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是什么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是什么,第1张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卖进口无中文标识化妆品会处罚吗?

会的,要处罚。

进口产品,进入国内,也需要遵循我国产品质量法。即使原包装上是外文,也要制作相应的经过备案的中文标签!相应法律条款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目前如果是实体店面,上述要求执行得比较严格。

但目前网路上,相对松一点。如海外购、天猫国际等平台,或者是淘宝的代购等。

化妆品无中文标识,如何处罚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处罚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1、对顾客采用不适当的称呼

店员在与顾客交谈时,选择正确的、适当的称呼,不仅有利于缩小双方的距离,促使交易的实现,给对方留下好的形象与印象,也反映了对顾客尊敬的程度、自身的教养和门店的形象,因此要慎重使用对顾客的称呼。

2、叫错顾客的名字

比起记不起顾客的姓名,更糟的恐怕是叫错顾客的姓名了。叫错顾客的姓名,或者张冠李戴,读错或者写错顾客姓名,看起来可能是一件小事,但会把整个沟通氛围搞得很尴尬。

3、衣着、仪表过于随便

在零售行业,店员的专业能力以及经验技巧决定了其销售业绩。但是,还有很多因素会影响他们的业绩,比如店员的仪表、仪态等。据调查,仪表、仪态在整个销售技巧中占有高达67%的比例。之所以会占有如此高的比例是因为仪表、仪态能够有机地结合商品和销售者,展现出容易让顾客接受的观念和想法,可以快速、直接地获得顾客的信赖。然而许多店员在面对顾客时,时常出现不当的衣着、仪表或者习惯,这些不良的姿态直接或者间接导致销售上的障碍,店员不可不察。要注意避免和克制各种不职业、不雅观的举止。

4、不会察言观色、对顾客区别对待

美国一位心理学家提出了这样一个公式:一个人表达自己的全部意思=7%的言辞+38%的声音+55%的表情。因此,与顾客交谈时要观察对方的表情、态度、举止行为和所处的环境。总之,观察对方的一切,从中找出交谈的适宜话题及交谈重点,掌握对方心理,再配合有针对性的语言说服,掌握和顾客对话的主动权,轻松地对顾客进行引导。

5、不能发现、迎合顾客的爱好或兴趣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爱好,而这种爱好往往又希望得到别人的赞赏和认同,更喜欢找到“同道”中人,即所谓的“物以类聚”。当你迎合他的爱好时,他会感到被理解和赞赏,感到开心和愉悦,假如你也有此类爱好,双方一定会有很多共同的语言,会产生更多的共鸣,双方之间的距离一下会拉近很多。

6、慢待或者歧视自己认为不重要的顾客

“所有顾客一律平等”,不让顾客遭受歧视性待遇,不仅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策略问题。假若歧视自认为不重要的顾客,损害的必定是服务提供者本人或产品的销售者,而对于需要服务的顾客而言,完全可以选择另一家店。

7、不熟悉产品知识

护肤品店的员工一定要了解所售卖的产品,只有了解自己的产品,才能详细地向顾客说明其功效,能给顾客带来哪些好处,满足顾客哪些需要,在满足顾客需求上能达到什么程度,圆满地回答顾客提出的疑问,从而消除顾客的异议,以便达成交易。

8、不让顾客挑选

没有了解顾客的真正需求,以自我为中心,完全站在自己的角度上向顾客做推荐,忽略了顾客的意愿、感受和利益,完全从个人意图出发,其结果可能是招致顾客反感,不仅没有从顾客那里得到有效反馈,反而令顾客生气地离开。这种情况在实际销售活动中屡见不鲜。

9、不能有效倾听顾客的话

在沟通的过程中,说占到30%,听占到45%,阅读占16%,写占到9%。聆听比说的比例更高,然而如何听却常常是被人们忽略的一项沟通技术。从小到大,我们倒是有不少机会练习如何去说,却很少有时间来学习如何聆听,这正是我们的误区所在。研究也表明,说过的话有75%都被忽略、误解或是遗忘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因为我们大多数人没有接受过或是很少接受到关于倾听技巧的训练。

10、不能引导顾客购买

很多销售员在销售过程中,只关注给顾客介绍产品,而顾客往往不接受这样的推介,因为推销员没有准确了解顾客的需求,没有针对性地引导顾客购买,更没有激发顾客的购买热情。

11、盲目介绍或强迫推销

在推介产品时,应了解顾客的潜在需求、购买力、有无购买决策等详细情况。了解顾客需求后,你才能给顾客提出合理建议,你才能知道如何帮助他达成目标和解决问题。强迫顾客承认自己的需求,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

12、因顾客拒绝而轻易退缩

“推销,当被拒绝时开始。”这是有名的推销保险专家,被称为世界第一的雷德曼的一句名言。许多性急的店员一听说顾客还要考虑、还要再看看就灰心丧气,以为顾客对商品不感兴趣了,轻易地放弃了继续推荐的努力。本来,顾客还有意向,但受店员消极态度的影响,只好到别家店去了。

13、卖弄专业术语

店员在向顾客介绍产品时,过多地使用了专有术语,使顾客不知所云。专业行话或术语并不是不可讲,但是如果对只想购买产品的普通顾客卖弄,就有点为难顾客了。

14、不能真诚地为顾客提供建议

有时,顾客对自己所需要的具体产品不太了解,或者顾客并不完全了解自己的真实需求,希望从店员那里得到有效建议或意见。遇到这样的情况,店员应该敏锐洞察与分析顾客的实际需求,然后提出最符合顾客需求的建议。

15、怠慢顾客

店员的态度也能决定顾客的购买力度,如果你对顾客怠慢、冷漠,一副“爱买不买,不买拉倒”的表情,那么顾客将会毫不犹豫地不买你的商品。这是犯了店员在门店工作中的态度大忌。

某省工商局前不久进行的商品质量抽查显示:特殊化妆品质量问题严重,对消费者来说,实在是“美丽的陷阱”。抽查发现,许多化妆品虽标明具有特殊化妆品的功能,却没有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属非法生产的商品,并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性宣传。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祛斑类化妆品汞含量严重超标,甚至超过国家标准的几千倍、上万倍。问:法律对化妆品及其广告宣传有哪些规定?

根据卫生部1989年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界定,所谓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而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雀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是一种与人体密切接触的化学物品,一旦质量存在问题,对人体的伤害将是直接而严重的,所以法律对它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首先,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同时,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还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其次,对于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来说有五种化妆品不能销售:(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旦这些经营单位违反,则将招致轻则罚款、重则刑事责任的惩罚。 最后,就化妆品的广告宣传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为其制定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才能申请发布广告。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4条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4)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6)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7)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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