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怎么找厂家拿货

化妆品怎么找厂家拿货,第1张

化妆品怎么找厂家拿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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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网上找化妆品厂家

如果知道具体想要的化妆品厂家,那么直接在网络上搜索化妆品厂家名称看看。部分厂家会有自己的网站,那就可以找到****。而没有具体目标的话,一些厂家也会在其他网站上发布自己的信息,同样可以获取****。

第二,展会找化妆品厂家

在化妆品展会上也会有化妆品厂家参与,所以也可以在展会查找自己感兴趣的化妆品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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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以下简称展销会)的单位和参加展销会展销商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商业企业在本店堂内自办展销活动的,不使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展销会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举办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专营展览展销业务的举办单位外,举办展销会,必须经举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参展商品属于市场紧缺商品的,还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经市商业委员会或主管委、办批准。第五条 展销会布展前,专营展销业务的举办单位,应提出展销会的名称、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参展单位名称、参展商品类别和展销会管理措施等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展销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其它举办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向展销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1举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展销会的名称、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参展单位名称、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展销会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点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展销会管理措施。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接到举办展销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 ,对符合本规定所定条件的 ,发给《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举办展销会。第七条 参加展销会展销商品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展单位)。参展单位应在其展销场地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参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举办单位应负责审查参展单位的资格,并对其展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在展销会期间看样订货的,经销订货的参展单位应与订货的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需要收取定金的,定金数额由双方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总额的50%。

看样订货的商品样品,由举办单位或其委托的质量检测部门负责签封。签封的样品由举办单位或参展单位保存到全部订货交付后的3个月为止。第九条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对无许可证擅自举办展销会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2参展单位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或未在其展销场地设置明显标志的,对举办单位处以展销会收入所得20%以下的罚款;

3看样订货的商品样品未签封的,对举办单位处以展销会收入所得20%以下的

罚款;

4参展单位收取定金超过商品销售价格50%的,对其处以超过部分的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应遵守安全保卫、工商、物价、计量、质量、税收、金融等管理法规。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参展单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无法向参展单位索赔时,举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1低成本接触合作客户。

公司要接触到合格的客户,参加展会是最有效的方式。根据展览调查公司的一项研究,展销会上的每一个参观者被接触到平均成本为177美元,而通过销售电话接触一个客户的平均成本为295美元。

2工作量少质量高。

在展销会上接触到合格客户后,后继工作量较少。展览调查公司的调查显示,展会上接触到一个合格的客户后,平均只需要给对方打0。8个电话就可以做成买卖。相比之下,平时的典型业务销售方式却需要37个电话才能完成。根据麦克格罗希尔调查基金的另一项研究,客户因参观展销会而向展商下的所有订单中,54%的单子不需要个人再跟进拜访。

3 潜在客户。

展览调查公司的研究显示,以一家展商摊位上的平均访问量为基数,只有12%的人在展前12个月内接到该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88%为新的潜在客户,而且展销会还为参展带来高层次的访问者。对于参展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来说,展会上49%的访问者正计划购买那些产品和服务。

4竞争力优势。

展览会为同行的竞争对手显自身提供了机会。通过训练有素的展台职员、积极的展前和展中的促销、引人入胜的展台设计以及严谨的展台跟进,参展公司的竞争力可以变得光芒四射。而且,展会的参观者还会利用这个机会比较各客参展商。因此,这是一个让参展商展示产品的优异功能的公开机会。

5节省时间。

在三天的时间里,参展商接触到的潜在客户比销售人员三个月里能接触到的人数要多。面对面地会见潜在客户是快速建立客户关系的手段。

6融洽客户关系。

客户关系是许多公司的热门话题,展览会是强煞费苦心现存客户的关系的好地方。参展商可以用下列方式对客户表达谢意:热情的招待、一对一的晚餐、特殊的服务等。

7手把手教客户试用产品。

销售人员携带产品在路上进行演示的机会恐怕不多。展览会是参展商为潜在客户测试产品的好地方。

8竞争分析。

展览会现场提供了研究竞争形势的机会,这个机会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在这里,有关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价格以及市场营销战略等方面的信息,参展商通过观察和倾听就可以了解很多。

9媒体关注。

大多数展会(尤其大型展会)通常都吸引媒体的关注,利用媒体进行曝光可以成为参展商的优势。邀请重要的媒体记者访问展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所以参加展会也是公司赢得媒体关注的重要渠道。

10产品和服务市场调查。

展览会提供了一个进行市场调查的极好机会。如果参展商正在考虑推出一款新产品或一种新服务,可以在展会上向参观者进行调配查,了解他们对价格、功能和赔偿以及基本上质量的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第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第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第七条 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第十条 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当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负责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参展经营者或举办单位要求赔偿。

举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可以向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办单位要求赔偿,其他举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或者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擅自发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为举办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举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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