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大公司产品在瓶身和外盒上都是有生产日期的或者批号的,生产日期在中文标签上说见瓶底却打在盒底上,可能是中文标签上的失误,不是什么大问题。化妆品中文标签的法规是有国标的(GB52963-2007),并不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不合规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标识形式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确定的立法 思路,国家药监局制定发布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称 《办法》)。化妆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 功效宣称和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主要载体,真实、完整、准确的标 签标注是确保消费者正确、合理、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保障。为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化妆品使用安全,《办法》贯彻落实 《条例》规定,明确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细化要求,并对此前有 关监管部门出台的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等进行了统一 规范。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没有作废。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截止于2022年12月26日。尚未有明文确认废止。
可以,指甲油不要分色号备案,因为指导规范化妆品标签内容,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化妆品标签内容标注的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规定》要求的标注内容。
(二)因包装大小、包装设计等原因,所标注内容可在不同可视面中。
二、关于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化妆品命名应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2008年9月1日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确认了牙膏、沐浴液等生活用品归属于化妆品范畴,并要求化妆品标识中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高效、抑菌、抗皱”等用语被禁用。更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 质检总局发布的新标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明确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应使用“全成分”标准,规定化妆品制造商必须用更科学、更精确的标注,替代概念模糊的标注,必须明确标出化妆品的所有成分,并按含量百分比的顺序,由高到低排序标注清楚。根据《规定》,有3大类近百个词汇被列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用语,其中包括:特效、瘦脸、延年益寿、提高记忆力等虚假夸大用语,另外还有除菌、祛疤、抗衰老、改善内分泌等术语。今后厂家如在化妆品的包装上写有“抗皱”、“除螨”、“杀菌”、“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管理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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