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政策出台化妆品行业加强监管,这些政策将起到的作用能够加强对化妆品行业的有效监督,为化妆品长期有效发展提供相应政策调整和准备。
一系列的政策已经出台,为化妆品的行业做好加强管理和督促工作对于这种政策而言是非常具有长远发展意义。相关负责人已经表明了自己在使用很多化妆品之后出现严重的过敏症状,因此能够了解到对于化妆品行业应该需要大力参考,很多消费者从相关店铺进行购买化妆品但是也能够存在欺骗消费者现象和购买商品不符合需要商品。因此能够加强对于这一政策的管理和提出能够进一步扩大,有关消费市场安全问题相关负责人已经能够了解到检查到有关化妆品之中的各种含量都属于超标现象。这个检测结果和本身的检测结果是处于一致状态,因此一定要大力监督有关化妆品之中的各种成分,这样才能够很好保证人们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相关执法人员之中能够了解到化妆品中有关含量不明成分的事件十分发生,因此能够加强对整个化妆品市场把关相关政策能够做出明确调整,不仅仅对生产环节能够加强管理,而且对产品质量一定要做好基本要求,这样才能够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对整个生产质量做好相应改善,能够实现整个化妆品在销售监管生产等多个层面做好一些管理保证其质量稳定,对于化妆品行业而言是非常严格却必不可少事件。
要加强对整个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和宣传力度,负责质量才能够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能够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对于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从多个层面保障化妆品。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
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
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
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
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安排
已获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至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凭证(批件)有效期延续的,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应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有效期延续,并督促指导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已获得备案凭证或批件的美白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类别或重新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通告》实施前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
构或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已经受理的美白化妆品,已检测项目不需另行补做。需补做检测项目的,补充检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送检样品
的批次可不同于原检验批次,送检样品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
四、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衔接
2014年6月30日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正式实行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指导企业按新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的同时,应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原备案产品的网上补充备案工作。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歼档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氏培乱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中衫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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