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分类,总共有几大类,几小类

化妆品的分类,总共有几大类,几小类,第1张

分类如下: 

1、按效果分类

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

护肤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橄榄精华等。

2、按用途分类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3、按剂型分类

液体: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洁肤水、卸妆液、精华液、原液等;

乳液:蜜类、奶类、护发乳、精华乳;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遮瑕膏、焗发膏、精华霜、妆前霜;

粉类:香粉、爽身粉、散粉、洁肤粉、蜜粉;

块状:粉饼、化妆盒、口红、发蜡;

油状:卸妆油、润肤油、润发油、精华油。

扩展资料

选用技巧

对皮肤敏感的人来说,化妆品最好不要选择气味过于芬芳的。

因为气味芳香的护肤品大多含有多种香料,化学成分复杂,容易引起过敏。同时还含有酒精和果酸成分,而酒精和果酸对皮肤刺激大,对敏感性肌肤无疑是雪上加霜。

一般来说,敏感肌肤的过敏症状因人而异,其表现也各不相同,如有的人在使用护肤乳液过敏时可能有些瘙痒,而有些人会出现红肿成片、灼烧、刺痛的感觉,所以只要是第一次用时皮肤感到不对劲,就要停用此种护肤品,别以为是正常反应而等等看。

秋季,皮肤敏感的人在更换护肤品时不要只考虑保湿、修复的功能,建议每个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肤质特性加以选择。购买时,最好选用标有“敏感肌肤用”或有“低过敏”、“经皮肤科医生测试”等字样的产品。

由于秋季是个容易发生过敏的季节,防止皮肤过敏不能只靠护肤品,在饮食方面还要控制生冷食物、海鲜及有刺激性的物质,保持充足的睡眠和适当的体育锻炼,以增加机体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如果有条件可以到医院去做过敏原测试,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使用方法

1、不要出现敏感现象,就换成整套敏感肌肤的专用保养品

因为这样很不安全,皮肤一旦过敏,就变得异常娇气,如果在此时更换一系列的化妆品的话,那容易给肌肤带来伤害。所以不要一次全部更换,可以从保养品最后程序的产品如晚霜或乳液开始换,逐渐全部换掉,也可以先停用带刺激性的产品,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果酸成分的产品。

2、当脸上长出很多痘痘,并不是皮肤没洗干净

如果你以为长那么多痘痘是因为皮肤没洗干净而加强清洁,那样容易更加刺激皮肤。痘痘可能是肌肤敏感的症状,或是因为压力而发的成人痘痘,这时要去看医生,而不能一味的猛擦治痘产品,或去角质或深层清洁,这些都会更加刺激皮肤。

3、不要把洗面乳直接抹在脸上搓洗

没搓起泡沫的洗面乳会紧紧地贴在皮肤表面,伤害皮脂膜。正确的方法是先加清水搓揉发泡,因为发泡后的洗洁剂才能发挥清洁效果,而且泡沫状比未发泡的乳状温和。洗脸时要先洗T字部位,两颊轻轻带过就用温水洗掉。

4、注意定时清洗粉扑

要知道不干净的化妆用具,会让肌肤很敏感,所以对化妆用具一定要进行清洗,因为补妆时脸上的油脂会被粉扑吸走,吸满油脂的粉扑与空气接触,正是细菌的最好繁殖地。用脏脏的粉扑不但不雅观,而且容易让肤质变得脆弱或长出痘痘。 一星期要清洗一次粉扑,用专用的清洗剂或温和香皂都可以,洗后用面巾纸按压吸水,再阴干。

选择化妆工具清洁剂须注意一定要选择专业清洁剂进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彩妆使用频率偏高的以底妆为主,粉底比其他彩妆更加厚重也因此底妆工具更易滋生细菌。使用美化妆刷专用清洁液,喷洒于日常使用的毛刷头上,于软布来回擦拭至干净即可。

5、皮肤干痒,不要用滋润乳霜

因为浓稠粘腻的保养品,对敏感肌肤是负担,所以在皮肤感到又干又痒时千万别用。 太油太滋润的保养品,容易刺激敏感肌肤,而且也不容易吸收,选择“乳液”的质地比乳霜和精华液更适合敏感肌肤。

6、不要试图用粉去遮饰红红干干的皮肤

因为这可能是你的皮肤在发炎,而正在发炎的敏感肌肤要首先停止化妆。普通的化妆工具会加剧皮肤的发炎程度,刷蜜粉的同时须选择纯羊毛纯手工的粉刷,即使是敏感肌也能打造清透裸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化妆品使用

一、按使用目的分类

清洁化妆品:用以洗净皮肤、毛发的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基础化妆品 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化妆品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疗效化妆品: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二、按使用部位分类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三、按剂型分类

液体化妆品: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等。乳液 蜜类、奶类。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 粉类:香粉、爽身粉。 块状 粉饼、化妆盒。 棒状:口红、发蜡。

四、按年龄分类

1、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2、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3、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屋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五、按生产过程分类

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乳剂类:指各种膏霜蜜。 粉类:各种香粉、爽身粉。 美容类:指唇膏、眼影、睫毛膏、指甲油等。

香水类:香水、古龙水、花露水。 香波类:指香波、浴液、护发素。 美发类:指染发、烫发、定发用品。 疗效类:添加药物的化妆品。

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化妆品的九大原料:

1.水:占化妆品成分的70%以上,在全成分标示里一般会标记成精致水。

2.油性成分:可以防止皮肤水分流失。

3.界面活性剂:能让油和水相溶的成分,是将皮脂等污垢溶于水中卸掉时不可缺少的。

4.保湿剂多羟基化合物 :可分为亲水性与亲油性。

5.聚合物 :分为存在于自然界的天然聚合物,通过以化学物处理天然聚合物来生产的半合成聚合物,以及通过单体合成生产而成的合成聚合物。

6.色素:色素的优劣,取决于色素的遮盖力和牢固度。

7.防腐剂:包含抗菌功能,避免化妆品产生变质现象并且维持新鲜度于持效性。

8.香料:是化妆品的灵魂,也是最容易引起不良反应的因素。

9.功能性原料:在化妆品中含量是极其微小的。

化妆品是由各种原料经过合理调配加工而成的复配混合物。化妆品的原料种类繁多,性能各异。根据化妆品的原料性能和用途,大体上可分为基质原料和辅助原料两大类。前者是化妆品的一类主体原料,在化妆品配方中占有较大比例,是化妆品中起到主要功能作用的物质。后者则是对化妆品的成形、稳定或赋予色、香以及其它特性起作用,这些物质在化妆品配方中用量不大,但却极其重要。

油质原料

油质原料包括天然油质原料和合成油质原料两大类,主要指油脂、蜡类原料、烃类、脂肪酸、脂肪醇和酯类等,是化妆品的一类主要原料。

(一)油脂

油脂是油和脂的总称,油脂包括植物性油脂和动物性油脂。油脂主要成分为脂肪酸和甘油组成的脂肪酸甘油酯。

植物性油脂分三类,干性油、半干性油和不干性油。干性油如:亚麻仁油、葵花籽油;半干性油如棉籽油、大豆油、芝麻油;不干性油指的象橄榄油、椰子油、蓖麻油等。用于化妆品的油脂多为半干性油,干性油几乎不用于化妆品原料。常用的油脂有:橄榄油、椰子油、蓖麻油、棉籽油、大豆油、芝麻油、杏仁油、花生油、玉米油、米糠油、茶籽油、沙棘油、鳄梨油、石栗子油、欧洲坚果油、胡桃油、可可油等。

动物性油脂用于化妆品的有水貂油、蛋黄油、羊毛脂油、卵磷脂等,动物性油脂一般包括高度不饱和脂肪酸和脂肪酸,他们和植物性油脂相比,其色泽、气味等较差,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防腐问题。水貂油具有较好的亲和性,易被皮肤吸收,用后滑爽而不腻,性能优异,故在化妆品中得到广泛应用,如营养霜、润肤霜、发油、洗发水、唇膏及防晒霜化妆品等。蛋黄油含油脂、磷脂、卵磷脂以及维生素A、D、E等,可作唇膏类化妆品的油脂原料。羊毛脂油对皮肤亲和性、渗透性、扩散性较好,润滑柔软性好,易被皮肤吸收,对皮肤安全无刺激;主要作用于无水油膏、乳液、发油以及浴油等。卵磷脂是从蛋黄、大豆和谷物中提取的,具有乳化、抗氧化、滋润皮肤的功效,是一种良好的天然乳化剂,常使用于润肤膏霜和油中。

1、蜡类

蜡类是高碳脂肪酸和高碳脂肪醇构成的酯。这种酯在化妆品中起到稳定性、调节黏稠度、减少油腻感等作用。主要应用于化妆品的蜡类有:棕榈蜡、小烛树蜡、霍霍巴蜡、木蜡、羊毛酯、蜂蜡等。

棕榈蜡精致产品为白色或淡**脆硬固体,具有愉悦的气味。主要成分为蜡酸蜂花醇酯和蜡酸蜡酯。在化妆品中主要提高蜡酯的熔点,增加硬度、韧性和光泽,也有降低粘性、塑性和结晶的倾向。主要用于唇膏、睫毛膏、脱毛蜡等制品。

小烛树蜡是一种淡**半透明或者不透明的固体。精致产品有光泽和芳香气味,略带黏性。主要成分为碳水化合物、蜡酯、高级脂肪酸、高级醇等。应用于唇膏等淀状化妆品中。

霍霍巴蜡是一种透明无臭的浅黄液体。主要为十二碳以上脂肪酸和脂肪醇构成的蜡酯。其特点不易氧化和酸败,无毒、无刺激,易于被皮肤吸收以及具有良好的保湿等作用。因此,广泛应用于润肤膏、面霜、香波、头发调理剂、唇膏、指甲油、婴儿护肤用品以及清洁剂等用品。

木蜡又叫日本蜡,为淡奶色蜡状物,具有酸涩气味,不硬,具有韧性、可延展和黏性。其主要成分为棕榈酸的甘油三酯,为植物性脂肪或高熔性脂肪。易于与蜂蜡、可可脂和其它甘油三酯配伍,易被碱皂化形成乳液。用于乳液和膏霜类化妆品中。

蜂蜡又叫蜜蜡,它具有熔点高的特点,因此自古为冷霜原料,还是制造发蜡、胭脂、唇膏、眼影棒、睫毛膏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原料。此外,它具有抗细菌、真菌、愈合创伤的功能,还用在香波、洗发剂、高效去头屑洗发剂等。

羊毛酯是羊的皮质腺分泌物,该产品为**半透明油性的粘稠软膏状半固体。有有水以及无水之分。主要成分为各种脂肪酸与脂肪醇的脂,属于熔点蜡。它具有较好的乳化、润湿和渗透作用。具有柔软皮肤、防止脱脂和防止皮肤皲裂的功能,可以和多种原料配伍,是一种良好的化妆品原料。广泛用于护肤膏霜、防晒制品以及护发酯品种,也用于香皂、唇膏等美容化妆品中。

2、烃类

烃是指来源于天然的矿物精加工而得到的一类碳水化合物。它们的沸点高,多在300℃以上,无动植物油脂的皂化价与酸价。按着其性质和结构,可分为脂肪烃、脂环烃和芳香烃三大类。在化妆品中,主要是其溶剂作用,用来防止皮肤表面水分的蒸发,提高化妆品的保湿效果。通常用于化妆品的烃类有液体石蜡、固体石蜡、微晶石蜡、地蜡、凡士林等。

液体石蜡又叫白油或者蜡油。是一种无色透明、无味、无臭的黏稠液体。广泛用在发油、发蜡、发乳、雪花膏、冷霜、剃须膏等化妆品中。

凡士林又称矿物脂,为白色和淡**均匀膏状物。主要为C16-C32高碳烷烃和高碳烯烃的混合物。具有无味、无臭、化学惰性好、粘附性好、价格低廉、亲油性和高密度等特点。用于护肤膏霜、发用类、美容修饰类等化妆品,如:清洁霜、美容霜、发蜡、唇膏、眼影膏、睫毛膏以及染发膏等。在医药行业还作为软膏基质或者含药物化妆品重要成分。

固体石蜡由于对皮肤无不良反应,主要作为发蜡、香脂、胭脂膏、唇膏等油脂原料。

地蜡在化妆品中分为两个等级,一级品熔点在74℃-78℃,主要作为乳液制品的原料;二级品熔点在66℃-68℃,主要作为发蜡等的重要原料。

3、合成油脂原料

指由各种油脂或原料经过加工合成的改性的油脂和蜡,不仅组成和原料油脂相似,保持其优点,但在纯度、物理形状、化学稳定性、微生物稳定性以及对皮肤的刺激性和皮肤吸收性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因此,已广泛用于各类化妆品中。常用的合成油脂原料有:角鲨烷、羊毛脂衍生物、聚硅氧烷、脂肪酸、脂肪醇、脂肪酸脂等。

角鲨烷为深海纹鲨鱼肝油中取得的角鲨烯加氢反应制得,为无色透明、无味、无臭、无毒的油状液体,主要成分为肉豆蔻酸、肉豆蔻脂、角鲨烯、角鲨烷等。角鲨烷具有良好的渗透性、润滑性和安全性,常常被用于各类膏霜类、乳液、化妆水、口红、护发素、眼线膏等高级化妆品中。

羊毛酯衍生物为一系列羊毛酯的衍生物。包括:羊毛醇、羊毛脂酸、纯羊毛蜡、乙酸化羊毛蜡、乙酰化羊毛醇、聚氧乙烯氢化羊毛脂等。羊毛醇为淡**至浅棕色蜡状固体,略有气味,不溶于水,比羊毛脂要好,广泛用于各类化妆品中,如婴儿制品、干性皮肤护肤品、膏霜、乳液等。羊毛脂酸对皮肤具有良好的滋润作用,常用于剃须膏。纯羊毛蜡有较好的稳定性,易于吸收,润肤较好,故此,主要用于乳化制品,如膏霜和油膏。乙酰化羊毛蜡性能温和,安全可靠,再乳液、膏霜类护肤产品和防晒化妆品中产品常常使用,与矿物油混合,用于婴儿油、浴液、唇膏、发油和发胶等化妆品。聚氧乙烯氢化羊毛脂是氢化羊毛脂与环氧乙烷加成反应制得的乳白色带微气味的蜡状固体。稳定性高,吸水性好,适于烫发剂、双氧水油膏等,还用于唇膏、护发素和各种膏霜及其乳液制品。

聚硅氧烷又称硅油或硅酮。它与其衍生物是化妆品的一种优质的原料,具有生理惰性和良好的化学稳定性,无臭、无毒,对皮肤无刺激性,有良好的护肤功能。具有润滑性能,抗紫外线辐射作用,透气性好,对香精香料有缓释放作用,抗静电好,具有明显的防尘功能;稳定性高,不影响与其它成分匹配。常用的有聚二甲基硅氧烷、聚甲基苯基硅氧烷、环状聚硅氧烷等。聚二甲基硅氧烷由于具有较好的柔软性,在化妆品中常取代传统的油性原料,如石蜡、凡士林等来制造化妆品,如膏霜类、乳液、唇膏、眼影膏、睫毛膏、香波等。聚甲基苯基硅氧烷为无色或浅**透明液体,对皮肤渗透性好,用后肤感良好,可增加皮肤的柔软性,加深头发的颜色,保持自然光泽,常用在高级护肤制品以及美容化妆品中。环状聚硅氧烷黏稠度低,挥发性好,主要用于化妆品中,如膏霜类、乳液、浴油、香波、古龙水、棒状化妆品,拟汗产品等。

作为化妆品原料的脂肪酸有多种,如月桂酸、肉豆蔻酸、棕榈酸、硬脂酸、异硬脂酸、油脂等。脂肪酸为化妆品的原料,主要和氢氧化钾或三乙醇胺等合并作用,生成肥皂作为乳化剂。月桂酸又叫十二烷酸,为白色结晶蜡状固体,在化妆品中,一般将月桂酸和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或三乙醇胺中和生成肥皂,作为制造化妆品的乳化剂和分散剂,它起泡性好,泡沫稳定,主要用于香波、洗面奶及剃须膏等制品。肉豆蔻酸和月桂酸应用范围一样,主要用在洗面奶及剃须膏的原料。棕榈酸为膏霜类、乳液、表面活性剂、油脂的原料。硬脂酸、油脂是膏霜类、发乳、化妆水和唇膏以及表面活性剂的原料。

脂肪醇作为油脂原料,主要为C12-C18的高级脂肪醇,如月桂醇、鲸醇、硬脂醇等作为保湿剂;丙二醇、丙三醇、山梨醇等可以作为黏度剂、降低剂、定性剂和香料的溶剂在化妆品中使用。月桂醇很少直接用在化妆品中,多用作表面活性剂;鲸醇作为膏霜、乳液的基本油脂原料,广泛应用于化妆品中。硬脂醇是制备膏霜、乳液的基本原料,与十六醇匹配使用于唇膏产品的生产。

脂肪酸脂多为高级脂肪酸与低分子量的一元醇脂化生成。其特点与油脂有互溶性,且黏度低,延展性好,对皮肤渗透性好,在化妆品中应用较广。硬脂酸丁酯是指甲油、唇膏的原料;肉豆蔻酸异丙酯、棕榈酸异丙酯可用在护发、护肤以及美容化妆品中;硬脂酸异辛酯主要用在膏霜制品中。

粉质原料

粉质原料主要用于粉末状化妆品,爽身粉、香粉、粉饼、唇膏、胭脂以及眼影等原料。在化妆品中主要起到遮盖、滑爽、附着、吸收、延展作用;常用在化妆品中的原料有无机粉质原料、有机粉质原料以及其它粉质原料。

这些原料一般均含有对皮肤有毒性作用的重金属,应用时,重金属含量不得超过国家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含量。

(一)无机粉质原料

化妆品中使用的无机粉质原料有:滑石粉、高岭土、膨润土、碳酸钙、碳酸镁、钛白粉、辛白粉、硅藻土等。

1、滑石粉

滑石粉为天然硅酸盐,主要成分为含水硅酸镁。特性为色白、滑爽、柔软,对皮肤不发生任何化学反应,主要用作爽身粉、香粉、粉饼、胭脂等各种粉类的化妆品的重要原料。

2、高岭土

高岭土又叫白陶土,主要成分为含水硅酸铝,为白色或淡**细粉,对皮肤的黏附性能好,有抑制皮脂及吸汗的性能,在化妆品中与滑石粉配合使用,有缓解消除滑石粉光泽的作用,主要用作粉条、眼影、爽身粉、香粉、粉饼、胭脂等各种粉类的化妆品的重要原料。

3、膨润土

在化妆品中,主要用于乳液制品的悬浮剂和粉饼等。

4、钛白粉

为无臭、无味、白色、无定形微粒细粉末,具有较强的遮盖力,对紫外线透过率较低,因此,应用于防晒化妆品中,也用于粉条、眼影、爽身粉、香粉、粉饼、胭脂等各种粉类的化妆品的重要遮盖剂。

(二)有机粉质原料

有机粉质原料有硬脂酸锌、硬脂酸镁、聚乙烯粉、纤维素微珠、聚苯乙烯粉等,主要用于爽身粉、香粉、粉饼、胭脂等各种粉类的化妆品中作吸附剂。

其它粉质原料主要有:尿素甲醛泡沫、微结晶纤维素、混合细粉、丝粉以及表面处理细粉。

胶质原料

胶质原料是水溶性的高分子化合物,它在水中能膨胀成胶体,应用于化妆品中会产生多种功能,可使固体粉质原料黏和成型,作为胶合剂,对乳状液或悬状剂起到乳滑作用,作为乳化剂,此外还具有增稠或凝胶化作用。

化妆品中所用的水溶性的高分子化合物主要分为天然的和合成的两大类。天然的水溶性的高分子化合物有:淀粉、植物树胶、动物明胶等,但质量不稳定,易受气候、地理环境的影响,产量有限,且易受细菌、霉菌的作用而变质。合成的水溶性的高分子化合物有: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等,性质稳定,对皮肤的刺激性低,价格低廉,所以取代了天然的水溶性的高分子化合物成为胶体原料的主要来源。它又分为半合成的与合成的水溶性的高分子化合物。半合成水溶性的高分子化合物常常使用:甲基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羟乙基纤维素以及瓜耳胶及其衍生物。合成水溶性的高分子化合物常用: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丙稀酸聚合物等。这些作为粘胶剂、增稠剂、成膜剂、乳化稳定剂在化妆品中使用。

表面活性剂

从化学结构看,表面活性剂一端为疏水基,另一端为亲水基。表面活性剂有去处污垢,增稠、发泡、润湿等功能,目前已经广泛用于工农业生产,被化工界称为工业味精。现今全世界表面活性剂年产值已经达到1600万t,这些表面活性剂是化妆品中普遍使用的原料。表面活性剂有三种特性:去污作用,生产清洁类化妆品利用该特性;乳化作用,生产膏霜类、以及香波类用的表面活性剂作为乳化剂;湿润渗透作用,如染发剂、烫发剂均匀接触皮肤,面霜、唇膏用于涂展。

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很多,通常的按其在水溶液中离解程度分为两类:非离子性表面活性剂和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后者分为三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两型离子表面活性剂。

非离子性表面活性剂是在水中不解离成离子的表面活性剂,在化妆品中,品种较多,使用剂量非常大,品种主要两大类:聚氧乙烯型和多元醇型;聚氧乙烯型有聚氧乙烯脂肪醇醚、聚氧乙烯烷基酚醚、聚氧乙烯脂肪酸脂、聚氧乙烯脂肪酰胺等;多元醇型有:烷基醇酰胺、失水山梨醇单硬脂酸酯等;在化妆品中,使用的乳化剂、泡沫剂、增稠剂、分散剂都多使用非离子性表

其它原料

在化妆品中,除使用上述原料外还有以下物质:溶剂原料、香精香料、染料、颜料以及防腐剂、抗氧剂等。这些物质在化妆品中起到重要作用。

溶剂原料是液状、浆状、膏霜状化妆品配方中不可缺少的一类主要组成成分,这类化妆品包括:香水、古龙水、花露水、护发素、洗发膏、睫毛膏、剃须膏、香波等,在这些化妆品中,起到溶解作用,使得制品具有一定的性能和剂型。溶剂原料包括:水、醇类(乙醇、异丙醇、正丁醇)、酮类(丙酮、丁酮)、醚类酯类、芳香族溶剂(甲苯、二甲苯)。在化妆品中,水是化妆品不可缺少的原料,通常使用的产品用水为经过处理的去离子水。乙醇是香水、古龙水、花露水的主要原料;异丙醇取代乙醇用于指甲油,正丁醇是指甲油的原料;丙酮、丁酮、醚类酯类、芳香族溶剂用于指甲油、油脂、蜡的溶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新华网

2020-6-29 22:06 · 新华网官方账号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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