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1日,据公司公告,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美股份)计划在香港主板上市,保荐机构为JP Morgan Securities (Far East) Limited、中信里昂证券资本市场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此前公司曾于2022年10月5日递表,本次IPO预计发行369580万股,其中香港公开发售36958万股,国际发售332622万股,另有超额配售55430万股。
发行价格区间为每股2520至2980港元。预计上市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每手100股。
资金用途方面,其中约320%或2676百万港元将用于品牌建设活动,以持续提升品牌形象并提高公司现有品牌的品牌认知度,以及为公司的新品牌建立品牌形象。约122%或1019百万港元将用于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通过加强基础研究和产品开发,保持品牌的持续创新。约198%或1657百万港元将用于加强公司的生产及供应链能力,主要通过公司奉贤工厂生产设施的改造、自动化设备升级及产能扩张。约180%或1500百万港元将用于增加公司销售网络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公司产品的渗透率。约80%或672百万港元将用于改善公司的数字化及信息基础设施。约99%或827百万港元将用作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
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1日。公司是一家多品牌化妆品公司,专注于护肤品及母婴护理产品的开发、制造及销售。公司专注实行多品牌战略,自成立以来,公司一直奉行该战略。凭藉近20年的运营历史,如今公司为中国化妆品行业内拥有全面的多品牌发展、运营能力和专业知识的领跑者之一,成功打造了多个受欢迎化妆品品牌。公司最初果断地采取并坚持多品牌战略,给予公司及时把握市场先机的优势,让公司从同业中脱颖而出。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于2021年,公司是唯一拥有两个护肤品牌年零售额均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国货化妆品公司。此外,红色小象于2021年零售额已超过人民币18亿元,在中国市场国货品牌母婴护理产品中居首。同一份报告亦显示,公司已自2015年至2021年连续七年按零售额计位列国货化妆品公司前五名。
吕义雄持股5134%,吕义雄持股3714%,上海红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721%,上海南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534%,上海南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17%,上海红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17%,上海韩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66%,上海盛颜商务管理中心持股042%。
有“富贵病”的上美集团,上市之路任重道远。
文/每日财报 吕明侠
国货化妆品企业上市热度不减,继完美日记上市之后,又一家国货美妆品牌向IPO发起冲击。
今年1月,拥有韩束、一叶子等品牌的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美集团”),向港交所提交IPO申请。最近,上美集团IPO有了新进展,证监会国际部发布了反馈意见,涉及上美集团就股权代持、化妆品资质及违规被处罚等情况。
招股书显示,本次发行募资上美集团将用于品牌建设、提升研发能力、加强生产及供应链能力、增加销售网络的广度和深度、改善数字化及信息基础设施、投资或收购对业务有协同作用的公司、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企业用途。
时间上来看,上美集团谋求上市已经准备了数年。但尽管如此,其也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大规模依赖营销、轻研发以及消费者的不少投诉等等。所以,这“临门一脚”对上美集团而言恐怕也很难迈进去。
高额营销的“富贵病”
相较于上美集团的名声,其品牌韩束、一叶子的知名度似乎更为响亮。早年间,凭借在热门综艺、电视剧的广告投入,一叶子、韩束已成为了家喻户晓的化妆品品牌。
财务方面,近三年公司经营业绩实现了稳增长。2020年,上美集团实现收益3382亿元,同比增长176%;2021年前三季度的收益达到2596亿元,同比增长127%。报告期内,上美集团的净利润分别为059亿元、203亿元、248亿元,经调整利润分别为114亿元、265亿元、285亿元。
业绩上升的背后,其与同行间的差距也不能忽视。对比来看,2021年前三季度,珀莱雅营收3012亿元、净利润364亿元;贝泰妮营收2113亿元、净利润355亿元;上海家化营收5830亿元、净利润421亿元。
可见,与行业可比公司对照,上美集团的营收规模并不占优势,净利润相较排名靠后,可谓行业内的中等生。
此外,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前三季度,上美集团所产生的销售及分销开支分别为1325亿元、1536亿元及1119亿元,分别占总收益的461%、454%和431%。其中用于营销及推广的开支分别为803亿、107亿和735亿。
对照研发表现,同期内上美集团的研发成本在包含了227个研发员工福利开支及发布新产品的研发活动成本下,研发开支分别为083亿元、077亿元和072亿元,占营收比例仅为29%、23%和28%。
众所周知,营销和品牌推广活动未必具成本效益,还可能会导致未来营销费用大幅增加。而上美集团高额营销的“富贵病”,使本不出众的盈利水平负担更重。以当前的大背景而言,美妆行业的分化预计将加剧,因循守旧怕只会被加速出清。而加强产研实力,或才是上美集团的破局关键。
补充缺席的中高端品牌
上美集团的前身为“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成立于上海,2015年11月1日,公司正式更名为“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产品来看,2019年-2021年前三季度,上美集团的收益主要来自韩束、一叶子、红色小象这三个品牌,合计贡献上美集团总收益的866%、918%及911%。
其中,在2021年前三季度主营结构中,“韩束”以113亿元收入占营收比438%、“一叶子”以064亿元收入占营收比249%、“红色小象”以085亿元收入占营收比224%。
在美妆赛道普遍打造品牌矩阵的当下,行业内多品牌战略已司空见惯。于上美集团而言,除了上述品牌,还拥有花迷、Cosmetea等品牌,覆盖护肤、面膜等品类,只是这些品牌的市场表现尚不出彩。
在产品矩阵中,上美集团也在寻求破局。招股书显示,近年来,公司不断孵化新品牌,相继推出了高肌能等三个子品牌。2022年,公司还将推出三个新品牌。不同于此前韩束等产品主打大众市场,即将推出的三个新品牌都将定位在中高端护肤或母婴市场。
这背后的原因或在于:早期的“微商营销”以及下沉市场的“电视购物”营销,让韩束、一叶子等品牌,缺席了一二线城市的高端市场。
可另一边,目前国内美妆高端市场已被外资品牌占据。国内市场排名前三的化妆品牌为欧莱雅、雅诗兰黛和路易威登,市占率分别为184%、144%和88%。而平价化妆品则正面临大撤退的窘境,譬如悦诗风吟关店潮、资生堂出售平价日化品牌等行业现象都是现实的烙印。
产品质量待提升
就发展历程而言,上美集团壮大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转折点是在2010年,当时微商行业大火,韩束加入了微商渠道。2015年前后,韩束搭建了线下代理+电视购物+电商平台+微商的一整套产品销售渠道。
也是基于过去的销售方式,韩束还曾被外界称之为“第一微商”。但前不久,张庭夫妇TST帝国崩塌事件令外界对于“微商”模式所涉及的税务及法律法规都有较大关注。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招股书中,上美集团通篇没有提到任何与微商有关的字样,似乎很想摘掉“微商”的标签。
目前来看,上美集团的销售渠道仍然是以线上为主。招股书表明,上美集团搭建了广泛的零售及分销网络,覆盖多个线上和线下渠道。2019年、2020年以及2021年前三季度,线上渠道的占比分别为524%、752%和729%。
当然,这也意味着公司线下渠道的力量正在被削弱。2019年至2021年9月末,线下零售商及分销商带来的收入占比从457%降至242%。2019年该项收入金额为1314亿元,到2020年末下降至77亿元,几近腰斩。
单就渠道分配而言,《每日财报》认为,过度依赖线上渠道也潜藏风险。一方面,线上渠道的红利期正在消失,当中国网民数量增长速度放缓,电商流量或也将触及“天花板”,其实从近期各互联网电商表现就足以了解。
另外,某种意义上营销+产品质量+消费者口碑,这才是一款产品的真正成功与综合实力的体现。但上美集团显然还停留在营销层面,质量和口碑亟待完善。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每日财报》发现,上美集团旗下的品牌都有被投诉虚假宣传,或者使用后过敏,掺杂杂质等产品质量问题。
与此同时,产品质量的堪忧还体现在监管部门的抽查方面。2021年6月,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和检验了509家企业销售、生产的1184批次商品,其中共有119批次商品包装不合格,一叶子品牌位列其中。
其实说到底,产品质量问题也不乏与重营销轻研发有关。眼下,亟待撕去微商标签的上美集团一方面线上不占绝对优势,另一方面线下也难以与宝洁等一众国际巨头抗衡,可谓“腹背受敌”。所以,在该赛道上的优势,上美集团怕难以长期巩固。
"美帝可"不是一个具体的品牌,而是指代“美国”的简称加上“可”,因此我无法确定它属于什么档次。然而,一般来说,护肤品的档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药妆级别:这类产品通常含有较高浓度的活性成分,可以对肌肤进行比较深入的修复,但价格通常也比较高。
2 高端奢华级别:这类产品通常采用高档的原材料和制造工艺,价格较贵,适合高收入人群使用。
3 大众级别:这类产品价格相对亲民,适合普通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根据产品品质、价格等因素的评价,可以将护肤品进一步划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最终,护肤品的档次取决于其品牌、定位、价格、适用人群等多个因素。
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实施指南与释义有看过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划地域。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2010年6月份实施,暂不讲解)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规定标注。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QS标记),如沐浴剂。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见100号令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编号及标准号。
“韵斐诗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工厂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庄行工业园区,是一家以次抛化妆品为特色的专业型ODM公司。公司可代工生产的次抛类型包括AFP立体铝箔、袋包、⌄条包、泡罩、面膜杯、安瓶等十余种,是国内规模较大、产品类型较丰富的次抛化妆品工厂之一。
截至2022年,韵斐诗公司建有两座自有工厂,占地面积16亩,拥有员工500余名,建有28条次抛化妆品产线,年产能达到8亿支。”
以上信息来自这家公司的官网网站,从公司自述中可以判断这是一家规模中上的化妆品代工厂。按照年产能8亿支不难估算,该公司生产配置相当给力,大量出货应该不是问题。
杭州润肤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产业园路一号。公司地处杭州湾旁,与杭州国际博览中心、南星国际机场以及双流国际机场都相距不远,拥有便捷的交通;附近设有火车站、公共汽车站等,交通十分便利。公司占地面积约50公顷,投资总额约5亿人民币,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洗涤产品和日用化妆品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拥有国内一流的研发团队、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精心制作出系列的天然护肤品,具有温和、滋润、持久护理等优点,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44。根据天眼查得知广州可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排名 44 。可芳企业成立于1999年,是集研发、生产、营销和教育于一体的大型化妆品集团公司。近17年的发展,可芳凭借先进的管理体制、优质的产品品质、高效的品牌运营、完善的客户服务跻身中国具影响力的品牌输出商及产品生产基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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