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样本)一、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化妆品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二、企业应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工作,掌握与化妆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和健康档案。三、企业要高度重视化妆品进货索证管理工作,在采购产品时,应从证照齐全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企业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签订具有明确质量条款的供货合同,建立供货企业档案。(一)从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时,应索取并留存该企业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查验是否有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报告复印件的化妆品,不得采购。(二)从经营企业采购化妆品的,应索取并留存经营企业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购国产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五)采购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六)采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单证复印件。四、化妆品经营者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化妆品标签应标识下列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一)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二)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三)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四)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分别为"(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和"XK16-108××××";(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或"卫妆特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六)国产化妆品应加贴"QS"标志,进口化妆品应加贴"CIQ"标志。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单位、数量、零售单价、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商及其****、进货时间、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五、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查时,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六、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七、化妆品经营者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化妆品营销宣传时(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八、化妆品经营者的销售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正确介绍化妆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或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化妆品的宣传。九、销售化妆品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建立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地和单位、流向、销出数量、库存数等内容的销售记录,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十、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的化妆品;(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三)超过使用期限、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四)未经审批、备案或检验进口的化妆品;(五)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六)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妆品;(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的化妆品;(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化妆品。
给你提供一份系统的《化妆品销售代理门店运营管理规范》,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一、做好人员培训与管理
1制定规范的人员管理制度,并不折不扣的执行。包括门店人员出勤、外出规定,交接班、排班制度。同时,连锁门店实行统一的门店绩效管理、统一的薪酬福利管理及统一的岗位晋升管理。
2加强人员培训,人才是零售企业的根本。因为零售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对新老员工进行入职培训、技术培训、岗位培训等。让新员工能快速进入工作状态,让老员工更专业和职业化以及有一定的发展空间能成为各部门的独挡一面的能手
3加强门店中层人员的管理。他们是店长的左右手,他们应时时架起员工与店长之间沟通的桥梁。门店中层管理者必须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尤其是要熟知和掌握日常考核标准和日常考核积分处理方法及程序、带动员工积极实施并做好业务辅导、考核反馈等重要环节的工作,使自己成为积极合格的考评者。其次,员工考核细则实施的关键,是门店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必须身体力行,严格地督促中层对员工考核的程序,并认真计划、组织实施,安排布置和检查,将此工作纳入门店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中。从而使得中层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提高。
二、卖场商品陈列
1货架商品的陈列:所有陈列商品的大前提是要有清洁感,都要给进店挑选商品的顾客留有一种明亮、整洁、朝气蓬勃的印象。要保持商品的清洁,必然要保持货架、柜台及商品包装的清洁。各个货架按商品品类陈列划分好各个区域
2特殊商品的陈列:特价商品和活动商品的陈列比较特殊,这种商品多数是库存较大或则是换季商品,需要在短期能大量出售清理可以有几钟方式来:大量堆陈:大量的堆陈有量的感觉,会吸引顾客注意,顾客可联想到“便宜”。明显的价格牌:越大越清楚的价格牌,会有越便宜的感觉。价格让利:吸引人的价格,让顾客第一眼看到商品的价格,觉得“物超所值”,提高购买欲望,店内广播造势,用听觉刺激消费者产生购买欲
3卖场布局:通过教合理的布局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在卖场的重要通道配置合适的商品促进销售,例如:卖场中主通道的两侧,是顾客必经之地,也是商品销售最主要的地方。此处配置的商品主要是:①主力商品,②购买频率高的商品,③快速消费的商品。
三、销售管理
门店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能有一个较好销售业绩,从人员到商品陈列都是为了销售做准备,销售业务的开展有平时的正常销售外还有促销活动的销售和团购业务。
1促销活动:做促销活动要有针对性,主题要鲜明,如:开业促销 节假日特价等避免天天都是做促销的方式这样让消费者反感,有上当受骗的感觉
2活动目的:做促销活动要有目的性,如扩大营业额,并提升毛利额;稳定老顾客,并吸引新顾客,以提高来客数;及时清理店内滞销存货,加速资金周转;提升企业形象,提高超市的知名度;与竞争对手抗衡,以降低竞争对手各项促销活动对本店的影响。
3促销准备:促销商品必须有足够的库存,以免缺货造成顾客抱怨以及丧失销售机会;促销商品的标价必须正确,以免使消费者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以及影响收银作业的正确性;商品陈列位置必须正确且能够吸引人。如畅销商品应以端架陈列来吸引消费者注意,或采取大量陈列来体现量感;新商品促销应搭配品尝或示范的方式,以吸引顾客消费,以免顾客缺乏信心不敢购买;促销商品应搭配关联性商品的陈列,以提高顾客对相关产品的购买率。
4团购业务:团购业务的开展能够有效得提高营业额,而且团购客户维护的好能成为忠实的购买客户做好团购必须要做好顾客跟踪服务,把原有的团购顾客做记录,建立客户档案与团购单位做好客情维护,遇节假日可发一张贺卡或者送一份小礼物到团购单位以示感谢,并与单位采购人员保持必要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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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法律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化妆品公司的日常运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与技术监督、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的。\x0d\(一)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监督(局)\x0d\这两个部门对化妆品的管理均是依据同一套法例进行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只是广东、上海、北京三地职责的实施放在食品与药品监督(局)。\x0d\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审批制,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监管部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工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批准,并发出《卫生许可证》。其次是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实施审批,审批合格后才能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x0d\国家还制定了若干个标准来规范审批后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行为。如《化妆品卫生标准》用于规范化妆品的成份、卫生学等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用于规范化妆品的包装标注及说明书。\x0d\这两个部门是化妆品行业的主管部门,它们的政策措施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其监管有如下几个可能的趋势:\x0d\1、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即化妆品产品及其生产厂商无需审批,自愿注册,厂家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国家规定部分禁用物质。\x0d\2、生产厂家必须接受按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x0d\3、修改标签规范,强令成份公开、加入警示标识。\x0d\在这些趋势中以第3项为最快可能实施,新的标签标准已修定,正在审批程序中。\x0d\属于这些部门管理执行的还有《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但有了《广告法》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就较少在这些方面作为。\x0d\(二)工商行政管理(局)\x0d\该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管理,我们较常接触应用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经营者的一些行为,如禁止假冒伪劣、地方保护、虚假宣传等。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虚假宣传。\x0d\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x0d\禁止虚假宣传、表示有功效时需有科学证明、不能使用绝对化语言、要有适当的警示是工商对我们行业内的重点监管的项目,也是这几个法律的共性。\x0d\(三)质量技术监督(局)\x0d\该机构是依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x0d\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条例》规定,化妆品厂设立时,需要经过工厂审查,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x0d\在产品的制作过程,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产品,这些标准可能是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这些标准涉及膏霜、乳液、洗面奶等20多个,为了统一证实产品的性状,对产品的检验还需按公允的方法进行,这里包括使用的仪器、器具合符标准、检验方法合符标准。执行的是《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会不定期地上门抽检,在流通领域内也会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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