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是什么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是什么,第1张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是 为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共治和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由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4月8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需要检测、分析、测试的用户,推荐了解微谱,大品牌更放心。点击我和专业技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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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综合处处长李南从立法计划和立法思考两方面介绍了我国化妆品监管法规建设情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有望出台,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计划与条例同步出台并实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程序等配套文件也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负责。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如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生产用水的水质至少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标准(GB5749-2006)。这也是工艺用水的最低要求。需要提及的是,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限度标准与纯化水的指标一样,都是<100CFU/ml。

但纯化水通常是以生活饮用水为水源加以提纯,在离子等化学指标上要优于饮用水,更适合于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配方,因此很多企业都以纯化水的标准来设计工艺用水系统。纯化水应符合《中国药典》中的化学和微生物的标准。

扩展资料:

1、生产企业固定设备、电路管道和水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化妆品容器、设备及半成品、成品。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设备密闭化。

2、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当光滑,便于清洁和消毒。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应当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3、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当妥为保存,保存期应当较该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

4、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其他有害物品均应当有固定包装和明确标识,储存在专门库房或者柜厨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5、厂区内应当定期或者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药典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规范》编制的《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国的化妆品含铅汞砷的标准如下图:

国际标准中,欧盟对于化妆品标准最为严格,欧盟对于化妆品含铅汞砷的标准如下图: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简称《技术规范》)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简称《卫生规范》)的修订版。为了满足我国化妆品监管实际的需要,结合行业发展和科学认识的提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完成了对《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编制了《技术规范》(2015年版)。2015年11月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拓展回答:

中国的化妆品含微生物指标限值: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一般要求:

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产品安全。

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

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化妆品

中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 其他

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 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 基本要求

8.1 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 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 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 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标识内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扩展资料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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