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一定要标拉丁文吗

化妆品标签一定要标拉丁文吗,第1张

化妆品标签一定要标拉丁文。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需要标注中文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用途、用法、注意事项等内容。同时,如果化妆品中含有外国语名称,需要在标签上标注中文名称。标注外文名称时,可以使用拉丁字母、拼音、外文字符等方式。

尊敬的用户您好,关于进化妆品厂贴标签的问题,我可以给您提供一些相关的信息。

首先,进化妆品厂贴标签是必须的,因为标签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供产品的基本信息,如成分、用途、保质期等。标签的贴错或缺失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甚至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

其次,贴标签的过程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GB52965-2012《化妆品标签通用技术要求》等。在贴标签前,厂家需要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在标签上准确地反映产品的信息。

最后,关于最少100字的要求,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充分地回答您的问题,并提供相关的信息,以便您更好地了解进化妆品厂贴标签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向我提问。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相关规定: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

进口化妆品肯定是要张贴中文标识的。在我国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否则是违法。也就是私人用护肤品不需要贴标签,,一般贸易进口销售需要贴中文标签(国内规定全英文的产品不能卖)。

进口化妆品肯定要有中文标识的,你可以去查一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二章就讲到化妆品标识了,百度查一下都有。

国标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中提到

所以,进口化妆品肯定是要张贴中文标识的。在我国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否则是违法。也就是私人用护肤品不需要贴标签,,一般贸易进口销售需要贴中文标签(国内规定全英文的产品不能卖)

一般代购的护肤品可能会有代购店的标签,比如在香港代购的,会贴上不同店的价签,如sasa、卓悦等。

进口化妆品上面的标签跟说明什么的,全是英文或其他国家的文字,但其实,真正在实体店销售时,所有的进口化妆品都要贴上中文标签,有关化妆品的一些规定,主要有两条: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20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以上是关于进口化妆品检测的相关问题,由百检检测整理,希望帮助到你,望采纳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

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

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

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

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

3-2008)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

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

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

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只要你略为留心,就会发现越来越多的进口化妆品涌向我们的梳妆台。那些包装精美,有着外国血统的瓶瓶罐罐上标注着各种我们不太熟悉的字母:英文、法文、日文用词之间的细微差别多少让人有些捉摸不定。COSMO搜集了化妆瓶上最常见的词汇和符号,让你一眼就知道手中宝贝的正确用途。 ■Hydratant/Hydra/Moisturize——保湿 这应该是我们最常见的词语,在日常用的润肤露、润肤霜、润唇膏等产品上都会看到,而越来越多的彩妆产品也注明具有保湿功效。有时我们会看到某些产品上标有“Hydra-Move ”或“Hydra-Balance”的字样,它表示“动态保湿”或“平衡保湿”,以满足不同肤质的女性对保湿的个性需求。 ■Pore Minimising/Pore Reducer——收缩、细致毛孔 标注这些词语的产品具有收缩粗大毛孔的功效,通常多出现在油性及混合性肌肤适用的产品上,能有效调节油脂分泌,令毛孔紧致。 ■Lift/Firming/Contouring——紧实、提拉 自从人们意识到地心引力对美容的危害时,各种具有收紧肌肤,提升轮廓的护肤品受到爱美女性的青睐,尤其在纤容、瘦身产品上会经常看到这些词语。 ■Sebum/Shine/ Brilliance ——控制皮脂分泌 皮脂分泌过多实在是个麻烦事,不仅在日常的清洁程序中要注意,日常的保养品中也要含有抑制油脂分泌的成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肤质。所以在选购系列产品时要看清楚是否每件产品都具有抑制油脂分泌的成分和功能。 ■Nutri/Nutritive/Nourishing——丰富营养,滋润 这些词你看上去会觉得很眼熟,通常在某种精华素或夜用护肤品上出现,在具有修复作用的护发产品上也很常见。 ■Repair/Anti-Age——修复,抗衰老 几乎所有的抗衰老系列产品上都会有这样的词语,一般指预防及祛除细小皱纹等老化现象。 ■ 美容师常说:“要想肌肤细腻柔滑,你首先要去角质。”残留在皮肤上老化细胞需要定期处理,因此去角质产品必不可少,看看你的梳妆台上是否有标注这些词语的产品吧! ■Dual/3D/Multi——两种、三种或多种以上功能 看到这些字眼,你就知道这是指一种产品具有多重效果和功能,这也是新兴的护肤品潮流之一。 ■Water Proof——防水 “即使在游泳池里,我的妆容仍旧那么出色”——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你就必须使用具有防水功效的化妆品,通常我们在防水睫毛膏和不脱色口红上会看到这样的标注。 ■Soin/Peau/Teint——修饰肤色 以前我们经常会在粉底霜、粉饼的包装上看到这样的词语,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护肤品上也具备这样的功能。 ■Anti-Oxidant——抗氧化 氧化是肌肤衰老的最大威胁,日晒、压力、环境污染等都能让肌肤自由基泛滥,从而产生面色黯淡、缺水等氧化现象。 ■SPF/PA——防晒指数 SPF指的是防晒产品预防UVB(促使皮肤变黑的紫外线)的指数,一般在日常工作中用到SPF15左右就够了,而夏天需要SPF20~30,海边更是需要SPF30以上的防晒指数。而PA指的是防晒产品预防UVA(促使皮肤晒伤和产生光老化的紫外线),一般有三个级别:PA+、PA++、PA+++,+越多,防UVA能力越强。 ■巧解进口化妆品“暗语”,远离“过期货”、“假货” 现在很多女性由于贪图一时便宜,不到正规商场购买高档化妆品,却一不小心着了“假货”或者“过期货”的道,结果是得不偿失。我们现在教你从以下几步来远离危险: 1 当然到品牌认可的专柜购买化妆品是最安全的。一般正规渠道进口到中国的化妆品会有中文标贴、净含量、供应商名字、中文批件号、使用日期等说明,另外包装盒上都有CIQ标签,这正是正规化妆品的“身份证明”。 2 除了以上这些标识经常出现在化妆品瓶身上,在这些产品的瓶底你还会看到一串不明所以的字母和符号,它们通常由几个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这些“暗语”看起来深奥难解,但它相当于化妆品的“出生纸”,假货是不具备的。不管你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购买化妆品,只要辨认好这些串码,受骗的概率就会小很多(一般同一化妆品集团旗下会使用相同的“暗语&rdquo。 ●在Helena Rubinstein、Lancome、Biotherm、Vichy品牌的产品瓶身或瓶底上,你会发现这样的字符,通常由2个英文字和3个数字组成,如:CV150 第一个英文字母 C 代表产地、第二个英文字母 V 代表制造那年 U=1999 V=2000 W=2001 X=2002…… 以此类推 后三位数表示那一年的第几天 所以CV150就是2000年的第150天制造 ●在Estee Lauder和Clinique产品的瓶身上,大部份都是三码批号,例如:K61 第一个字母 K 代表产地、第二个数字 6 代表月、第三个数字1代表年 所以K61是2001年6月制造的 至于月份表示为:1 2 3 4 5 6 7 8 9 A B C共12个月 如果是5码,依序代表厂、货、月、年、批 ●在Dior和Guerlain的瓶身上,都有四位数的批号,例如2K08 第一个数字代表生产年份 1代表2001年,2代表2002年,以此类推 第二个英文字母代表生产月份 A=1月、B=2月……以此类推 后两位数字代表流水批号,可以忽略。 ●+H2O~产品的批号格式一般是:2254H53 第一个字符 2 是指2002年 、接着三个字符 254 是指2002年第254天生产的。 ●Clarins产品的批号格式如:203129 第一个数字为年号 2 代表2002、次两位数为月次 03 就是3月 203129即2002年3月,后面的数字则是输入的货柜号。

有中文标签。

国产化妆品是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外国化妆品必须也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品的商家一旦被举报或者被食药监局查到,是会被罚款+停业整顿的。所以都会有中文标签。

正规的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产品名称;②原产国或地区名称(指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以及生产商名称及地址,而不会像一些伪劣产品以简单外文(如“Made in France”)蒙骗消费者;③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④内装物量;⑤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批准文号;⑦加贴CIQ标志。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的特殊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总体而言,要有中文标注信息,标注标签的外观与原包装外观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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