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88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3月21日消息,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标示为江苏爱美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生产的88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
涉及的标示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为:江苏爱美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爱彩色染发膏(葡萄紫色),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一抹黑焗油N(自然黑色)、野菜泥天峰染发焗油、章华汉草焗油染发霜(30)深海魅黑·自然黑、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34)棕黑色(持久型)、章华生态焗油染发霜(38)深咖啡(持久型)、3D Color 立体色彩章华一抹棕焗油B 一抹棕(栗子棕色)、章华一抹黑焗油H(植物护理型)、天峰染发焗油(棕黑色)、天峰染发焗油(葡萄红)、章华伊蔻天峰染发焗油、 丝精焗发霜(21)和 海深植藻焗染霜(42),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洪瑞凯茜染发膏(自然黑色),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贝子一洗黑,广州市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臣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白云区维她丽精细化工厂生产的黑发王香水抗敏黑发霜,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倍柔营养黑发霜,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彩色染发倒膜(美度染发膏),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汉斯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盛彩源精品蜡染(盛彩源染发膏),佛山市南海区日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彩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果然黑宣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楚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楚颜专业染发焗油,肇庆迪彩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迪彩染发膏(棕色),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生产的千恋染发膏 (自然黑),广州丽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丽臣染发膏,广州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方:广东赫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发彩染发膏,广州市维她丽精细化工厂生产的彩色染发倒膜,广州市梵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竹炭活性元素修护黑油,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BONYHAIR 染发霜,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知丽染发膏,广州市东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辉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歌丽丝化妆品厂生产的歌丽丝奥典染发膏(金**),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凯捷植物温和染发膏(桃木红色),广州市白云区圣迪雅化妆品厂生产的益容堂染发膏(自然黑色)和益容堂染发膏,广州市发爵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发爵士染膏和牛油果黑晶蜡染,广州市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BONYHAIR染发膏和BONYHAIR染发霜,广州市佳贤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珀斯染发膏(自然黑色),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和昌义汉邦染发膏(自然黑色),广州市金尊荣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尊荣染发膏-红色和尊荣珍珠蛋白无氨染膏(亚麻棕),中山茜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山茜丽系列染膏(棕色)和中山茜丽系列染膏7/43,广州温雅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温雅染发焗油和温雅漾采染发焗油6CB,广州市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金靓清水黑发啫喱(黑色)、御采堂染发膏(自然黑色)和御草堂一梳黑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威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托尼盖绚彩染发膏和金竹堂染发膏,广州俪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俪缇染发膏(琥珀铜褐)、俪缇染发膏和俪缇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白云区小四郎化妆品厂生产的小四郎染发膏(Light Golden Yellow)和小四郎染发膏,广州市帅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帅影染发膏(红色)、帅影染发膏(自然黑)和帅影染发膏(栗棕色),广州市凯维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尔士[五贝子+纯牛奶] 生态护染霜、凯维斯染发膏(60咖啡色)和凯维斯染发膏(自然黑),广东圣薇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圣薇娜彩色焗油(褐色)、圣薇娜彩色焗油(葡萄酒红)、秀发密码圣薇娜彩色焗油(棕色)、圣薇娜彩色焗油(红色)和圣薇娜彩色焗油(紫色),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虎一洗黑洗染香波(黑色)、瑞虎染得快染发膏(咖啡色)、瑞虎染得快染发膏和军医生瑞虎染得快染发膏(栗棕色)。
其中,经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并经生产企业确认,标示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野菜泥天峰染发焗油为假冒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出,上述产品及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江苏、浙江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对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责令相关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后可继续上市销售。要求安徽、甘肃、广西、河北、黑龙江、湖北、吉林、江西、内蒙古、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四川、天津、西藏、新疆、浙江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是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都是要备案的。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三)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五)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六)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七)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八)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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