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量限制,应该说是重量限制,托运行李可以免费托运20公斤,也就是说可以把化妆品放在行李箱里面,而且化妆品的总重量不要超过20公斤。
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1、飞机上托运带化妆品什么的限制吗
飞机上对托运化妆品没有什么特别的限制,只要不是易燃易爆等明令禁止托运的化妆品,都是可以办理托运的。但是在托运重量方面是有一定限制的,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
(1)托运可以带多少化妆品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 》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飞机托运可以带多少化妆品?
国际及地区航班每种不超过100毫升,总量不超过1升,国内航班只能携带化妆品,每种不超过100毫升,中国民航总局关于随身携带液体物品的规定如下(分为国际及地区航班和国内航班):
国际及地区航班: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 100 毫升( ml )。容器容积超过 100 毫升( ml ),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需办理交运。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 1 升 (L) 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3、乘坐飞机托运行李可以带多少毫升液体化妆品
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每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总的容积不能超过1升。
1、乘机液态物品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可以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温馨提示:“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指的是盛放化妆品的容器的大小不得超过100毫升,而不是指容器内的物质的多少。此规定请您特别注意。
2、乘机限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的种类
(1)液体饮品:如矿泉水、茶水、碳酸饮料、牛奶、酸奶、果汁等;
(2)洗漱化妆用品:如牙膏、洗发水、沐浴露、润肤露、剃须泡沫;
(3)凝胶用品:定型水、啫喱水等;
(4)药品:如眼药水、口服或外用药液、喷剂等;
(5)液态食品:甜面酱、瓶装罐装罐头等食品;
(6)气雾剂:喷雾液。
(3)托运可以带多少化妆品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第三十六条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一)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而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它类似的物品,但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的除外;
(三)动物,但按照本章第三节规定办理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五)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中夹带易碎或者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样品。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的枪支和弹药,可凭枪支运输许可证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应当按危险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属于古董或者旅游纪念品的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有关规定。
4、坐飞机可以带多少化妆品?
单件液体不超过100mL,总的重量不超过1L。另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把150ml装的化妆水用到只有50ml的液体剩余,这种是不能带上飞机的。瓶身包装需要小于或等于100毫升。超过100ML的你就只能托运。
2、GEL凝胶状物品,例如:发胶、沐浴液 乳液及液体,防晒霜、防晒油、防晒喷雾、面霜、护肤乳液、走珠式止汗剂、沐浴泡沫、防晒泡沫、压缩止汗剂。液体化妆品,例如:粉底霜、唇彩、睫毛膏、卸妆液、指甲油 液体如存放在容量超过100毫升器皿内,则必须托运。
(4)托运可以带多少化妆品
扩展资料:
托运行李限额:
每件托运行李不得低于2千克。每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45千克。国际运输的每件托运行李重量一般不超过32千克,如超过32千克,但不超过45千克的行李必须符合达到机场和续程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每件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203厘米,不得小于60厘米。超过免费托运行李限额的托运行李在支付逾重行李费后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超过最大体积或重量的行李,不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应作为货物运输。
5、飞机托运化妆品可以带多少
只要不超重就行。
按照旅客所付的票价座位等级,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免费行李额为:一等舱为40公斤(88磅),公务舱为30公斤(66磅),经济舱(包括旅游折扣)为20公斤(44磅),按成人全票价百分之十购票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计件免费行李额,按照旅客所付的票价座位等级,每一全票或半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两件,每件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58厘米(62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
但持有经济舱(包括旅游折扣)客票的旅客,其两件行李长、宽、高的总和不得超过273厘米(117时),按成人全票价百分之十购票的婴儿无免费行李额。
(5)托运可以带多少化妆品
扩展资料: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可以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液态化妆品(包括液体、膏状、凝胶状、喷雾等),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独立袋中,接受开瓶检查。
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包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可随身携带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液态物品: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容积不超过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托运。
6、飞机上最多可以带多少化妆品?如果托运呢?
托运可以不限量,只能携带100ml以下的化妆品。
坐飞机不能携带的:
1、具有威慑力的器具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及管制刀具这些东西即不能托运也不能携带,只会被没收,这大家都知道。
2、易燃、易爆物品
打火机、爆竹、烟花、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显然也是既不能携带也不能托运的。
3、国家明文规定的其它禁运品
除上述物品外,国家及航空公司规定的禁运、限运物品、危险物品均不能随声携带或行李托运。
4、茶水饮品
茶水饮料是不能携带上飞机的,进安检时必须将杯子液体全部倒出来。当然少量的酒也不能携带上飞机,只能托运了。
5、水果刀
一般刀刃不超过6cm的水果刀,只能通过行李托运,不可随身携带。
6、手机电池
手机电池只能装在手机中随身携带而不能通过行李托运。
7、化妆品
对容量大于100ml的化妆品需将化妆品放于行李托运。
“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自用”是指为旅客本人自用或馈赠亲友,而不是为了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只要在通关时向海关主动申报,在核实购买的物品确属自用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内以后,海关工作人员会对超出限额的物品按照行邮税进行征税,正常情况下,补缴税款以后就可以顺利进境啦。
“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该如何理解,税款如何计算:
比如某件物品如挎包、手表等,本身是无法分割的,如果其单价为8000元,已经超出了5000元的额度,需要按8000元全额予以征税。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税率有了新的调整,分为化妆品(通常意义上的彩妆类)60%税率和洗护用品(通常意义上的护肤品)30%税率两类。
同时化妆品又细分为高档化妆品和高档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两类,将完税价格大于等于10元每毫升(克)或大于等于15元每片(张)的化妆品列为高档化妆品,按照60%的税率征税;对完税价格小于10元每毫升(克)的或小于15元每片(张)的化妆品,按30%的税率征税。
以常用彩妆——“香水”为例,一瓶100ml的香水,假如该香水完税价格为200元,核算价格后不属于高档化妆品,按30%税率计征税款,税款为60元。
为方便旅客快速、顺利、舒心地通过海关进境检查,度过一个完美的旅行,青岛海关提示:如果您从境外获取的物品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请您主动向海关申报。通关时有任何疑问可随时拨打12360海关热线。
扩展资料《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部分规定:
第八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一)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四)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声明的自律资料;
(二)化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标签审核的证明资料;
(三)化妆品使用的色素资料及安全评价资料;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际有关机构认可的证明资料;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国(地区)官方卫生许可的证明资料;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获得认证评审机构签发的GMP、 HACCP、ISO9000系列及ISO14000证书的有关资料;
(七)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化妆品在最近半年内不少于4批的进出口检验合格率达100%的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第四章 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第二十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10%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单证。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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