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张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 附件一: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明

1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 1991年1月14日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省政府第44号令

 暂行办法

2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吉政发〔1986〕 条例》有新规定

 72号文

3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 1991年11月21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条例》有新规定。

 〔1991〕111号文

4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 1986年5月8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6〕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66号文

5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 1986年5月9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管理规定吉政发〔1986〕67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号文

6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 1987年1月5日吉政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发〔1986〕3号文条例》有新规定。

7吉林省保护气象台1988年6月6日经省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

 (站)观测环境的若 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条例》有新规定。

 干规定 〔1988〕18号文

8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 1986年4月15日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办法吉政发〔1986〕50 动物防疫法》有新规定。

 号文

9吉林省公路(内河) 1983年11月8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

 运输管理规定吉政发〔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

 274号文 新规定。

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 1985年11月3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若干规定吉政发〔1985〕

 163号文

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 1979年6月9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奖惩试行办法吉革发177号文

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 1985年3月13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实施细则吉政发〔1985〕 土保持法》和1992年《吉林

 56号文省水土保持条例》有新规定。

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 1989年6月24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9〕16号文

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 1988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理办法 省政府第6号令

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 1989年7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号令

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 1988年5月21日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8〕15号文

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 1985年2月7日吉政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发〔1985〕75号文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 1980年3月22日吉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办法 革发〔1980〕67号  标准化法》有新规定。

 文

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 1986年11月4日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吉政发〔1986〕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46号文

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 1990年12月1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吉政发〔1990〕63

 规定号文

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 1987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吉政发〔1987〕

 141号文

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 1988年10月6日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

 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8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于2020年6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它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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