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名下备案产品进行自查和整理,不再开展相应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备案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或者注销。
二、关于原备案平台历史备案产品资料补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补录及标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39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对于在2022年5月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资料补录的备案产品,应当暂停生产或者进口,相关备案产品完成资料补录并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或者进口。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备案资料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特此通告。
北京药监局发布通告:
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六稳”“六保”工作,保障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参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及时对名下备案产品进行自查和整理,不再开展相应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备案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或者注销。
二、关于原备案平台历史备案产品资料补录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补录及标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39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对于在2022年5月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资料补录的备案产品,应当暂停生产或者进口,相关备案产品完成资料补录并经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或者进口。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无法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备案资料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在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特此通告。
上海药监局发布公告:
为全力支持本市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法规范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备案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6号),现就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未能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的,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本市化妆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药品监管局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机构提出注册延续申请。
二、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临时容缺办理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无法加盖公章的,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认。在备案平台线上审核通过后,可予先行开通用户权限及办理相关备案业务。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原件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和递交。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和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企业先行开通用户权限及办理相关备案业务的登记台账,待企业完成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原件提交后予以销账。
三、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注册备案产品信息补充填报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以下简称“历史产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料。国家药监局2022年4月8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明确,在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补充资料为原由企业存档备查的注册备案资料,并未对注册人、备案人增加新的要求。补充填报资料作为证明相关产品符合《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以下信息由综普咨询提供:
普通化妆品、非特殊化妆品不需要在北京办理!
截止到2020年1月份,设自贸区省份的企业,非特殊类化妆品,也就是常见的护肤类,洗发沐浴类,彩妆、香水等,只需要到所在省级药监局提交申请备案就可以了。自贸区辖区的企业,直接就可以在自贸区的药监局申请备案。-——ZOOP综普备案。
设自贸区的省市如下: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河北、云南、广西、黑龙江。这些省市以外注册的企业,进口备案才需要到国家药监局,网上提交备案材料审核。
只有特殊类化妆品如:美白,防晒染烫发等需要在北京国家局申请注册。需要窗口递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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