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招:看外包装的条形码
每个商品的外包装上都可以找到条形码,这个条形码就是商品的身份证,称为EAN-13码,它可不是随意编造的。EAN-13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共13位,其中前1-3位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5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880代表韩国。
我们看到祐全漱口水包装上的条码,开头是471,那就是代表是我国台湾的产品。只要打开手机扫码,就可以看到结果是来自台湾。
当然,但是光看条形码也不能完全分清产地,根据国际标准化规定,条形码的前几位仅表示产品注册地,而不是生产地。虽然祐全漱口水原产地是台湾,但并不一定所有商品都是,比如条码为01开头的,显示为美国注册的产品,但依然写着MADE IN CHINA,所以我们还要看看包装上所写的原产地信息。
第二招:看原产地证明
原则上,如果是漱口水是原装进口,像祐全漱口水一样,标签也都塑封完整的话,上述第一招就可以证明漱口水原产地。但还有些产品,标签没有塑封在塑封薄膜中,容易被人为更换,那么可信度就不高了。这时,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厂家来出具原产地证明了。
以下是祐全漱口水原产地所出具的证明。
第三招:看防伪贴
正规的进口商品,基本都有中国商品信息查询中心的防伪二维码,可以查询是否为正规的经销商,是否为正品。防伪贴是一种揭开留底标签,它把揭起和刮开的技术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的防伪标识,纸面标识次层的基础上,喷印20位防伪数码然后再以特种油墨覆盖印制纸面而成。它的防伪性能强,适合于中高档产品使用。如以下是祐全漱口水的防伪贴:
第四招:看中文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签。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商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商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商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
也就是说,原装进口的商品肯定得是中文标签,且必须是规范的汉字,不能是其他国家的文字,不能是繁体字。这可是中国海关规定的,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商品,那渠道就有嫌疑了,别以为没有中国字才是进口的哦,这是个误区。
第五招:看激光防伪“CQI”标志
“CQI”是“中国检验检疫”的缩写,该防伪标志是从2000年开始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商品统一加贴的,该标志是辨别是否原装进口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六招:看商品成分标识
我国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要求对商品全成分标注。
6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标注应遵循的原则,是对所需标准的成分范围以及标注位置的总体要求。 要求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包括增稠剂、PH只调节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以及皮肤调理剂、防晒剂、保湿剂等。其中提取液要分别标注提取物、留在提取液中的提取溶剂、稀释溶剂。
对于一款原装进口、且保质期一年以上的漱口水来说,不添加任何添加剂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经过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时,必然会把所有的成分都明明白白的写清楚,而如果是像祐全漱口水采用草本萃取时,则需要明确标注提取物。有部分漱口水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故意不标出添加剂,或者只说明草本植物的名称而非提取物,甚至不标出提取溶剂,其是否为原装进口就值得怀疑了。
没有标出添加剂的“进口商品”,可要辨别仔细了,别以为没有标出就是没有,这又是个误区,正规渠道的原装进口商品肯定会有的。
第七招:查看“报关单”和“通关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可以说是进口漱口水的“身份证”。只有正规进口的商品才有报关单,说明经过了正规的报关手续和出入境的检疫,每个商品均在海关备案登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看随时追溯和召回,保证了进口漱口水的绝对安全。
漱口水越来越多的人用,生产厂家和品牌也越来越多,草本漱口水将是一个未来的大趋势。如果你坚持选择原装进口的漱口水,就可以通过以上的七招或者其他更多的办法来加以区分了。当然,一般来说,原装进口的漱口水价格自然不会太低(因为国外的原料、人工、运输、检验等成本都大大高于国内,特别是进口关税这一项,就大约要占了整个成本的30%-50%了。),价格低的进口产品要么有可能是国内山寨的或者通过非正规渠道进来的。任何贪图便宜得来的商品质量是否有保障就得仔细体会了,相信智慧的您会做出明智的选择的。
漱口水是清洁口腔健康的方式之一,一般是在有效刷牙的基础上更能够控制菌斑。漱口水可以深入口腔各部位,减少引起口臭的细菌、菌斑,改善牙龈健康。
基本介绍 中文名 :漱口水 外文名 :mouthwash 或者 mouth rinse 类别 :清洁类化妆品 功效 :清洁、抑菌 1基本信息,2历史发展,3产品功效,4产品分类,5使用方法,6主要成分,7注意事项,8挑选技巧,9常见问答, 1基本信息 漱口的历史较刷牙悠久。虽然使用牙刷和牙线是去除菌斑的有效措施,但是菌斑控制的方法较难教育掌握,而且乏味、费时,特别对身心残疾的患者难以完成,缺乏动机的人也难采用。对这部分人来说漱口水可能是一种理想的代替方法。实践证明,漱口水使用起来很方便、容易掌握,实际可行、既适合在家中进行日常的口腔护理,又适合工作、出差时使用。特别是追求高品质生活的人群,希望用各种手段使口气清新,漱口水可在短时间内达到该效果。 2历史发展 早在2000多年前的南越国宫廷中,就有了很科学的方法,让当时的南越国君保持了一口健康的牙齿(这位国君的王墓位于广州地区的象岗山,考古学家在里面发现了他的牙齿,并发现他的牙齿上面没有蛀牙);中国汉代时,就有了牙签等保持口腔清洁的用具;中国还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漱口水的国家。 中国人洁牙护齿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时期,《礼记》上就有“鸡初鸣,咸盥漱”的记载,这是我国最早记录漱口的文献,说明我国劳动人民早在3000多年前就已有人每天早上用盐水漱口了。这比希腊人、罗马人、希伯莱人及佛教上关于使用洁牙剂的最早记载至少要早500年。 但在21世纪,我国漱口水的使用率远远低于已开发国家,这也是造成国人口腔健康问题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因为每天刷牙两次对于口腔清洁来讲是远远不够的。 其实,现代配方的漱口水是当今国际流行的,仅次于牙膏的通用口腔护理产品,它具有沁人心脾的凉气、令人心情愉快、减少对牙龈的损伤、方便解决病人的口腔卫生问题、解决口腔异味。正因为此,在国外,使用漱口水早已成为生活的必需。 3产品功效 ①清洁口腔、减少牙垢;②抑制细菌、减少菌斑;③清除异味、使口气清新,特别是持久清新;④预防疾病,如减少龋齿和牙龈问题,增白牙齿,甚至是“去火” ;⑤追求生活的时尚。 4产品分类 1、含氟化物漱口水 大多数含氟化物漱口水含有005% 氟化钠(Sodium Fluoride,NaF),能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额外的氟化物。每天使用一次能为牙齿提供额外的保护,有效地防止蛀牙。 2、防牙菌膜漱口水 这种漱口水有助防止牙菌膜积聚,从而减低牙龈发炎的机会。其主要成分包括三氯生(Triclosan),麝香草酚 (Thymol), 十六烷基氯(Cetylpyridinium Chloride,CPC)等。但是,它们对预防牙周病的功效还未得到证实。 3、抑制牙菌膜漱口水 葡萄糖酸氯己定(Chlorhexidine Gluconate)被证实能有效抑制牙菌膜滋长,防止牙周病。但如果长期使用,会令牙渍容易沉积于牙齿表面,影响味觉及会引致复发性口疮。 4、防敏感漱口水 这种漱口水的主要化学成分如硝酸钾(Potassium Nitrate)能封闭牙本质的微细管道,令牙齿敏感程度减低。但是,防敏感漱口水是不应长期使用的。选购防敏感漱口水前,应先咨询牙科医生的意见,看看是否有此需要。 5、草本漱口水 草本漱口水主要是从茶叶提取出来,含丰富维生素,具杀菌,抗龋,抗氧力强,儿茶素可渗入牙缝,牙洞,可以有效抑制细菌,保护口腔洁净健康。 6、传统中草药类漱口水 此类漱口水是由药食两用类纯中草药精制而成,主要成分为藿香、香薷、丁香等,不含酒精,抗生素、玉洁纯等广谱消毒杀菌类化学成份,具有传统中医文化特色,老幼及孕妇皆宜。 5使用方法 使用方法1 漱口水分为保健性和治疗性两大类。保健性漱口水一般口感比较舒适,主要成分是口腔清新剂,用于去除口臭。因此无需特殊指导,使用人群也无限制。 但治疗性漱口水含有洗必泰、复合碘剂等消炎、杀菌的药物成分,是不可以随便使用的。这种类型的漱口水可以预防和控制牙周组织炎症,所以会用于牙周病、口腔黏膜病的辅助性治疗。 使用方法2 然而,健康人的口腔里也存在一些正常菌群,长期使用具有杀菌效果的药物漱口水,就会导致某一种类的细菌被过度抑制,从而导致口腔内菌群失调,反而不利于口腔健康。此外,长期使用洗必泰也易使牙齿及口腔黏膜表面着色,使味蕾的味觉降低,并抑制唾液的分泌,造成口干、灼痛等不适症状。因此药物性漱口水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有选择地使用,不能自行长期使用。 6主要成分 主要组分为香精或精油、表面活性剂、氟化物、氯化锶、酒精和水等。 1精油 洗必泰被普遍用于口腔手术前后,有着非常强力的杀菌效果,但长期使用会令牙齿变色。相较之下,精油杀菌则安全得多,可以长期使用。当患者对洗必泰的味道和染色不能忍受时,可以使用精油。其副作用小,但因含有269 %的酒精,禁用于不能忍受高浓度酒精的患者。 2三氯新 三氯新是一种温和的抗菌药物,化学名三氯羟苯醚,又名玉洁纯、DP300、三氯生。三氯新与世界上常用的抗菌剂——洗必泰、聚维酮碘(poly vinyl pyrrolidone-I,PVP-I)及三氯卡班(triclocaban,TCC)等相比,具有广谱、高效、不沾染产品、无任何 性味道等突出优点,是首屈一指的抗菌剂。由于对口腔中有害菌具有高效抑制作用,并能直接抑制炎症介质的产生,且无 感、无苦味。 3甲硝唑和替硝唑 甲硝唑具广谱抗厌氧菌和抗原虫的作用,临床主要用于预防和治疗厌氧菌引起的感染。替硝唑(tinidazole,TNZ)是继甲硝唑后新研制的一代疗效更高、疗程更短、耐受性更好的硝基咪唑类抗厌氧菌和抗原虫药。 4洗必泰 洗必泰是套用最广、抗菌斑能力最强的双胍类消毒剂。漱口水浓度为01%~05%。洗必泰对革兰阳性菌的抑制效果强于革兰阴性菌。洗必泰的缺点是引起牙面和舌黏膜着色和味苦,还可能引起味觉障碍。 5双氧水 双氧水为一种强氧化剂,具有防腐、灭菌、除臭和清洁功能。双氧水长期套用可产生牙面脱钙和黑毛舌等副作用。洁治前用一杯双氧水液含漱,有利于减少洁治时喷雾造成的污染,3%双氧水对去除口臭有独特疗效。3%双氧水不仅适用于一般的细菌感染,对于霉菌感染也是适用的。 6碘伏 碘伏是一种新型含碘灭菌剂,对各类细菌及其芽孢、病毒真菌、原虫均有较强的杀灭作用,性质温和,无毒,无味,无致敏性,对黏膜无 性,还有清洁作用。碘伏不但具有杀菌、消肿作用,而且还有使溃疡面渗出减少、创面收敛快、促进新生肉芽生长、愈合快、口臭消失快的优点。由于稀释后的碘伏不稳定,稀释2天后有效碘可减少50%以上,因而漱口水应现用现配。 7注意事项 慎用 市面上的漱口水种类很多,不少消费者也喜欢使用它来保持口气清新。不过专家介绍,漱口水最好少用。 据了解,漱口水有非药物性的,主要作用是消除口臭,功能类似口香糖,对使用人群没有限制。还有药用的,主要在药店出售,用于治疗牙龈炎、牙周炎、口腔溃疡等口腔炎症。 然而专家提醒消费者,除了药用漱口水,很多“消”字号漱口水其实也属于药类,由于这些生产厂家在申报药类时比较难,所以转而申报了“消”字号。普通人使用药物性漱口水不但没有好处,还会造成口腔内正常菌群失调,也有可能引起过敏反应。既然漱口水的性质不好区分,消费者还是少用为好,一般人漱口用清水或盐水就可以。 特别注意 1.治疗性漱口水,不宜像牙膏一样每天使用,以免引起口腔菌群失调或其它副作用。 2.儿童慎用,特别是尚不能控制吞咽动作的幼儿,以免误吞。漱口水的作用是视乎其所含成分而定,包括预防蛀牙、牙周病或牙齿敏感。 3.漱口不能代替刷牙:有些人为了节省时间,干脆放弃刷牙,只用漱口水漱口,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漱口固然能除去口腔内的食物残渣和部分软垢,但远没有刷牙彻底。刷牙的一个主要目的是除去附在牙齿表面的牙菌斑。在这个过程中,起最重要作用的是牙刷的物理摩擦,漱口水无法进行这种摩擦,因此无法除去牙菌斑。尽管有一些广告称,如今第二代漱口水含有抑制牙菌斑形成的成分,可以在口腔内长时间发挥作用。但有关专家介绍,人不停地分泌唾液,漱口水中抑制牙菌斑的成分不断被稀释,所以,漱口水起的作用不是很大,绝不能代替刷牙。 8挑选技巧 对一般人而言,如果每天起床及睡前用含氟化物牙膏彻底清洁牙齿,就无需使用含氟化物或防牙菌膜漱口水。 有特殊需要的人士,例如容易患蛀牙或患有严重蛀牙的人士、戴矫齿器或接受过放射治疗的人士,才需要在牙科医生指导下使用含氟化物漱口水,以加强对牙齿的保护,防止蛀牙。 具抑制牙菌膜功效的漱口水可以代替刷牙,但必需在牙科医生指导下使用。这类漱口水只在一些特别情况下才需要使用,如刚接受口腔手术后不能刷牙。 防敏感漱口水只适合有牙齿敏感的人士使用。如果想选用防敏感漱口水,最好先请教牙科医生及遵照他的指示使用。 生物漱口水适合高热、术后、晚期癌肿及中风后遗症卧床的病人,胃热或湿热所致的牙痛、牙龈炎、牙周炎、冠周炎及黏膜炎等疾患见上述症候者。特别是儿童的牙齿保健,口腔有异味的人群。 9常见问答 漱口水和口香糖区别 漱口水在面对口香糖时的另一个“软肋”,就是价格和包装问题。从市场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漱口水的价格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是偏高的,尤其是那些档次较高的“洋货”,对于普通人来说,偶尔使用尚可,长期使用就会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但口香糖就不会。 市场上出现的口香糖的价格一般都在10元以下,是一般家庭所能承受的。而且口香糖的包装多以“薄”、“小”、“巧”为主,与笨重的瓶装漱口水相比,在携带和使用上要方便很多。
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实施指南与释义有看过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面板、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资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储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资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资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开启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溼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划地域。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新增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新增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程式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资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资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2010年6月份实施,暂不讲解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释出的顺序号和标准释出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规定标注。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QS标记,如沐浴剂。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资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储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溼、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见100号令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型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型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型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资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编号及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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