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要求。
护肤品申请药监局备案必须通过的条件分别是:
1、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2、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3、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4、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扩展资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当事人对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_《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洗面奶属于化妆品,但属于洁面化妆品。口红、腮红、眼影也是化妆品,但属于彩妆类化妆品。洗面奶的作用是去除皮肤上的污垢,使皮肤清爽,帮助维持皮肤正常的生理状态。洗面奶清洁皮肤时,要有清洁的物体,就是人皮肤上粘附的污垢,这些基本上是皮脂和角质层碎片及其氧化分解产物(污垢),或者粘附在上面的化妆品残留物。
洗面奶最好早晚各做一次,洗脸的时候不要用力搓。因为面部皮肤具有天然屏障功能和保湿功能,可以阻隔外界的刺激。但过度清洁时,重要的脂质物质和细胞成分会流失,导致皮肤自身屏障功能和保湿效果减弱,危害极大。
而且,被强力揉搓过的脸不仅保湿效果差,而且对涂在脸上的面霜都可能容易过敏,因此要合理使用洗面奶。
化妆品检验检疫手续
首次报检应提供的资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7、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办理地点: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请联系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扩展资料:
化妆品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在中国市场进口化妆品占了不少份额,但是进口化妆品是如何进入我们市场的呐,今天就由小编我带领大家进入进口化妆品的世界,看看进口化妆品都有哪些条件和要求吧:
设定依据及申请条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第50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关于实施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110号公告)、《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等。
(一) 获取产品卫生许可
进口化妆品成品应事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二) 境内收货人备案
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境内收货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取得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资格。
(三)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样张等资料。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五)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收货人应当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并分别在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信息记录。
(六)后续监管
检验检疫机构将跟踪监督不合格进口化妆品处理情况,并监督、指导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建立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办理材料:
(一)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6、两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非首次报检按照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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