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透露,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知名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2212万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坚决贯彻落实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依法加强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廓清行业风气。
一、从景甜受处罚,看明星违规代言广告乱象。
据了解,景甜之所以被处罚,是因为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发现,景甜为广州无限畅 健康 科技 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景甜在明知所代言的产品为普通食品,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应该说,景甜并非第一个受到公开处罚的违规代言广告的明星。实际上在景甜之前,明星因为违规代言广告受到行政处罚,屡见不鲜。
比如2021年8月,李诞因违反广告法被罚87万。
2021年2月,李诞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条内衣代言广告:“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因违反广告法被罚87万,笑果文化被处罚23万元。
监管部门认为笑果文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 社会 公共秩序或者违背 社会 良好风尚”的规定,构成了制作违背 社会 良好风尚的广告违法行为,责令笑果文化改正,并处没收广告费33万元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李诞违法所得22557377元;罚款65114754元。
比如姚明代言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被法院判决连续30天在国内权威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体育 明星姚明是保健品汤臣倍健代言人,知名的保健品牌汤臣倍健旗下产品众多,但其中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因误导消费者,夸大其效果而被判定为虚假宣传,汤臣倍健公司和代言人姚明同时被起诉。
2014年6月25日央视 财经 报道,当年2月份,去京探亲的冯长顺,在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购买了一瓶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服用了一个月之后,发现身体并未有产品宣传上的任何改善,认为自己在购买产品时遭遇了虚假宣传。5月份,冯长顺将经销商和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姚明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失1分钱,并连续30天在国内权威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二、还有很多明星涉嫌代理了虚假广告,却游离在法律的模糊地带。
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活动有明确规范,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切实履行文艺工作者的 社会 责任,努力创作品质优良、内容真实合法的广告代言作品。但因为广告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性,非常粗线条,这给一些看起来明星应该担责的案例,实际上从法律意义上,又无法深究处理,让这些明星可以堂而皇之的收取高额代言费去欺骗广告受众,却又可以置身之外,游离在法律的模糊地带。
比如2021年5月,马伊利代言的奶茶店因诈骗而被警方抓获,涉案资金高达7亿。
但最后该明星以一句“马伊琍律师已与该品牌解约”而置身事外,我们目前的相关法律对此类情形尚无相关规定。
比如歌手张信哲代言“网赌”遭网友举报。
比如赵丽颖代言严重虚假宣传的网红微商品牌。
据浙江金华市场监管局通报,2018年网红微商“颜如玉”因涉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受到最高级别的处罚,罚款100万元,但并未处罚赵丽颖。这家微商当时的代言人正是刚刚复出的赵丽颖。
比如范冰冰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品牌“ 玉茶坊 ”
2020年5月8日,向48万人非法集资530亿元的“三三”系集资诈骗一审案宣判了!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王文俊伙同王文澜等14人,先后成立玉茶坊、讯通公司、康满堂、湖北玉子春秋、易通公司等数十家公司,也就是“三三”系公司,向境内外48万余人非法集资的金额高达530余亿元。最终造成15万余人血本无归,170亿余元资金不能归还。
而范冰冰就曾代言了该诈骗团伙旗下品牌玉茶坊,还曾为玉茶坊拍摄宣传片,其中最后一句为"一山一水一世界,一茶一玉一人生,玉茶坊"。这其中的代言费肯定非常可观,但至今也未见范冰冰受到相应的处罚的消息。
三、明星虚假代言屡禁不止的原因何在?
多年来,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因虚假宣传而“玩脱了”的品牌数不胜数,特别是在快消品领域,品牌之间的可替代性很强,导致竞争十分激烈。
企查查数据显示,2016年起至今,我国日用品/日化品/化妆品领域(以下简称日化品)涉及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次数共计389万。从时间上来看,2017年和2018年是日化品因虚假宣传受处罚次数最多的两年,年处罚次数均超过8000起。2019年相关的处罚次数呈下跌趋势,为6503起;2020年增长至7194起;2021年1-8月,日化品涉及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为4337起,同比增长24%。
每年好几千起被处罚的虚假宣传广告,里面很多都涉及各种明星代言。但按现有法律法规能够认定明星违法的案例不多,从公开的新闻看,每年都没有超过个位数。很多因法律法规条文的模糊不清,让那些拿了可观代言费的明星可以逃脱制裁。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名人自身的公众形象,同时对构建和谐 社会 、对 社会 公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规范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利用名人作虚假广告有悖于民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名人虚假广告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受利益驱动。
2021年在疫情时有袭扰之下,广告市场恢复性增长良好。根据CTR媒介智讯连续性广告监测数据库显示,2021年广告市场整体收入超过12万亿元,同比增长112%,高于当年宏观经济的增长幅度,其中彩妆在电视广告的增幅达到了1559%,洗发/美发用品在电视的投放同比上涨了627%。其中互联网广告市场实现了广告收入5,435亿人民币(不含港澳台地区),同比增长932%。互联网营销市场规模约为6,173亿人民币,较上年增长1236%。
超万亿的广告市场,其中明星代言是常规广告模式,数千亿的明星代言费,让一些明星在看到巨额广告费时被金钱晃瞎了眼睛,忽略了广告主在广告中的虚假和违规。
二是企业广告宣传缺乏长远规划。
这也和我们的企业存活期特别短,只看短期不看长远有关。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曾在2016年经济日报发表的《中国企业平均寿命为什么短》一文披露,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 37 年,中小企业平均寿命更是只有 25 年。 据美国《财富》杂志披露,美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82年。日经新闻披露, 日本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分别为 125 年,欧洲企业的平均寿命也可以达到125年。
三是信用环境不完善。
四是处罚的力度不够。
对企业、广告商以及发布者利用名人作虚假广告虽然有惩罚规定,但力度远远不够,难以使其警醒。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虚假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代言虚假广告三年之内不得再代言。这一处罚力度明显偏轻,难以冲抵违法代言获取的巨额回报。
目前,我国法律对虚假广告没有明确的定义,各地执法机构多是借助《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来借以认定的。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要杜绝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不能指望明星自省,明星非圣贤,有钱他不挣?有关部门应该比照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细化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让参与虚假宣传的明星无处可逃!
作者:徐三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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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的营业执照;
2. 注册商标证明;
3.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 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 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
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京外制药企业须提供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须完全一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2. 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片中标明批准文号。
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30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③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 兽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6. 食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文件执行。食品广告分为四大类: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
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主
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 品批准证书》,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其批准文号与保健食品标 识。
(2) 新资源食品广告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使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3)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4) 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②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③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7. 化妆品广告严禁宣传治疗效果和使用医疗术语,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8.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
9 酒类广告的广告主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白酒广告还须提供酒类检测报告。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的饮酒;
(2)使用医疗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
10. 技术转让,融资、加盟等招商广告片,须从始至终标明“投资需谨慎”或者“投资有风险”的字样,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向我台交纳50万元信用保证金,在广告播出结束后一年之内如没有引起争议,信用保证金予以退还。
11.学校、学院招生的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批准的法人登记证,跨省招生广告主还须提供国家教委批准同意刊播的广告证明。
12. 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国家统一刊号。图书出版发行广告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书刊号。
(各类广告发布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均以广告内容为审查标准。)
九、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
2、党和国家***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形象。
4、使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称谓或字幕。
5、使用以影星,歌星,影后,影帝,红星等称谓。
6、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7、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9、含有*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10、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1、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12、贬低同类产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 如需使用中国地图,地图所示国家领土必须完整无误。
十一、 不得有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二、 广告语言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文件内容执行,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1、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以中文解说为主。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对于广告中出现的外文字幕或外语配音,需出示权威部门认可的中文翻译文本。
2、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注册的除外),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
十三、 在广告中如需使用他人形象、名义,应严格遵守版权、肖像权法的规定。广告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四、 禁止播放以珍稀保护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广告。例如:大熊猫、老虎等。
十五、 广告内容中涉及赠送礼品等促销活动内容的,应标明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十六、 不允许以流动字幕形式播出广告。
十七、 广告主不得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十八、对广告带技术指标要求:
(1) 声音指标:电平范围在-20dB至-30dB之间;
(2) 画面指标:无带伤、拉毛、脏镜头、晃动画面、吃字、吞字、加帧等;
(3) 广告带时长与磁带入点、出点须准确无误。
十九、 广告公司媒介员签订播出版本后,未经我部业务员许可不得擅自更换广告播出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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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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