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公布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具体会如何处罚

国家药监局公布23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具体会如何处罚,第1张

官方会对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企业进行罚款处罚,同时还会让企业关闭生产线,除此之外,还会让企业召回不合格的化妆品。

当官方公布了23批次的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后,很多人都关注起了这些化妆品的后续处理问题,因为如果这些化妆品不选择下架的话,必定会给民众的健康带来一定的隐患。

一、官方会对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企业进行罚款处罚。

虽然化妆品并不会给民众的健康带来致命的影响,但是不合格的化妆品非常容易导致民众出现过敏或者烂脸的问题。如果不对这些企业进行罚款处罚的话,那么这些企业就不可能吸取到足够的教训,为了保证民众的健康和安全,官方才会对这些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二、官方会让企业关闭不合格化妆品的生产线。

在官方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之后,企业并不能够继续生产不合格的化妆品,因为继续生产不合格的化妆品,必定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官方一定会让企业对化妆品的生产线进行关闭或者深度整改,因为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让企业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官方会让企业召回不合格的化妆品产品

如果只对企业进行处罚,而没有选择召回不合格的化妆品,那么这些不合格的化妆品必定会继续在市场上流窜。为了避免消费者不小心买到不合格的化妆品,官方一定会让企业全部召回出现问题的化妆品产品,因为只有这么做,才能够让企业吸取到足够的教训。

我希望企业在未来的生产过程中能够加强对于质量的管控,因为不合格的产品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伤害,同时还会损害企业的口碑。

导语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工作几乎是每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从事的内容,该工作虽然不难但是较为繁琐,而且经常会遇到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情况出现,下面就由我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点

1、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 中文产品名称 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2、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3、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5、如果加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汉字字体大于英文。

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 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7、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8、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 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9、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10、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11、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12、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 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13、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备案?

答:双方都需要备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注意:委托方先备案,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关联备案即可。

14、网上备案之前是不是必须先送样检测?

答:2017年8月3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填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信息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广州市化妆品企业在“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系统”填报产品备案申请资料时,需一并填写产品送检机构及检验报告的信息。

其他备案平台目前备案时不需要上传检验报告,但是备案后2个半月内需要检查备案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现场审核资料,如超期将通报责令整改。

15、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沐浴露、洗脸皂是否要非特备案?

答:美容化妆品工具,如修眉刀,化妆刷等不需要备案,但是沐浴露、洗脸皂等面部或身体表面清洁用品属于化妆品,需要备案。

16、某款产品已经停产,是否需要注销备案信息?

答:若市场上仍有流通建议暂不注销,但是生产企业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应主动告知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原备案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告知情况予以备案。

17、上传照片需注意什么?

答:新规要求提供产品制成成品包装的实物照片,而不是包装设计图,这对于新产品来说就比较麻烦,因为备案和上市之间有一段时间差,一旦备案不通过,或者产品包装需要修改,那么这之间就会出现不可避免的成本消耗。还有,对于组合成套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单品备案,照片平面图务必有单品平面、立体图和套盒大合照!

对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这在不同地方的食药监局的管理口径是不一致的,有的地方能通过,有的地方不能通过。

还有,对于组合成套产品如何进行非特备案,相关规定也不细致,不统一,那么企业也只能先把每一个单个产品先备案,再等待进一步的政策对组合套装做出细化规定。

功效字眼选用注意

1、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 “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或者“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 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  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3、“全效洗衣液中”的“全效”及“强效洗衣液”中的“强效”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

答: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不需符合化妆品的命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专效、神效、速效、极效、超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至尊。

4、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 和“修复” ?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有些可用在品名不可用作描述作用。

5、“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因子”“干细胞”“干扰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6、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包括但不限于:神农、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白求恩。)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7、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 或者祛斑的特证 ,但产品名称 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8、“有机”“纳米”“中草药”“汉方”“无添加”“补血”“新生”等字眼均被列入“禁用语”清单。

9、虚假夸大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复活、再生、新生、更生、重生、整形、微整、整肤、换肤、抗疲劳、丰乳、丰胸、高渗透、透皮、激活、活细胞、减肥、瘦、净脂、清脂、吸脂、燃脂、溶脂、抗氧、零负担、敏感、纳米、强壮、热能、、透活、微导、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要求

上市前强制备案——法定义务

上市后专业监管——法定职务

上市后信息公开——阳光运作

上市后社会监管——社会共治

备案后现场审核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如系委托生产或生产企业:被委托方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系委托生产:需提供委托生产合同及产品目录;

4、产品市售包装(必须出示);

5、产品配方(必须出示);

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必须出示);

7、产品技术要求(必须出示);

8、产品检验报告(必须出示);

9、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10、产品风险评估资料(未进行毒理学试验的产品);

注:5-10项装订成册。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13年提出“两证合一”,到2015年3月出台“征求意见稿”,再到2015年12月发布第265号实施公告,CFDA主张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历时两年之后落地了,而推行这一制度的关键一环即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即化妆品企业要将原来的两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证”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换成一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证)。换证之后,监管部门将对化妆品企业施行监管新思路,进一步落实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制度,为化妆品行业的GMP之路打好基础。”

CFDA明确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5年,式样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统一制定。

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扩展资料:

按照新规,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使用‘QS’标志,此前使用原包装标示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所有以后消费者购买产品一定要看清楚包装,如果以后购买的化妆品日期是2017年的,而包装不是新包装的就要留个心眼了。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选购国产化妆品时,注意检查产品外包装有无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选择进口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中文标签标明进口商名称、****、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用期限和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病变或者损害。如使用化妆品后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肿、脱屑、色素异常、皮肤干燥、瘙痒、刺痛等疑似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前往医院就医,必要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国家药监局通报23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引发关注,化妆品安全问题再次回到网友视线中。不合格的具有美白功能的化妆品里都含有汞,汞对人的肾脏伤害很大,如果长期涂抹含汞的化妆品很可能导致肾衰竭;不合格的化妆品质量堪忧,会扰乱汗液和脂质的正常分泌,如果长期使用的话会引发毛囊炎、痤疮等皮肤病,让人的皮肤越来越粗糙。另外,一些不合格的儿童化妆品甚至会导致儿童性早熟,危害十分大!

2022年10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国家化妆品抽检中总共发现2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这些化妆品包含了一些知名度很高的品牌,比如:碧素堂青萃芦荟爽肤水、郁美净儿童霜、韩熙防晒霜、浩鑫染发膏、YATAL牙泰小苏打牙膏等,尤其是郁美净儿童霜可谓是国货之光,百分之九十的儿童都使用过这个品牌,现在被爆出产品存在问题,让很多家长十分担忧。

不合格的化妆品对人体的伤害很大,不但无法改变我们的肤色,让我们的皮肤越来越水润,反而会让我们的皮肤变得越来越差,甚至对我们身体的器官产生严重伤害,因为不合格的化妆品含有的化学成分很多,制作过程粗糙,制作成本也极其低廉。不合格的化妆品一般含有汞,汞对于人的肾脏伤害很大,现在很多年轻人因为长期涂抹带有汞的不合格产品,导致自己的肾脏出了问题。除了成年人化妆品不合格外,现在一些儿童的化妆品也存在类似问题,会让儿童的皮肤过敏和产生炎症,一些质量严重的化妆品,还会导致儿童性早熟,影响儿童身体正常发育。

现在很多人都使用化妆品,尤其是年轻的女性根本离不开化妆品,化妆品可以让我们变美,让我们更加自信,但是不合格的化妆品不但没有这些功效,反而会伤害我们的皮肤和身体。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于梦儿)10月10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在官网、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注意到,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发现2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涉及安瑞莎等多个知名品牌。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梳理发现,20批次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多为防晒、染发类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产品的实际成分与标签上的成分不同。如标示为广州蔡杰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蔡杰”)生产的蔡杰防晒霜(标示批号:2021年5月21日),不合格项目为“成分比较”。检测结果显示,产品标签和注册资料中注明的技术要求所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亚苄基樟脑、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未检出。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广州蔡杰还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被点名的不合格产品还涉及安格莎、卡姿兰等知名美妆品牌。其中,安热洗发水户外清透防晒霜成分被检出不合格,检测结果显示,未发现产品标签中注明的防晒剂和注册资料中注明的技术要求:双乙基己基氧酚甲氧基苯基三嗪、二乙氨基羟基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辛基林。

事实上,资生堂安瑞莎的产品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宣布不合格了。2021年11月,一批次资生堂安热洗发水户外清透防晒产品不合格,检测结果显示,发现无批件和标签的防晒产品:双乙基己基氧酚甲氧基苯基三嗪、二乙氨基羟基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辛基林;查看未在批准文件和标签上标注的防晒霜二苯甲酮-3。

今年2月,资生堂安热洗发水户外清透防晒霜因检出批准文号和未标示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但涉案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化妆品国内负责人(经销商)否认经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上海、浙江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20批次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企业、国内负责人进行立案,责令相关企业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并对违法产品进行溯源;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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