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质量管理,诚信自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五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儿童的生理特点和可能的应用场景,遵循科学性、必要性的原则,研制开发儿童化妆品。
第六条 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
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标签上采用防伪技术等手段方便消费者识别、选择合法产品。
第七条 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
(一)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二)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三)儿童化妆品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第八条 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制定专门的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化妆品的上市后监督管理,重点对产品安全性资料进行技术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条 儿童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儿童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车间的环境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持续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产品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儿童化妆品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企业应当加强质量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及履行职责能力,鼓励员工报告其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情况。
第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经评估认为必要时开展相关项目的检验,避免通过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带入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中存在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第十四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购进日期等内容。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境内责任人名称,确保上述信息与公布信息一致。
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儿童化妆品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查询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第十六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市县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不良反应。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收集或者获知的儿童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自查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对可能属于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
第十七条 抽样检验发现儿童化妆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检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对其他相关产品进行分析、评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以及儿童化妆品销售行为较为集中的化妆品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儿童化妆品作为年度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重点类别。经抽样检验或者风险监测发现儿童化妆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儿童化妆品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暂停进口。
第二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查处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
(二)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儿童牙膏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期,与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管理有关的一系列规范政策文件密集出台或酝酿出台,向社会各界传递出强烈的信号: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强监管时代要来临了。
这些文件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8月中旬,为规范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药监局就《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意见稿》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等。
7月1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规范》不仅从生产环节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提出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还对化妆品行业上游生产者的违规查处更为严厉。
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
对化妆品相关企业发放电子注册证,是我国近年来针对化妆品市场加强监管的必然结果。
2021年1月1日,新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工作翻开崭新的一页。
《条例》结合监管实际,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同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个企业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持续稳定。
同年5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在总结前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改备案、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承诺制审批等改革措施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优化调整后的注册备案管理程序,以法规形式固定改革措施。如明确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等等。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技术总监董树芬分析指出,建立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就是要解决之前化妆品市场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获得了化妆品注册证的注册人或通过化妆品备案的备案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就是要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履行上市前注册备案管理的相关义务,履行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及报告、产品风险控制及召回、产品及原料安全性再评估等相关义务,承担注册备案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提高检验机构进入门槛
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化妆品产业在消费需求的推动下也得到发展壮大。当前,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5400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家,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近160余万。化妆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相关的检验需求持续上升,检验机构数量迅速增长。伴随着大批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设立,一些检测资质不合格、未按规定方法要求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乱象也开始出现。
今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考评结果处置有关情况的通告》显示:46家检测机构被暂停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信息系统使用权限,12家机构被要求进行整改,共58家化妆品检测机构未通过评定。这些被通报的机构大多存在检测工作不规范、检测机构设备不过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乱收费等问题。
因此,把好化妆品市场准入关,对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规范势在必行。《意见稿》对化妆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等方面应当达到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对于从事化妆品检验检测的人员,《意见稿》的要求可谓“严苛”:规定检验机构不得雇用已在其他化妆品检验机构从业的人员,也就是要求检验机构人员不得兼职;规定开展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规定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且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小于20%。
《意见稿》还提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场所和环境设施,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检验区域与办公区域应当独立设置。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分析指出,检验机构好比化妆品质量的“裁判”,如果它们水平太差,评判不公平、不公正甚至数据作假,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对整个化妆品检验行业来说也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意见稿》从能力考核、职称、持证等硬性要求,提高了化妆品检验检测行业的进入门槛,也意味着该行业对专业人员的需求度将大大提升。
明晰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我国对于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涵盖从原料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
《规范》就是从生产环节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提出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按照《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生产车间不得有污染源,物料、产品和人员流向应当合理,避免产生污染与交叉污染。
由于历史原因,在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中,企业责任的担当主体常表述为“生产企业”“生产者”或“化妆品生产者”“化妆品分装者”“化妆品经营者”,不仅表述不统一,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参与主体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应当分别承担何种责任也并不明确。
记者发现,此次《规范》针对上述问题,不仅明晰化妆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主体的责任义务,还将对化妆品行业上游生产者的违规查处更为严厉,其不仅要求企业应当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
问题一:护肤品的原材料是什么? 应该是不同的品牌有不同的原料吧,还是有货真价实的东西的,没有我们通常想的那么恐怖
问题二:化妆品的原料有几类各有哪些成分 化妆品是由各种原料经过合理调配加工而成的复配混合物。化妆品的原料种类繁多,性能各异。根据化妆品的原料性能和用途,大体上可分为基质原料和辅助原料两大类。前者是化妆品的一类主体原料,在化妆品配方中占有较大比例,是化妆品中起到主要功能作用的物质。后者则是对化妆品的成形、稳定或赋予色、香以及其它特性起作用,这些物质在化妆品配方中用量不大,但却极其重要。 油质原料 油质原料包括天然油质原料和合成油质原料两大类,主要指油脂、蜡类原料、烃类、脂肪酸、脂肪醇和酯类等,是化妆品的一类主要原料。 (一)油脂 油脂是油和脂的总称,油脂包括植物性油脂和动物性油脂。油脂主要成分为脂肪酸和甘油组成的脂肪酸甘油酯。 植物性油脂分三类,干性油、半干性油和不干性油。干性油如:亚麻仁油、葵花籽油;半干性油如棉籽油、大豆油、芝麻油;不干性油指的象橄榄油、椰子油、蓖麻油等。用于化妆品的油脂多为半干性油,干性油几乎不用于化妆品原料。常用的油脂有:橄榄油、椰子油、蓖麻油、棉籽油、大豆油、芝麻油、杏仁油、花生油、玉米油、米糠油、茶籽油、沙棘油、鳄梨油、石栗子油、欧洲坚果油、胡桃油、可可油等。 动物性油脂用于化妆品的有水貂油、蛋黄油、羊毛脂油、卵磷脂等,动物性油脂一般包括高度不饱和脂肪酸和脂肪酸,他们和植物性油脂相比,其色泽、气味等较差,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防腐问题。水貂油具有较好的亲和性,易被皮肤吸收,用后滑爽而不腻,性能优异,故在化妆品中得到广泛应用,如营养霜、润肤霜、发油、洗发水、唇膏及防晒霜化妆品等。蛋黄油含油脂、磷脂、卵磷脂以及维生素A、D、E等,可作唇膏类化妆品的油脂原料。羊毛脂油对皮肤亲和性、渗透性、扩散性较好,润滑柔软性好,易被皮肤吸收,对皮肤安全无 ;主要作用于无水油膏、乳液、发油以及浴油等。卵磷脂是从蛋黄、大豆和谷物中提取的,具有乳化、抗氧化、滋润皮肤的功效,是一种良好的天然乳化剂,常使用于润肤膏霜和油中。 1、蜡类 蜡类是高碳脂肪酸和高碳脂肪醇构成的酯。这种酯在化妆品中起到稳定性、调节黏稠度、减少油腻感等作用。主要应用于化妆品的蜡类有:棕榈蜡、小烛树蜡、霍霍巴蜡、木蜡、羊毛酯、蜂蜡等。 棕榈蜡精致产品为白色或淡**脆硬固体,具有愉悦的气味。主要成分为蜡酸蜂花醇酯和蜡酸蜡酯。在化妆品中主要提高蜡酯的熔点,增加硬度、韧性和光泽,也有降低粘性、塑性和结晶的倾向。主要用于唇膏、睫毛膏、脱毛蜡等制品。 小烛树蜡是一种淡**半透明或者不透明的固体。精致产品有光泽和芳香气味,略带黏性。主要成分为碳水化合物、蜡酯、高级脂肪酸、高级醇等。应用于唇膏等淀状化妆品中。 霍霍巴蜡是一种透明无臭的浅黄液体。主要为十二碳以上脂肪酸和脂肪醇构成的蜡酯。其特点不易氧化和酸败,无毒、无 ,易于被皮肤吸收以及具有良好的保湿等作用。因此,广泛应用于润肤膏、面霜、香波、头发调理剂、唇膏、指甲油、婴儿护肤用品以及清洁剂等用品。 木蜡又叫日本蜡,为淡奶色蜡状物,具有酸涩气味,不硬,具有韧性、可延展和黏性。其主要成分为棕榈酸的甘油三酯,为植物性脂肪或高熔性脂肪。易于与蜂蜡、可可脂和其它甘油三酯配伍,易被碱皂化形成乳液。用于乳液和膏霜类化妆品中。 蜂蜡又叫蜜蜡,它具有熔点高的特点,因此自古为冷霜原料,还是制造发蜡、胭脂、唇膏、眼影棒、睫毛膏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原料。此外,它具有抗细菌、真菌、愈合创伤的功能,还用在香波、洗发剂、高效去头屑洗发剂等。 羊毛酯是羊的皮质腺分泌物,该产品为**半透明油性的粘稠软膏状半固体。有有水以及无水之>>
问题三:化妆品的原材料是什么? 滑石粉是做粉底,蜜粉,眼影类的必备,可以让化妆品更滑,二氧化钛有遮盖力,有防晒,遮暇作用,植物油让化妆品做出来后有压缩的效果,有时还有珠光粉,化妆品颜料上色,如果是液状或乳状的东西要加甘油,抗菌剂,乳化剂等至于区分就不知道你是什么意思了
问题四:化妆品、护肤品都是由什么原材料做的? 当然是暴利拉他们的原材料实在太不值钱,唇膏还是从泔水里提取的呢,我们老师都亲眼见了服装化妆品都是十倍的利润不过您可以到网上或者化妆品网站直接买稍微便宜一点
问题五:化妆品是什么做成的? 每个化妆品成分不一样的
总的来说洗面奶跟水最不值钱
霜比较值钱
问题六:碧萝伊化妆品是做什么的? 都是自己进的货的。好做不好做就很难说了,要看店开在哪里了,有的地方开在那里就算你卖的是真的人家也觉得是假的,自然不会好做。地段选好了还是可以的,另外产品不要选大品牌的,很多国外大牌子没有大肆铺广告的中国还是很多人都不认识的,好东西也不识货是件很郁闷的事情。还不如进一些便宜量大的东西,可能是普通的点,但是起码维系生存还不难。
问题七:化妆品盒用的是什么材质? 一般是纸,纸裱纸版或木板,也有一些是PU、皮裱纸板或木板,不同材质造价也不一样,要视产品的定价去控制包材价钱。
最常见的纸盒,也会有很多品种,像铜版纸、金卡纸、银卡纸、牛皮纸,还有各种各样的特种纸,配合不同的印刷工艺,在设计师手中就幻变出各具特色的包装风格了。
问题八:谁知道化妆品中有什么原料 三功效性原料(俗称营养添加剂)
在产品中添加功效性原料,可以强化保养品对皮肤生理作用:保湿,抗皱,祛斑,育发,健美, 等等
下面就对功效性原料从三方面予以简要介绍
(一)生物工程制剂
1 透明质酸(即玻尿酸,玻尿酸作为一款比较好的凝胶形成剂的同时,也是一款高效的保湿剂)
透明质酸由于具有调节皮肤屏障作用和抑制皮肤水分损失而具有高保湿功效由于其特殊的分子结构,使其能够结合大量的水,即使在低浓度下还可具有高黏度高弹性和高渗透性,使它有很强的保水和润滑作用可以说透明质酸是目前保养品中的少见的一种优质保湿剂
玻尿酸的功效说明:
(1)、通常做为化妆品之高级保湿成份,1g的玻尿酸粉即可制得100g的透明胶,亦即有100倍的吸水能力,通长有3小时的保湿力。
(2)、玻尿酸除了保湿外,更能防止皱纹,让细胞再生,使肤质光滑细致,赋予皮肤弹性张力。
(3)、玻尿酸除了保湿的功效外,也是很好的传送载体,可以搭配各种的植物萃取液及水溶性成份,放在同一配方中,做出各种不同功效的精华液及面膜液。
(4)、由于分子量的不同,在玻尿酸的配方中,不可以添加海藻胶原质及顶级胶原蛋白。
2 胶原蛋白
胶原蛋白(collagen)是一种脊椎动物结缔组织中的非水溶性纤维状含糖蛋白质,是脊椎动物体内含量最丰富的蛋白质,也是细胞外间质的重要成分。从生物化学的观点来看,它的基本结构由大约一千个氨基酸组成,是由三股分子量约为九万五千道尔顿(Daltons)的胜肽链,以三重螺旋方式互相缠绕而形成分子量达三十万道尔顿的巨大蛋白质分子――原胶原分子。这些原胶原分子再相互聚合连结成网状结构,形成富有弹性的皮肤构造。
胶原蛋白在人体内蛋白质中约占 25 ~ 35%,在筋腱和骨头的有机质中占 90% 以上,亦是组成皮肤的主要结构性蛋白质,占 50% 以上,主要存在于真皮层中,提供支持、保护、及各种机械性质,并赋予皮肤弹性与强度。
由于皮肤是身体最大的器官,而胶原蛋白又是皮肤中最重要的蛋白质之一,胶原蛋白对人体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是人体内不可或缺的物质。胶原蛋白在皮肤中的主要生理机能是做为结缔组织的粘合物,能将水分保留在真皮层中,是提供皮肤结缔组织保湿、保持弹性及紧缩性的主要物质。根据研究显示外加的第一型胶原蛋白,碳端位置的五个氨基酸短链:Lya-Thr-Thr-Lys-Ser(离胺酸-酥胺酸-酥胺酸-离胺酸-丝胺酸)可促进皮肤第一型、第三型胶原蛋白合成及纤维母细胞的生成,具抗老化及除皱的效果。体外纤维母细胞培养测试则显示,添加氨基酸短链测试组较未添加氨基酸的对照组,可增加达 320% 的胶原蛋白合成。
问题九:给化妆品厂家供原料需要什么手续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长期接触化妆品原料,如果化妆品原料是属于化学物品,那样会导致身体的皮肤有害,如果长期吸入肺部,还有可能引起肺部其他疾病。您这种情况建议不要长期接触含有化学物质的化妆品原料,在工作的时候最好带一个口罩保护自己,如果出现不舒服的症状。最好到医院检查清楚。
是的,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全国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5400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家,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近160余万。
据Euromonitor数据,2015年至2019年,我国化妆品销售规模自3157亿元增长至4777亿元,显著高于其他化妆品消费大国。
化妆品行业主要销售渠道方面,中国化妆品销售渠道中,具有传统优势的百货、KA(商超卖场)等渠道份额下滑明显,二者在化妆品销售额中的占比分别下降至180%和22%,百货专柜所售卖的美妆产品相比KA 渠道更为高端,近年来百货渠道的份额所受冲击相对较小,其份额稳定在18%-19%的水平范围内。
扩展资料
我国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市场秩序: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一处调研员林庆斌介绍,今年1月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形成了化妆品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药监局加快相关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当前,网购化妆品已成为一种新的消费趋势。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二处处长李云峰介绍,根据条例要求,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网售化妆品的监管,在相关办法中设专章明确规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市场秩序。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社-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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