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
化妆品在生产环节(包括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缴税。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各种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还各不统一,所以也能理解那些昂贵的化妆品并不是因为它的质量好,有的可能是因为征收了各种各样的费用导致的。
不交。
化妆品在生产环节(包括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缴税。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各种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还各不统一,所以也能理解那些昂贵的化妆品并不是因为它的质量好,有的可能是因为征收了各种各样的费用导致的。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的多种方式
消费税的税收的筹划,大家了解有哪些方式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下面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消费税的各种筹划方案介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
1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选择生产厂家,而不应是商家。所谓连续生产,是指应税消费品生产出来后直接转入下一生产环节,未经市场流通。因此,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的外购消费品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另一方面,同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由此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除非厂家的价格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后的余额比商家的价格高。
2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万元,消费税税率30%。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1+6%×30%=28302(元)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100000÷1+17%×30%=25641(元)。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2661元。
该笔业务,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开具何种发票,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不变的。对购买方来说,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抵扣,所以并不增加增值税税负。
很显然,对购买方来说,在这里普通发票的“身价”超过了专用发票。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举例说明: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905元。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仍引用上例。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通过测算,我们不难发现,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箱、桶、罐、瓶等等。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售是很普遍的,从形式上看,可以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第二、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第三、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而在出租出借这种形式下,还可以有具体的分类: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如某啤酒厂,在销售啤酒的过程中,对周转箱不作价销售,只是收取押金,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该啤酒厂以较低的价格对周转箱作价,计入销售额之中,另外又规定归还包装物的时间,并收取了押金,这属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周转箱求作价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使用,该酒厂对周转箱按实际使用期限收取租金。此外,为了保证包装物的完好,又另外收取部分押金,这就属于第三种情况。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除外)。
1逗先销售后包装地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逗先包装后销售地的方式进行。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改成逗先销售后包装地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举例说明: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224=5905元。
2、改变包装物的作价方式,降低消费税的税负
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逗押金地的形式,而此项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则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500元(木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对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20×500)×10%=251000(元)。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木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500×10%=250000(元)。
如果押金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
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税款。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0×500×10%+20×500÷(1+17%)×10%=25085470(元)。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包装物押金收回时,才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税。
3 包装物押金逾期退可获得消费税的1年使用权
税法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这其中的逗逾期地是以一年为限。对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以上的,无论是否退还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虽然暂时少纳的税款最终是要缴纳的,但由于其缴纳时限延缓了一年,相当于使用银行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
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应采取收取逗押金地的形式,这样逗押金地就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即使在经过1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消费税的1年使用权。这种纳税筹划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逗其他业务支出地(按目前会计准则,该科目应换为逗营业税金及附加地)科目,贷记逗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地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逗其他业务支出地(按目前会计准则,应为逗其他业务成本地)、逗其他应付款地等科目上,贷记逗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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