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消字号产品存在着安全隐患,卫生部于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与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
2、《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四条规定: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3、《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二十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专用于人体眼睛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同时对于已获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该类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
4、按照卫生部和药监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医药保健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化妆品实行卫生许可证、消毒用品、保健用品等实行部委审批制度,产品必须严格履行卫生部规定的一套检测、报批程序,方可取得合法的卫生许可批件。
扩展资料: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监督抽检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开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综合监督局-《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与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
有如下三类商标都包含保健品:
1、医用营养品属第5类,如维生素制剂、鱼肝油、补药(药)、医用卵磷脂、食用植物纤维、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矿物食品添加剂等。
2、非医用营养品属第30类,如螺旋藻、非医用营养饮料、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粉等。一般保健品至少要注册上面这些商品项目。
3、保健类服务属第44类,如医疗按摩、保健、医疗辅助、理疗、医疗护理、医药咨询、心理专家、芳香疗法、远程医学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等;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选择相应的分类申请商标。
扩展资料
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
商标局将尼斯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类似群,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为申请人申报商标注册时使用。
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区分表》随之予以调整。申请人应当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区分表》进行申报,既可以申报标准名称,也可以申报未列入《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
化妆品备案后想要重新申请换包装,需要注销原产品备案信息后,重新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备案上述产品,产品标签信息应与注册备案信息一致。
国产非特备案网上中需要上传的资料,除了配方、产品立体图、产品平面图,是否需要在附加资料中上传以下资料,例如:产品中宣称的产地证明,产品名称中有外文商标,是否需要上传商标注册证。
扩展资料:
化妆品备案流程:
(一)受理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技术审评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申请人在对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提出复核申请的,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三)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送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不含有以上特殊功效的,比如单纯的润肤水之类,祛痘、去皱、抗氧化等现在都算非特。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则在国产非特类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
国产化妆品备案信息分为卫妆准字(非特)和卫妆特字(特殊),进口化妆品分为卫妆备进字(非特)和卫妆特进字(特殊)。
二、备案流程
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要求,中国境内生产的化妆品的备案流程如下:
1、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sfda官网上整理、报送生产配方、销售包装、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2、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查某个产品的时候会发现两个记录。委托方可以先备案,备案号再交给被委托方备案。
3、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会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的核查。如果备案审核通过,我们就能在非特殊化妆品服务平台查到备案信息,产品也可以进行销售。但是此时并未进行产品实物检测,监管部门之后会再进行一次实质检查。
4、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备案后3个月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实质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在产品备案信息里进行标注;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
6、已经备案的产品,想要变更原备案事项,要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7、已备案的产品,每满4年需要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如果某一产品已经不再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卫生部关于消字号批件的规定全部的内容,包括:卫生部关于消字号批件的规定、保健品属于哪一类商标、化妆品包装变更怎样在网上申请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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