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销售基本集中在购物中心,上海化妆品销售最多的购物中心推荐以下四家:
1、龙之梦购物中心(长宁店)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18号
交通:中山公园 - 公交站 227米
途径公交车: 13路 20路 54路 316路330路 519路 737路 765路 776路 825路941路 946路 947路
2、百盛购物中心(莘庄店)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5001号
交通:莘庄地铁站南广场 - 公交站 214米
途径公交车: 莘车线 莘金专线 莘南专线闵行25路 闵行9路
3、南京东路置地广场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409号
交通:九江路福建中路 - 公交站 36米
途径公交车: 20路
4、浦东八佰伴
地址: 浦东浦东新区张杨路501号
交通:浦东南路张杨路 - 公交站 43米
途径公交车: 338路 583路 791路 961路961区间 977路 隧道三线
最便宜的地方是浦东国际机场的免税店,不过只有出入境才可以买。像兰蔻,香奈儿,碧欧泉之类的品牌,价格只有三折左右。
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运中心、上海港或者宁波港等地进口。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运中心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航空货运枢纽之一,是众多进口货物的主要入境口岸之一,上海港和宁波港是我国重要的外贸港口,也是上海进口化妆品的重要进口港口之一,因此上海进口化妆品从这些港口进来。进口化妆品商检所需材料,外国供应商:原产地证、授权书、提单、交易合同、装箱单、商业invoice等;国内进口商:营业执照、非特殊/特殊进口护肤品备案凭证、检验委托书、报关委托书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保证产品使用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防疫站是化妆品的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核,并参加工程验收;
(二)对化妆品进行卫生监测、检验;
(三)对含新资源或含药物的化妆品的投产进行卫生审核;
(四)对化妆品生产人员的健康检查事项进行监督;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和卫生指导;
(六)对使用化妆品引起的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责任;
(八)负责化妆品的其他卫生监督事项。第五条 卫生监督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并须出示证件。违者,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条 威胁、阻碍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检查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卫生监督管理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须取得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发放细则》由市卫生局制订。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分别设有符合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的车间、原料库和成品库及其相应的设备,防止化妆品受到污染。
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容器及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化妆品产品标准中的卫生要求应遵照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化妆品的卫生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选址和设计,应参照《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凡生产化妆品所使用的原料属于有关部门制订的可用和限用范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区、县卫生防疫站提交产品的品名、原料品种名单,申请登记备查。
严禁化妆品生产企业使用禁用原料。第十一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化妆品或生产含药物的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应向市卫生防疫站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同意,取得核准批号后,方可生产。
化妆品生产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供产品的原料品种名单及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应提供样品和承担检验费。
申请单格式、样品数量及检验费标准由市卫生局制订。第十二条 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至少应具有品名、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含药物的化妆品,应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注明注册商标记号。第十三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手癣等疾病的患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发现患有上述疾病的,应即调离生产岗位。第十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标签和说明书应真实易懂。
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申请刊登、播放含新资源或含药物的化妆品的广告前,其广告的有关内容应经市卫生防疫站审核,并向广告经营单位交验市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核准证明。第十五条 经营化妆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变质或被污染的化妆品。
销售非本市生产的化妆品,须凭市卫生防疫站的审核合格证明,方能投放市场。第十六条 化妆品的进出口由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罚则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一者,由市或区、县卫生防疫站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者,由市或区、县卫生防疫站视其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改进,限期改进期限不得超过十天;
(二)没收有害化妆品并予销毁;
(三)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令停业改进或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品种,有核准批号的还应注销该产品的核准批号;
(五)吊销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各项行政处罚,可单独或合并处罚。
根据上海市药品管理局《上海市化妆品管理规定》(药监规〔2005〕17号)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滋润皮肤、改善皮肤状态为主要功能,以其特定的外观形态(如液体、膏体、丸剂、片剂、粉剂等),用于外部涂抹于人体表面(如皮肤、口腔等),使其达到美容、护理、改变体质等目的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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