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该满足的条件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化妆品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再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首先在当地食药局网站申报,合格后提交纸质材料,再安排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即会颁发许可证。
合格化妆品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进口化妆品有入境货物检疫证明、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
识别进口化妆品方法:
1、看产品的中文标签。进口到中国的化妆品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中文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国或地区;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2、看镭射标志。进口化妆品要具有中国检验检疫镭射标志(CIQ),式样为圆形,直径10毫米,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有数码流水号。
3、看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相关的合格证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是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证书上注明进口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国、数量、检验内容等相关信息。
4、看产品批准文号。进口的普通化妆品应在上市前向卫生部门申请备案,经审核准予备案的,卫生部门发给备案凭证。
扩展资料:
选择化妆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选择化妆品最重要的是看质量是否有保证。一般来说选择名厂,名牌的化妆品比较好,因为名厂的设备好,产品标准高,质量有保证,而名牌产品一般也是信得过的产品,使用起来比较安全。
不能买无生产厂家和无商品标志的化妆品,同时要注意产品有无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以防假冒。还要注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一般膏、霜、蜜类产品尽可能买出厂一年内的。
2、从外观上识别:好的化妆品应该颜色鲜明、清雅柔和。如果发现颜色灰暗污浊、深浅不一,则说明质量有问题。如果外观浑浊、油水分离或出现絮状物,膏体干缩有裂纹,则不能使用。
3、从气味上识别:化妆品的气味有的淡雅,有的浓烈,但都很纯正。如果闻起来有刺鼻的怪味,则说明是伪劣或变质产品。
4、从感觉上识别:取少许化妆品轻轻地涂抹在皮肤上,如果能均匀紧致地附着于肌肤且有滑润舒适的感觉,就是质地细腻的化妆品。如果涂抹后有粗糙、发粘感,甚至皮肤刺痒、干涩,则是劣质化妆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化妆品真不能随便用
人民网-工商部门提醒:识别进口化妆品有四招
百度百科-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 / 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扩展资料: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 / 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 4 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 / 重量、生产批号 / 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进口化妆品的配方申报要求 :
1 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 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 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 INCI 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 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 CI 号;
5 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 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上海化妆品许可证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目录: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自评表;
3、拟生产的产品目录;
4、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5、厂区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6、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7、设备配置图;
8、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见第八项“有关资料下载”资料3、4);
9、组织机构与人员(组织机构自行制图或列表,人员列表见第八项“有关资料下载”资料5);
10、卫生管理文件: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
11、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包括如下文书:
(1)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2)空气净化系统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清单及简述;
(3)具备CM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至少包括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温度、湿度等)。
1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确认书;
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15、网上资料录入回执单;
1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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