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专业考研的学校有: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等。
根据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2020年6月16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零售额增速急剧回落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使得化妆品市场的“礼品经济”受挫;二是国际一、二线化妆品国内外的差价吸引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境外大量购买囤积使用,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
主要研究方向
1、皮肤分子生态与化妆品生物技术:通过现代生物技术分析不同年龄人群在不同状态下(如面部的敏感,痤疮;脱发、头屑,干枯断发及白发等)不同部位(面部、头皮等)的皮肤脂质和微生物组成,探讨不同皮肤脂质和微生物组成与皮肤状态之间的关系,筛选不同皮肤状态下的“地标”即生物标示物(Biomarker)。
2、皮肤医学养生技术研究: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以皮肤本态为基础;充分利用影像技术、现代科技手段,研究不同人群的皮肤本态(皮肤表观、皮肤本底、皮肤微循环等相关内容);分析、挖掘、归纳不同人群皮肤状态信息之间的特征指标。
3、化妆品植物原料与配方技术研究: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以皮肤科学为基础,研究开发特色植物功效原料,设计开发具有中国文化底蕴的化妆品,为支撑中国化妆品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4、化妆品安全与功效评价技术研究:以生物技术为基础,围绕化妆品及原料的安全、感官、功效评价,采用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人体试用试验等技术与方法,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功效评价标准方法的研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英语: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缩写:NMP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药品监管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1、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8、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9、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10、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扩展资料:
沿革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方案规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
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时,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参考资料: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
如:(京朝)健行罚〔2011〕5号。京朝→代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健→代表执法类别为保健食品类案件(如化→代表化妆品类案件),行罚→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代表年份,5号→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序第5号。
第五条 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不得遗漏或者涂改。有选择项的应当将非选择项用杠线划去。
当场填写的笔录文书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六条 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七条 文书设定的《( )副页》,是《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陈述申辩笔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的续页,( )处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调查笔录)副页》。
第八条 文书设定的《( )物品/场所清单》,是《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没收物品凭证》等文书的附件,( )中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九条 《举报登记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举报内容”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单位(人)、负责人、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及其影响。
“处理意见”是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的办理意见。
第十条 《立案申请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是单位主管领导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 《调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
“监督检查类别”准确注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环节的检查。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记录必须准确。
《调查笔录》采用问答式。需对多人进行调查的,应当分别进行笔录。
《调查笔录》填写完毕后,应当将笔录交给被检查方核对或者当场宣读,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写明日期。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终了处右下角签字、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关键环节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中的“监督检查类别”、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的填写,以及检查完毕将笔录交由被检查方核对、认可、签字等,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向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委托标示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本告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人)名称或姓名、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地址、样品名称、商标、规格、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限、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检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时填写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六条 《责令召回审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避免损害或防止损害扩大,决定对需要进行召回的产品实施责令召回处理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七条 《责令召回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对其组织生产、代理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召回处理的文书。
《责令召回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召回的法律依据、召回报告的递交日期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产品信息”,应填写需要召回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生产者或进口代理单位名称、地址。
“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应填写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情况。
“召回要求”,应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围、召回的时限、召回进度的报告频率等。
《责令召回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记保存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或者作出延期决定的内部审批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要明确查封、扣押还是延期,由承办人提出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的产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生产场所等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与《()物品/场所清单》和《封条》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 《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等,排除违法嫌疑后,向当事人发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书。同时填写《(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二十六条 《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场所等时,对涉案场所、证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标识性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封条》参考尺寸:大封条长38cm、宽11cm;
小封条长30cm、宽7cm。
第二十七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移送的文书:
(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须追究相关责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时填写的文书。
在表中“经初步调查”后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填写。
第三十条 《行政处理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已决定立案,将依法进行查处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 《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无误后,分别签字。
第三十二条 《撤案申请表》,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承办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撤案的内部文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等条款、处罚依据、拟处罚种及罚没款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文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后,当事人可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3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准确记录陈述申辩原话原意。对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申辩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主管领导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于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时所填写的文书。
重大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等。
复杂是指案情复杂、调查困难、认定困难等。
处罚较重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
讨论记录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也可以采用会议纪要形式。
填写要求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采用制作式。
“违法事实”应当详述违法时间、地点、情节、违法物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等内容。
“有关证据”必须是与违法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凭证、检验报告书、照片以及各种物证等。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写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次分项列明。
“处罚决定”应当以“依据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2.……;3.……”的表述方式制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向相关法院起诉;化妆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法院起诉。
有没收物品的应当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
第三十八条 《没收物品凭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罚种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日期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条 《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第四十条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
“地点”仅指物品销毁地点。
“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经办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四十一条 《听证告知书》,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拟处罚种和罚没款幅度。
第四十二条 《听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文书。
第四十三条 《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听证方式”注明公开或者不公开。
《听证笔录》应当按照所设定的格式填写。记录人要准确记录发言人的原意。
《听证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本机关负责人提交的关于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要求,并将《听证笔录》附在《听证意见书》后备查。
“听证意见”是听证主持人综合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以及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告知权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第四十六条 《送达回执》,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方式”注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送达文件及文件编号”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四十七条 《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填写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执行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填写的文书。
“执行结果”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注明何种原因。
第五十条 调查取证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可疑,需要抽取样品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相关抽样记录凭证。
抽样人员应当用封签将所抽样品当场签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预盖印章的文书,应由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发放,严防丢失。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中所列《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封条》等文书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略)
1.举报登记表(略)
2.立案申请表(略)
3.调查笔录(略)
4.现场检查笔录(略)
5.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略)
6.检验结果告知书(略)
7.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8.责令召回审批表(略)
9.责令召回通知书(略)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略)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略)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略)
1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略)
14.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略)
15.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略)
16.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略)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略)
18.()物品/场所清单(略)
19.()副页(略)
20.封条(略)
21.技术鉴定委托书(略)
22.案件移送审批表(略)
23.案件移送书(略)
24.行政处理通知书(略)
25.案件合议记录(略)
26.撤案申请表(略)
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略)
28.陈述申辩笔录(略)
29.行政处罚审批表(略)
30.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略)
31.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32.没收物品凭证(略)
33.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略)
34.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略)
35.听证告知书(略)
36.听证通知书(略)
37.听证笔录(略)
38.听证意见书(略)
3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40.送达回执(略)
41.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略)
4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略)
43.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略)
外资并购与产业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外商直接投资不仅为我国提供了巨额资金,而且带来了先进的经营理念、生产技术、全球营销网络和企业管理经验。尤其是外资并购对于改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再造微观市场主体,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民族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但外资并购后可能形成的优势垄断地位,对民族企业形成较强的进入壁垒,挤压民族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产业技术创新激励,将对我国产业安全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近年来,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直指产业控制权,并呈现出新的趋势:一是必须控股,二是并购对象是行业龙头企业,三是未来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条是跨国公司在我国并购的普遍要求。外资在我国的并购还出现跨国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投资公司或基金之间的联合行动。 一、外资并购新动向 1.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倾向显著增强,跨国并购逐步成为外资进入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投资环境逐步完善,市场前景日趋看好,外商独资比例不断上升。自1997年以来,外商独资项目已经超过合资项目,在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方式中居于首位。即使外商起初采取合资方式,待合资企业进入成熟期、业绩稳定后,外方便开始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谋求对企业的控制权。目前,我国超过8成以上的外资项目采取独资方式。外商采用独资或控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其母公司的投资战略,使其在华的投资项目融入全球布局之中,并满足技术和市场内部化的需要。外商投资企业这种股权变动的趋势也符合全球跨国公司投资的一般规律。 2.外资进入渠道明显增多。一方面,“十一五”以来,我国稳步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证券市场。截至2012年4月,我国共批准163家QFII机构。外管局数据显示,截至4月16日,共有133家QFII合计获批投资额度25193亿美元。另一方面,尽管我国仍实行资本项目管制,但国际上各类投资主体对我国经济普遍看好,并利用种种渠道(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大量向我国市场注资。国际金融学会(IIF)预测,2011年全球资本将有10410亿美元流向新兴经济体,2012年将达10560亿美元;中国是最大的国际资本净流入目的地,约占新兴经济体吸引资本总量的四分之一。除了传统意义上的FDI外,流入我国的外资还包括投向股票市场的资金以及银行间的资本流动。自2008年以来,我国一直是国际私人资本最大的目的地,预计2010~2012年私营资本净流入约2500亿美元,将是巴西的近2倍,是印度的近3倍。 3.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从投资主体构成看,长期以来,跨国公司作为FDI的主要载体,是我国吸收外资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私募基金和其他财务资本开始加速向我国实体部门渗透,试图对国内有潜力的企业注资或直接进行收购,并逐步成为跨国并购中重要的主体之一。目前,我国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2010年,私募基金在我国进行投资和收购的金额达到180亿美元,较2009年大增57%,其中人民币基金占比为46%。一些国外私募基金将国有企业视为主要目标,如凯雷收购徐工,黑石收购蓝星集团,新桥收购深发展等。同时,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也成为私募基金关注的焦点。特别是2009 年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开启为私募基金提供了最佳的退出渠道。 除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外,国外主权基金也成为我国FDI的新来源主体。如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联合KKR基金、中金公司出资16亿美元收购远东租赁20%的股权等。从主权基金在华投资动向看,规模快速扩张的中国商业银行对境外投资机构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不少商业银行开始引进国外投资银行、主权基金等战略投资者。目前,包括淡马锡、卡塔尔投资局、科威特投资局在内的主权基金都持有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份,成为其重要的境外股东。利用外资多元化有利于优化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带动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改善高端服务业的人才供给,但同时,境外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多元化也对我国外资政策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4.并购大型龙头骨干企业趋势明显。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其拥有的品牌优势、完善的营销网络和较大的市场份额,备受外资企业的青睐。通过并购进而控制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外资企业可充分利用其优势,节约开拓某一行业所必须的成本,顺利地占领甚至垄断该行业的市场。近年来,外资并购多是在国内处于行业领先的龙头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控制国内行业。食品、餐饮、家电等各行业的骨干国产大企业纷纷被“攻陷”。关系到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骨干优势企业被大量并购,将直接造成产业控制力下降,对我国产业安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造成一定冲击,进而加大我国经济的安全风险。 5.外资并购正在由制造业向金融、零售、高新技术服务业转移。加入WTO后,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已涵盖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2个服务大类中的10个,涉及总共160个小类中的100个。其中,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分销等服务部门均已向外资开放。据商务部2012年1月18日发布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55243亿美元,同比增长2054%,占同期全国总量的4762%;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52101亿美元,同比增长506%,占同期全国总量的4491%。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金额占整体比重首次超过制造业,表明外商投资正在向我国服务业转移。外商加大向服务业投资的力度,对我国经济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是一柄双刃剑。 二、外资并购带来的产业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战略性产业控制力受到外资并购的明显损害。我国大豆行业由于被外资控制了加工、销售和进口渠道,已经基本上失去了产业控制力;我国装备制造业的不少骨干企业已经被外资并购,由于装备制造业行业分工较细,一旦骨干企业被外资整体并购或控股并购,意味着该行业基本被外资控制;外资对我国流通主渠道的控制将直接危及国家金融,进而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对经济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导产业或支柱产业,如装备制造、微电子、轿车、石化、金融、信息服务等对国民经济具有较高关联性、带动性的行业被控制,则将对我国整个产业体系的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1.控制市场,形成行业垄断。通过并购国内企业获得垄断地位,是跨国公司选择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的重要原因。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资金、技术、管理、品牌、信誉等优势,能够快速地进入利润较高的产品领域,并迅速扩大其在我国市场的占有率和市场份额,进而垄断或意图垄断国内的一些产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我国28个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例如,玻璃行业中最大的5家企业已全部为合资,占全国产量80%以上的最大5家电梯生产厂家由外资控股,18家国家级定点家电企业中 11家已与外商合资,化妆品行业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20%的医药行业在外资手中,汽车行业销售额的90%来自国外品牌。这些数据表明,外资通过并购实质上已控制着我国多个重要的行业,这将削弱我国政府对该产业的调控力,影响我国产业的自主发展及完整产业链的形成,进而威胁我国的产业安全。 2.控制核心技术,引发路径依赖。保持技术垄断尤其是对核心技术的垄断是跨国公司获得垄断利润的关键,它们一般都会采取一切手段防止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外溢。我国企业要想通过示范和模仿获得国外先进技术的难度非常大。事实证明,我国引进外资初期奉行的“以市场换技术”政策,是以沉重代价换回来的一些低端技术,而尖端技术和高新技术则寥寥无几,致使我国企业被固化在国际产业分工的低端。此外,很多外资在并购国内企业时,要求国内企业放弃研发部分的控制权,使其依附于外资母公司研发机构所提供的技术,从而形成对国外技术的路径依赖,进而削弱和磨灭了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目前,我国许多产业的产品受制于发达国家的新经济技术标准和关键零部件,如电视机、洗衣机、空调、汽车等产业。高新技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掌握在外方手中,创新能力仍由外资母公司控制,这种格局长期发展下去,必然影响和削弱我国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威胁我国产业发展的独立性。 3.民族品牌灭失,外资品牌充斥我国市场。上世纪90 年代以来,一些跨国集团利用中方企业急需资金、技术的心理和品牌意识薄弱的缺点,开始了频频并购中国民族品牌之路。1994 年联合利华取得上海牙膏厂的控股权;1996 年活力28 与德国美洁时公司合资;1998 年雀巢收购国内鸡精行业第一品牌上海太太乐80%股权;2000 年乐百氏92%的股权被达能公司收购;2003 年南孚电池72%的股权落入吉列手中;2003 年法国欧莱雅收购小护士;2006 年法国SEB获得苏泊尔5274%控股权;2006 年美国高盛收购中国肉类第一品牌双汇;2008年强生宣布完成对大宝的收购;2010年法国科蒂集团收购丁家宜;2011 年12 月,雀巢公司收购徐福、银鹭食品各60%股权;2012年,美国百胜餐饮集团收购小肥羊9322%股权等等。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后,控制着我国品牌的销售,减少或终止技术开发投入,降低产能,导致国有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同时,外资企业以自己的品牌来取代我国品牌,迅速占领了我国品牌的原有市场空间,导致民族品牌不断萎缩;也有的外资企业将本土原有商标定位于低档产品上,造成我国商标价值下降。最终结果就是大量外资品牌充斥着我国市场,许多国人曾经耳熟能详的知名民族品牌不仅没有在外资并购中壮大自己,反而被削弱,甚至被消灭。据统计,我国90%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的是外国投资方的商标。我国民族品牌大量消亡,致使国内企业沦为外国知名品牌的加工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产业的品牌控制力。 4.体制机制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纷纷以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方式,对我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并购。由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还很不规范、国有企业治理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的引资冲动等,使得外资在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一是国有资产在资产评估中流失。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制度还不完善,资产评估机构不规范,评估方法不科学,评估技术不规范,容易忽视或低估漏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出现了或低价或无偿出让品牌、商业信誉、原材料供货渠道、产品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的问题,致使我国企业资产廉价出让现象在全国十分普遍。二是国有企业代理人问题。我国的国有企业治理是一种多层次等级式的“委托——代理”模式。这种较长的“委托——代理”模式,催生了外资并购活动中国有企业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寻租、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等行为和问题,这些不法行为和问题也正是并购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三是地方政府的因素。地方政府引资心切,视外资注入和市场保障更重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我国企业的自主发展,在谈判过程中一味地降低并购条件,结果让外资立于不败之地,使国有资产的流失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 5.投机套利,恶意并购。与投资于实体经济的传统FDI不同,QFII、私募基金和各种热钱的兴趣点在于短线投资和套利,对国内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就业和税收的贡献很小,甚至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私募基金在我国投资的行业结构看,进入我国市场初期,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的互联网等高技术行业,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把收购的目标转向了传统行业。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钢铁、装备制造、机械电子、化工等重化工业保持着较强的扩张动力,这些传统行业仍将是私募基金最有兴趣的投资领域,而传统行业中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成为私募基金收购的热门目标,这对传统领域的产业安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对被并购的企业而言,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其所有权优势只是体现在提升企业的短期业绩上。由于私募基金追求套利的本质注定其并不会关注被收购企业的长远发展,私募基金并购后往往通过大规模削减非核心业务等手段,在短期内改善被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指标,提高企业的市值,再借机高价卖给其他企业或通过IPO公开上市套现,这种短期行为难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而私募基金在接手公司后的整合诸如裁员等行为,也有可能损害企业的社会效益。对于国内一些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私募基金注资虽然为其规模扩张提供了资金支持,但私募基金的套利倾向有可能诱使这些企业偏离创业方向。一旦企业创始人也参与套现,将损害企业创新资源的积累,甚至导致企业“夭折”。另外,由于被私募基金收购的企业在业绩提升后往往会到国外IPO上市,致使并购对象上市后的最终受益者以国外投资者为主,国内投资者并没有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收益,进而给国内的金融市场造成一定损失。 2011年以来,随着欧债危机的不断发酵,世界经济复苏进程放缓,国际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多。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加之国内房地产等宏观调控政策趋紧,国内实体企业普遍利润下滑,且诸多热点城市房地产投资受限,房价出现下滑态势。在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并购投资活动追逐短期获利的性质进一步显现。最近一段时期,这类投资者撤出我国市场的动作频现。商务部2012年5月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FDI已连续6月负增长;2012年1~4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37881亿美元,同比下降238%。为此,应加强对国内热钱流量和流向变化趋势的分析预判,做好相关预案和应对措施,加强监管,防止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对宏观经济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构建国家产业安全防范体系的对策 发达国家外资并购发展比较早,对于产业安全防范有丰富的经验,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产业安全防范体系。美、德、日、韩等发达国家的产业安全防范体系,都是法律主导型产业安全防范体系。其核心内容是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设立了审查外资并购的专门机构,依赖法律基础直接负责外资并购的审批,加强重点个案的处理能力。同时,发达国家在其法律体系中对于外资并购的产业限入、外资控股权程度、垄断性并购的判定,以及外资并购的审批程序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使外资并购审查目标更明确,可操作性也更强。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应对外资并购、维护产业安全的成功经验,在对外开放的前提下,构建产业安全防范体系,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 1.制定《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第一,《反垄断法》为我国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和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整部法律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款只有一条,许多重要的内容并没有予以体现。应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设立具有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反垄断诉讼机制,如可借鉴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建立公益诉讼机制。第二,鉴于外资并购的特殊性,并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和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现状,可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涵盖外资并购反垄断各方面内容、效力维权较高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该法在内容上,应全面规制并购活动导致的垄断问题及其所有环节。第三,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并购法》、《证券法》、《公司法》,加强《商标法》、《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维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违规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活动,督促跨国公司实践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2.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201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提出将建立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法规制度。2011年3月4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审查的申请程序、审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标志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正式建立。今后应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健全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细化其中的具体内容,加强执行能力,要掌握适时适度的原则,既不能滥用,又不能不用,力争在实践中日臻完善。 建立与完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只是做到了事前工作,而对于外资并购之后的企业行为,也应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对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动应进行实时监控。从国外立法和实践看,大多规定了并购完成后对企业限制竞争效果的持续审查制度。为了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带来的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参照国外的立法,我国也应设立外资并购的事后监控制度。并购企业在并购完成时和完成后的一定年限内,应定期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购后企业的控股情况。一旦外资所持股权比例超过国家规定的份额,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认定其违法,可解除收购或强制外商向国内相关企业出售其股份,以弱化其控制地位。 3.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我国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鼓励海外企业进入,否则就会形成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冲击。第一,我国应根据产业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外资产业政策。第5次修订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于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这有利于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第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活动,建议出台《产业政策法》。在产业政策的方案中,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外国金融资本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控股,应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勉励的领域。同时对那些断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领域应严禁将行业特许权出让给外商,对既已出让的部分行业应限制外籍所有权的扩大。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国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转债”,使其变为债务,逐步加以清偿。第三,深入了解私募基金并购或注资国内企业以及利用外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动向,对这类并购案例进行梳理,掌握其并购动机和并购运作方式,积极引导与有效监管相结合,以趋利避害。 4.建立产业安全监测体系,加强产业安全预警。外资并购引发的产业风险测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根据其形成机理及导致的后果,同时考虑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与准确性,设立产业安全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动态性指标:外资市场占有率、外资品牌拥有率、外资控股率、外资技术控制率、技术源外生率等。根据这一指标体系,定期预报国家产业安全形势,及时反映国家经济安全的异常征兆,并提出防范损害我国经济安全行为的具体措施等。 5.加强创新环境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竞争力甚至是国家实力的核心体现。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需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文化氛围,有效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彻底改变“做创新不如搞模仿”的基本环境,让企业形成加强专利建设和保护的明确预期。我国要真正走上自主创新的道路,培育和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必须使企业具有内在的创新动力和自主创新的使命感,对技术创新产生内在的需求,使技术创新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彻底摆脱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 6.健全体制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完善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严格执法,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二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审查评估机构资格,核查评估结果,保证评估质量,避免“暗箱操作”。对并购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要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三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把国有企业代理人的经济利益长期化。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严格规定各级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代理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国有企业代理人的外部约束。 7.提高民族品牌保护意识。民族品牌是经过多年苦心经营、精心打造,在国内市场取得成功甚至在国际市场也有了名气的优秀品牌,是宝贵的财富,我们决不能轻易地将民族品牌拱手相让,对一些恶意收购有损知名民族品牌的申请坚决不予批准。此外,要给予各行业处于领导地位的民族企业在税收上、资金上、并购上同等的待遇与地位,扶持本国有实力的民族企业发展壮大,成为百年老店、中华老字号。还要鼓励同行业之间加快重组和联合的步伐,加快发展和组建我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大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战略联盟共同抵御外资吞并或恶意收购,推动我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从制造大国走向品牌强国。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需要办理手续?
所有外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含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澳门),在进入中国大陆销售时,必须到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2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到何机构办理?
国外化妆品进入中国时,需要到中国国家卫生部等机构办理注册(备案)手续方可销售,具体程序为:①卫生部注册/备案(接收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②制作中文标签(2006年4月之前需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备案,现已取消备案);③通关(含标签审核,海关);④上市销售。
3在申报时如何进行产品分类?
按照2007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化妆品的定义,“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进口化妆品分别包括普通化妆品及特殊用途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分类:
1发用品
2护肤品
3彩妆品
4指(趾)甲用品
5芳香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1育发类
2健美类
3美乳类
4染发类
5烫发类
6防晒类※
7除臭类※
8祛斑类※
9脱毛类※
以上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试用试验,标有※的项目需做人体斑贴试验。
4卫生部注册(备案) 的程序是怎样的?
自二○○四年七月一日年开始,国家卫生部简化进口化妆品程序,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而普通类产品则实行备案制。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评。
①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核发备案凭证等程序。
②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等程序。
注册(备案)完成后由卫生部颁发行政许可:普通类颁发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特殊类产品颁发批件,格式为:卫妆特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5化妆品卫生部申报主要涉及哪些机构?
化妆品的申报,主要涉及到四种机构:①检测机构;②受理办公室;③评审委员会;④行政审批部门。
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受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卫生部;发放证书等。具体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6到哪做检验?
进口化妆品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以下三个单位进行检验: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7要做哪些检验项目?周期多长?
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急性经口毒性等毒性试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8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年有几次?
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两月召开一次,进行特殊类产品的审评,分别在双月的中旬开始,每次评审会历时约10~15天。非特殊产品则不受此周期的限制。
9 进口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
普通类:
(一)检验申请表;
(二)检验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说明书;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特殊类: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10 对化妆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11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吗?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12化妆品申报一般需要多少费用?
化妆品申报费用主要分为两部分:样品检验费用和评审费用。
样品检验的费用没有国家统一定价,各检验机构价格均不相同,且与所要申报的类别密切相关。普通化妆品一般在4000-8000元,特殊功能化妆品稍高,但一般也不超过3万。
以上费用,再加上一些证明材料的公证和翻译费,就是正常的申报费用了。
13如何加快审批进程?
化妆品申报的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化妆品的评审会议,主要是特殊类产品,能否赶上当期的评审会。
化妆品的检测周期见前。
资料准备的情况,会影响申报的周期。如果资料准备较好,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修改,则可缩短申报周期,否则会延长申报的周期。
评委会可能会对某些技术问题提出新的看法,需要补充试验,或需要申报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则可能会延长申报周期。
总之,如想缩短化妆品申报的周期,则需合理安排各个环节的时间,准备好申报材料,但不排除会受到评审政策的影响。
14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
主要为以下三种:
(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3)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前两种都需要进行翻译和公证,后一种如果不是使用中文,也需要翻译和公证。
15哪些国家需要提供疯牛病检疫证明?
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
16可以多个产品申请一个批号吗?
原则上不可以。卫生部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每一品种批准一个批号。但有特殊规定的种类除外。
17是自己申报还是找代理机构?
其实,找不找代理要根据申报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对申报的周期没有要求,可以选择自己申报,如果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注册部。
如果企业为了赶时间、抓市场,还是找专业的代理机构比较好,因为他们相对来说经验比较丰富,申报过程中不会出太多纰漏,少走弯路,从而节省了时间成本,还为公司节省了人力。另外,境外企业最好选择咨询公司协助办理,因为中国的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和注册规程与国外差异巨大,境外企业因为不熟悉注册要求而注册失败愤然退出中国市场的大有人在。
18如何选择代理机构?
一旦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申报,接下来可能也是企业最头疼最拿不定主意是事情:怎样才能找到一家合格的代理机构?笔者见过不少企业,最后因为申报失败而抱怨时,往往就因为当初草率地将业务交给了一家不明底细的代理机构。
判断一个代理公司是否合格,有两个方面比较值得参考:
(1)该公司是否经过工商注册。这一点比较容易查证。不要只看其自己提供的执照复印件,甚至原件,最好自己去工商局的网站查一下,正规经营的公司必定都可以查到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不同于商标注册等领域,国家没有针对化妆品申报代理制定代理资格,所以执照上自然没有此项经营范围的审批,如果有人说他的公司是国家发给了代理资格的,那就是不真实的,如果执照上出现了,那就是伪造的。当然,通过注册金额也可以大致判断一个公司的规模。
(2)该公司是否能够提供成功案例。如果不能提供,基本可以判断这个公司的经验还不够。即使对方声称自己有多么过硬的关系也最好不要全信。当然了,即使能够提供案例也不能完全说明其就没有问题。比如有的公司规模也不错,案例也不少,可是做这些案例的人员也许早就离开该公司了,经验自然也就大部流失了。也许最重要的是人的接触,最好能够和对方的业务人员直接进行交流,第一看其经验丰富与否,第二判断一下其为人品质如何,一个大言炎炎的业务人员,很难想象他所在的公司能诚信到哪里去
客户进口化妆品首先要了解清楚是普通化妆品还是特殊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分类: 1发用品 2护肤品 3彩妆品 4指(趾)甲用品 5芳香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1育发类 2健美类 3美乳类 4染发类 5烫发类 6防晒类 7除臭类 8祛斑类 9脱毛类
所有外国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含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澳门),在进入中国大陆销售时,必须到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化妆品进口操作流程:
①卫生部注册/备案(接收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②制作中文标签(2006年4月之前需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备案,现已取消备案);③通关(含标签审核,海关);④上市销售。
化妆品进口需要的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关于“疯牛病”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进口化妆品报关需提供其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报检、报关委托书等手续。
----------------------------------------------------------------------------------------------------------------------------
自二○○四年七月一日年开始,国家卫生部简化进口化妆品程序,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而普通类产品则实行备案制。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审评。 ①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核发备案凭证等程序。 ②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等程序。 注册(备案)完成后由卫生部颁发行政许可:普通类颁发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特殊类产品颁发批件,格式为:卫妆特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5化妆品卫生部申报主要涉及哪些机构? 化妆品的申报,主要涉及到四种机构:①检测机构;②受理办公室;③评审委员会;④行政审批部门。 检测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受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卫生部;发放证书等。具体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了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6到哪做检验? 进口化妆品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以下三个单位进行检验: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7要做哪些检验项目?周期多长? 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PH值测定、急性经口毒性等毒性试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8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年有几次? 卫生部化妆品评审会每两月召开一次,进行特殊类产品的审评,分别在双月的中旬开始,每次评审会历时约10~15天。非特殊产品则不受此周期的限制。 9 进口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 普通类: (一)检验申请表; (二)检验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说明书;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特殊类: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10 对化妆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号; (5)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附原料的来源、制备工艺及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8)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9)配方中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检验中特殊情况要求: (1)配方中紫外线吸收剂含量超过05%的非防晒产品,除需常规检测外,还应进行紫外线吸收剂量检测、光毒试验和变态反应试验;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应进行果酸含量检测; (3)防晒产品宣传或标示SPF值的,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 11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吗?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以上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原件1份。 12化妆品申报一般需要多少费用? 化妆品申报费用主要分为两部分:样品检验费用和评审费用。 样品检验的费用没有国家统一定价,各检验机构价格均不相同,且与所要申报的类别密切相关。普通化妆品一般在4000-8000元,特殊功能化妆品稍高,但一般也不超过3万。 以上费用,再加上一些证明材料的公证和翻译费,就是正常的申报费用了。 13如何加快审批进程? 化妆品申报的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化妆品的评审会议,主要是特殊类产品,能否赶上当期的评审会。 化妆品的检测周期见前。 资料准备的情况,会影响申报的周期。如果资料准备较好,评委会没有异议或只需稍加修改,则可缩短申报周期,否则会延长申报的周期。 评委会可能会对某些技术问题提出新的看法,需要补充试验,或需要申报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则可能会延长申报周期。 总之,如想缩短化妆品申报的周期,则需合理安排各个环节的时间,准备好申报材料,但不排除会受到评审政策的影响。 14需要提供的证明性材料有哪些? 主要为以下三种: (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2)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3)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前两种都需要进行翻译和公证,后一种如果不是使用中文,也需要翻译和公证。 15哪些国家需要提供疯牛病检疫证明? 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兰、奥地利 16可以多个产品申请一个批号吗? 原则上不可以。卫生部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每一品种批准一个批号。但有特殊规定的种类除外。
有货物需要进口或出口的客户可以直接联系晟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进口联系人: 雷先生(进出口行业工作超过8年)
联系电话:用户名就是****
18883标准的检测方法:检测前需要关闭门窗12个小时,柜子抽屉全部打开,房间不要留下装修剩的材料,温度最好控制在23°C左右,这个标准可以作为室内居住环境的最低标准,推荐性准则。
拓展:18883–2002甲醛标准
法律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测方法等9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 第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测方法》《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兔角膜上皮细胞短时暴露试验》《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DA》《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ELISA》《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皮肤变态反应:直接多肽反应试验》《化妆品中斑蝥素和氮芥的检测方法》《化妆品中10种α-羟基酸的检测方法》《细菌回复突变试验》《致畸试验》共9项检验方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其中,前5项检测方法为新增检测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详见附件1);后4项检测方法为修订的检测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以上就是关于化妆品专业考研有哪些学校全部的内容,包括:化妆品专业考研有哪些学校、nmpa是什么意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