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系统委托方与生产厂家怎么关联

化妆品备案系统委托方与生产厂家怎么关联,第1张

化妆品备案系统委托方与生产厂家通过受理编号进行关联。

1、通过查询江苏广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业务部官网可知,化妆品备案过程中,委托方需登录备案系统,上传所要求的产品资料以及信息。

2、检测机构受理后获取检测受理编号。化妆品代加工客户将编号发给化妆品生产厂家,进行受托方、即化妆品代加工企业进行关联备案工作。

是的

根据《提示》,备案人在两个节点内,要完成三项重要工作。

第一个节点是2022年3月31日。普通化妆品要在此之前提交年度报告,并认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旧平台”)上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普通化妆品都需要提交年度报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这意味着,只有备案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才需在今年3月31日前,提交首个年度报告。

另外,据2021年12月24日,广州市监局发布的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七)(以下简称《备案问答》)透露,目前,新平台上仍有较多历史产品未被认领,而未进行确认的历史产品将无法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个节点是今年5月1日。根据《提示》,在旧平台已经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补录产品资料,包括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签样稿、产品配方等信息内容。

若备案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事项,将面临严处。

《备案问答》曾指出,逾期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处置: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意见,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备案。

此次《提示》也再次强调,对未按要求完成年报以及补充备案资料的产品,由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对于截至3月31日仍无人认领的旧平台相关备案产品,也由监管部门予以取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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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任意浏览器,搜索“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2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进入首页。3在页面首页选择“信息查询”选项,点进入页面。4页面导航栏中的网址既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网址。

牙膏不需要非特备案

扩展资料:

既然牙膏是化妆品,为什么我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里查询不到?

因为化妆品是不允许宣称医疗作用的,但是具有一定功效的牙膏产品是国内外市场客观存在和需要的,防龋、抗敏、止痛、消炎的术语也是符合国际通用习惯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就导致了牙膏产品未能进行备案。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书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牙膏产品不实行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让我们共同期待新法规的实施。

什么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

特殊用途化妆品共9大类:

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美白类、防晒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每一个产品都有一个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格式:国妆特字G20XXXXXX(年份+4位流水号)或者国妆特进字J20XXXXXX(年份+4位流水号) (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进行查询。

除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化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产品备案管理。产品可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查询。输入产品名称即可查询,内容包括产品外包装、成分、生产厂家等信息。

为什么我购买的化妆品在这两个系统里都找不到?

按规定,所有的产品在上市前都需要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如果你购买的产品无法在系统里查询到(不包括代购或者海外购商品),那这个产品就可能存在问题,您可以拨打12315告诉市场监管部门。

你好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如何变更?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境外化妆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变更境内责任人及其授权产品范围。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新的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系统的用户名称注册;仅变更授权产品范围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重新上传授权书。

变更境内责任人涉及已备案产品的,变更前后的境内责任人应就前期已经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责任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后,由拟变更后的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提出变更,同时提交原境内责任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变更经原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进行确认后完成。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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