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的化妆品法规有哪些?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如《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2)卫生标准:如《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等。
(3)方法标准:如《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7917—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 7918—1987)、《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系列标准(GB/T
13531—2008)、《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 171491—1997)、《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中十九种香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480010—2009)等。
(4)产品标准:如《发用摩丝》(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润肤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龙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发油》(QB/T 1862—1993)、《洗发液(膏)》(QB/T 1974—2004)、《护发素》(QB/T
1975—2004)、《化妆粉块》(QB/T 1976—2004)、《定型发胶》(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发剂》(QB/T 1978—2004)、《沐浴剂》(QB 1994—2004)、《发乳》(QB/T
2284—1997)、《头发用冷烫液》(QB/T 2285—1997)、《润肤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妆水》(QB/ T 2660—2004)、《浴盐》(QB/T
2744—2005)、《发用啫喱(水)》(QB/T 2873—2007)、《护肤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5)原料标准:如《化妆品用芦荟汁、粉》(QB/T 2488—2006)等。
祛斑应该选择科学的祛斑方式,并且选择具备正规备案的祛斑产品,但是祛斑只用祛斑产品是不行的。还需要结合自身色斑形成的具体原因来分析如何科学祛斑的。
祛斑单单只依靠一种祛斑产品是不能够把色斑去除的,首先要分析身子色斑形成的具体原因,根据色斑形成的原因选择适合自己的祛斑方式和正规的祛斑产品才是科学的祛斑方式。
色斑的形成原因是比较多,大致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
外部原因:阳光中的紫外线、环境污染、过度使用化妆品、电器辐射等等;内部原因:生活压力、工作压力、脾气不好、内分泌系统紊乱、人体代谢能力不足等等;
除了选择使用适合自己的祛斑方式之外,在日常生活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保证良好的作息时间,不要熬夜;
睡前喝杯牛奶很多人认为牛奶具有美白淡斑的效果,经常用牛奶蜂蜜或者混合珍珠粉敷脸,企图达到美白淡斑的效果,但实际上完全不会被皮肤吸收。首先皮肤表皮层透过性是有选择的,这些大分子成分是无法深入的皮肤当中,所以美白淡斑的效果也是假的。但是晚上睡觉前喝一杯牛奶,有助于身体对钙的吸收,各方面代谢营养补充到位。坚持一个星期就能看到皮肤光滑细腻。维生素e涂脸
维生素e使用在皮肤上的吸收力非常好,但是想起到淡斑淡化痘印的效果,需要添加鲜奶混合能促进皮肤吸收。将一粒维生素e和鲜奶用压缩面膜浸泡后附在脸上五分钟,一个星期下来痘印斑点会淡化很多。也可以用维生素e和黄瓜汁自制补水保湿面膜要比很多大牌的补水效果更好。整体来说维生素e涂莲有促进其他成分吸收的效果,所以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点来进行淡斑去痘印。纯露敷脸
近两年来纯露护肤成为热门方式,提取各种鲜花的精华制成植物纯露进行湿敷,纯露的制作是将各种鲜花蒸馏收集出来的蒸馏水。这样的爽肤水对皮肤的适应性很高,而且分子极小,容易被吸收。而橙花具有淡化黑色素,提亮肌肤的效果。所以想要快速达到淡斑去痘印的效果,不妨使用橙花纯露进行湿敷,要比祛斑美白的精华更有效果。减少辐射
经常对着电子设备,对皮肤的损伤其实很大。首先是我斑和痘印,都是因为皮肤色素的沉淀导致,辐射会减缓皮肤对黑色素的分解,所以斑点才会久久不祛。对此我们可以采取一些防辐射的措施,或者放一盆绿色的植物在电脑旁边对皮肤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保持心情愉悦
情绪和身体的分泌系统息息相关,尤其对皮肤的代谢能力起着重要作用,当情绪大起大落时,不仅色素分解缓慢还引起上火爆痘的现象。经常熬夜也是黑色素生成的一大关键,焦虑不安的心情使我们身体机能内分泌不调,导致斑点增多,痘印也消之不去。这是用再好的美白淡斑精华也是起不到效果的,所以还是要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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