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韩国到中国可以带多少化妆品

从韩国到中国可以带多少化妆品,第1张

不能超过5000元。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如名贵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则要全额征税。

携带烟酒回国,每位年满16周岁的成年人可免税携带酒精饮料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一般为两瓶)、香烟400支(一般为两条)、雪茄100支、烟丝500克。

旅客回国时,若所购物品已超过了海关免税额度,应选择填写《海关申报单》后走海关红色申报通道,如实向海关申报后缴纳税款。

如旅客无法判断所购物品是否超过免税额度,建议走红色通道向海关咨询。旅客以商业盈利为目的超量携带,不主动向海关申报,如果涉嫌走私偷逃税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包括: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以上20种商品,不享有免税额度。

相关入境政策解读:

1携带手机入境。

旅客自用或者少量馈赠亲友而非出租、出售的手机,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是可以带回来的,只要携带者在过海关之前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按规定缴税和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安全无忧。

手机属于20种不予免税商品之一,所以入境时,即使只带了一部也要走申报通道,主动向海关申报缴税。邮寄的话,包裹里面只能放一台,且不能再放其他东西。邮寄同样需要缴税。

2携带动物制品、活体动植物。

根据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规定,活动物、(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蛋奶制品、燕窝、动物皮毛骨骼、新鲜水果蔬菜、种子苗木等都属于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物品。

携带犬、猫等宠物,需开具相关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并且每人仅限一只。

3帮他人携带行李导致犯罪。

除海关的相关规定以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托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有本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鸦片、吗啡、***、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4超量携带货币出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进出境人员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证》。

参考资料:

海关信息网—《海关法规》与《政策解读》

超量携带化妆品等别“闯关”—中国新闻网

一、正面回答

1、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3、征收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分析详情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三、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政策是什么?

1、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2、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助推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有着“中国美都”之称的花都区,一直以打造化妆品集聚区、实现化妆品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对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企业、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提供专人跟进、容缺受理等服务。

此外,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企业建设立项需编制严格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与化学原料制造等属于同一级别,该分类严重束缚了化妆品行业的发展。

为此,郑春阳建议,相应调整化妆品的立项审批政策,减少发展限制,降低化妆品企业污染风险等级,与化工类企业区分开,更合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对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进行分类管理,降低污染小的化妆品制造的评价类别,实施登记表管理。

同时,还应细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类,继续分出彩妆类等产品类别,根据原料使用和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的清洁生产标准,让化妆品生产过程更环保。

化妆品公司的日常运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与技术监督、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的。\x0d\(一)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监督(局)\x0d\这两个部门对化妆品的管理均是依据同一套法例进行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只是广东、上海、北京三地职责的实施放在食品与药品监督(局)。\x0d\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审批制,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监管部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工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批准,并发出《卫生许可证》。其次是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实施审批,审批合格后才能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x0d\国家还制定了若干个标准来规范审批后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行为。如《化妆品卫生标准》用于规范化妆品的成份、卫生学等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用于规范化妆品的包装标注及说明书。\x0d\这两个部门是化妆品行业的主管部门,它们的政策措施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其监管有如下几个可能的趋势:\x0d\1、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即化妆品产品及其生产厂商无需审批,自愿注册,厂家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国家规定部分禁用物质。\x0d\2、生产厂家必须接受按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x0d\3、修改标签规范,强令成份公开、加入警示标识。\x0d\在这些趋势中以第3项为最快可能实施,新的标签标准已修定,正在审批程序中。\x0d\属于这些部门管理执行的还有《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但有了《广告法》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就较少在这些方面作为。\x0d\(二)工商行政管理(局)\x0d\该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管理,我们较常接触应用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经营者的一些行为,如禁止假冒伪劣、地方保护、虚假宣传等。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虚假宣传。\x0d\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x0d\禁止虚假宣传、表示有功效时需有科学证明、不能使用绝对化语言、要有适当的警示是工商对我们行业内的重点监管的项目,也是这几个法律的共性。\x0d\(三)质量技术监督(局)\x0d\该机构是依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x0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条例》规定,化妆品厂设立时,需要经过工厂审查,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x0d\在产品的制作过程,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产品,这些标准可能是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这些标准涉及膏霜、乳液、洗面奶等20多个,为了统一证实产品的性状,对产品的检验还需按公允的方法进行,这里包括使用的仪器、器具合符标准、检验方法合符标准。执行的是《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会不定期地上门抽检,在流通领域内也会进行抽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

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

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

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

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安排

已获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至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凭证(批件)有效期延续的,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应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有效期延续,并督促指导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已获得备案凭证或批件的美白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类别或重新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通告》实施前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

构或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已经受理的美白化妆品,已检测项目不需另行补做。需补做检测项目的,补充检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送检样品

的批次可不同于原检验批次,送检样品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

四、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衔接

2014年6月30日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正式实行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指导企业按新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的同时,应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原备案产品的网上补充备案工作。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2022年最新政策韩国不可以寄化妆品到中国。是截止到2022年10月29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自韩国寄至中国流向的个人物品货物(文件除外)将从2022年3月18日临时暂停收寄,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截止到2022年10月29日是还没有恢复。

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方案三:业务拆分-销售+服务调整前:商场直接与公司结算调整后:会员卡+产品销售,运行会员卡销售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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