可以看到一个非常棒的妆容。如果是新手的话,是可以按照博主发布的步骤进行一步步的操作。

每个人的化妆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可能有些人的化妆步骤比较简单,只需要化个淡妆就可以了,但是有些人比较精细,可能花的时间长一些。

化妆品包含有护肤品,彩妆品;

护肤品有:洗面奶、水、眼霜、精华、乳/霜、隔离防晒;

基础彩妆:妆前乳、粉底、眉笔、睫毛膏、眼影、眼线笔、腮红、蜜粉、口红;

专业彩妆:修容粉、美目胶水,啫喱水、夹子、梳子、电卷棒、闪粉。

化妆的主要作用是对人体的面部、五官及其他部位进行渲染、描画、整理,增强立体印象,调整形色,掩饰缺陷,表现神采,从而达到美化视觉感受的目的。

扩展资料:

化妆时应注意的事项:

1、警惕化妆品中的光敏感物质,会让皮肤在阳光的曝晒下引起炎症反应。

2、某些人工合成化学物质,如色素和香料等会刺激皮肤引起瘙痒症、神经性皮炎。

3、含有重金属如铅、铬、钼、镉等的彩妆品会被皮肤吸收,在体内累积,引起中毒反应。

4、基础护肤品要选择适合自己复制的,滋润性过高的产品,其中的过多的油脂保湿剂可能会吸附空气中的灰尘,导致汗腺口和毛囊口被堵塞,造成细菌繁殖,引起毛囊炎、痤疮。

5、隔离霜是专指在上妆前使用的霜剂。它并不具备所谓的“隔离彩妆”的功能,主要作用是让皮肤较容易上妆、容易上得均匀、并在上妆后防止脱妆。

6、事实上,这个作用并非只有隔离霜才有,一般乳液或面霜也有这样的效果,不过隔离霜确实可能含有一些非油脂又属高脂溶性的其他成分,可以更好的帮助彩妆的展延与附着。

7、避免将眼线画在睫毛线以内过于靠近眼球表面的部位。由于这样可能会不小心伤害到眼睛,而且画眼线的工具或用品也可能因无意间接触到眼球表面而造成感染,尤其当工具没有清洗过的时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彩妆

进口化妆品报关部分

正常提供发票,装箱单,涉及濒危的提供濒危。正常申报即可。

进口化妆品报检部分

办理流程:

一、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二、报检资料

(一)首次进口化妆品(未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配方(应与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时相同);

2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临时备案号);

3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

4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成品及非销售包装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5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交产品安全性承诺、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在国外允许生产或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原产地证等

6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翻译件(非卖品可提供正品外文标签翻译件)。

(二)非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已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报检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正式备案号);

2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

三、报检单“特殊要求”栏中注明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及备案编号,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一致的,可只填写备案编号;如实际收货人与报检单“收货人”不一致的,应要求补充提供双方的内贸合同。实际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应与货物清单中保持一致。

三、首次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

上海口岸首次进口化妆品报检完成后,应在查验前向检验部门提供相关电子版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表、电子及纸质货物清单,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信息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报检资料及货物清单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现场查验和抽样检验。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系统生成产品正式备案号,产品备案完成。请企业到口岸检务领证窗口进行领证。

化妆品的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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