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检验的术语,检验分类,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抽样方法和 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化妆品的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 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 检验抽样计划 GB/T 8051 计数序贯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3 术语 GB/T 28281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化妆品应对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包装外观要求和卫生指标中的菌落 总数进行检验的项目 非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化妆品对卫生指标中除菌落总数以外的其他指标进行检验的项目 适当处理 指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前提下, 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符合包装外观要求的 挑拣过程 单位产品 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基本单位 4 检验分类 41 交收检验 411 化妆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按化妆品产品标准的要求逐批进 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 412 收货方允许以同一日期,品种,规格的交货量为批,按化妆品产品标准的 要求进行检验 413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42 型式检验 421 型式检验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 b)化妆品首次投产或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生产场所改变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5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51 组成批规则 511 出厂检验应以相同的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化妆品组成批 对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 组成批的时间可以是批的组成过程中, 但不能固定时间, 也可以在批组成后 512 收货方允许以同一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的化妆品交货量组成批 52 抽样方案 521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项目按 GB/T 28281 二次抽样方案随机抽取单位 产品抽样方案中的不合格分类和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AQL)见表 1 表 1 包装外观要求的不合格分类和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 不合格分类 B 类不合格 C 类不合格 检验水平 一般检验水平Ⅱ 一般检验水平Ⅱ 接收质量限(AQL) 25 100 522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见表 2 表 2 包装外观要求的不合格分类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印刷 标签 瓶 盖 袋 软管 盒 B 类不合格 印刷不清晰,易脱落标贴有错贴,漏贴,倒贴 冷爆,裂痕,泄露,毛刺(毛口) ,瓶与盖滑牙 和松脱 除 B 类不合格内容 破碎,裂纹,漏放内盖,铰链断裂 以外的外观缺陷, 封口开口,穿孔,漏液,不易开启,胀袋 见 QB/T 1685 封口开口,漏液,盖与软管滑牙和松脱 毛口,开启松紧不适宜,镜面和内容物与盒粘接 脱落, 严重瘪听 罐体不平整,裂纹 管体毛刺(毛口) ,松紧不适宜,旋出或推进不 灵活 笔杆开胶,漆膜开裂,笔套配合松紧不适宜 表面不光滑,不清 洁 破损,裂痕,组配零部件不完整 不端正,不清洁 错装,漏装,倒装 除 B 类不合格内容 以外的外观缺陷, 见 QB/T 1685 C 类不合格 喷雾罐 锭管 化妆笔 喷头 外盒 喷液不畅等破坏性检验项目用 GB/T28281,特殊检验水平 S-3,不合 格百分数的接收质量限(AQL)为 25 的一次抽样方案为减少样本 量和检验费用,可采用 GB/T 8051 的抽样方案替换GB/TT 28281 的 抽样方案为仲裁抽样方案 6 抽样方法 61 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卫生指标的样本应是从批中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 项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 并贴好写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 使用日期,抽样日期,取样人的标签 62 包装外观要求检验的样本应是以能代表批质量的方法抽取的单位产品 当检 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 应以分层方法抽取单位产品 并允许将检验后完好无 损的单位产品放回原批中 63 型式检验时,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以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2~4 单位产品 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型式检验时,常规检验项目应以交收检验结果为准,不再重复抽取样本 7 判定和复检规则 71 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卫生指标的检验结果按产品标准判定合格与否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出现不合格项, 应允许交收双方共同按第 6 章的规定再次 抽样,并对该指标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当出现 72 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结果按 GB/T28281 的判定方法判定合格与否 B 类不合格的批产品时,允许生产企业经适当处理该批产品后再次提交检验再 次提交检验按加严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当出现 C 类不合格批产品 时,允许生产企业经适当处理该批产品后再次提交检验再次提交检验按加严检 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或由交收双方协商处理 73 如果交收双方因检验结果不同,不能取得协议时,可申请按产品标准和本标 准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的结果为最后判定依据 8 转移规则 包装外观要求检验的转移规则按 GB/T 28281 的规定 9 检验的暂停和恢复 包装外观要求检验的暂停和恢复按 GB/T28281 的规定 52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1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二条
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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