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指的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是合格企业。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5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三)检查项目
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化妆品需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法律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法律客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备案流程如下: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国家药监局备案和监测报告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国家药监局备案是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是指企业必须向国家药监局提交其生产的化妆品的相关资料,以便国家药监局审核,确定其生产的化妆品符合国家药监局的相关标准,才能获得备案资格。
而化妆品的监测报告指的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药监局的标准,并将检测结果提交给国家药监局,以便国家药监局审核。
总之,国家药监局备案是指企业向国家药监局提交其生产的化妆品的相关资料,以便国家药监局审核,确定其生产的化妆品符合国家药监局的相关标准,才能获得备案资格;而化妆品的监测报告指的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其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测,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药监局的标准,并将检测结果提交给国家药监局,以便国家药监局审核。
化妆品备案后检查
化妆品备案是在网上备案,最后一项是备案后检查,就是药监部门的人去现场检查,看实际的产品符不符合,相当于线上审核和线下验证一样,检查合格后合格上市销售,这就是一道流程,备案后的最后一步,希望能够帮到您!
备案是告知药监局的行为,备案通过默认为符合国家法规的合格产品,具体还需要监管部门确认,批次也会有不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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