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化妆品市场产品鱼龙混杂,很多消费者担心产品安全,那么怎样用手机查询自己使用过或者销售的化妆品是否通过备案,今天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手机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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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可以企业自行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指南
一、 概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文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
我院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中的微生物、卫生化学检测。
二、 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
1、《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申请表》
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份;②中文填写;③样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检验要求中“相关技术参数”涉及检测项目的确定,请务必逐条核对,情况相符者请勾选;⑤对于以下3种情况: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宣称去屑用途的,请在申请表备注栏中列明相应功效成分的种类及含量;⑥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⑦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1。
2、产品使用说明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产品使用说明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章应与递交省级FDA的其他备案资料保持一致)。
(二)样品要求
1、一次性提供检测项目所需足量、包装完整、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
2、产品包装上应标明“样品中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
3、送检数量可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
三、检测周期及费用
检测周期及费用参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样品数量及费用》。
四、异议处理
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处理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中相关条款执行。
一、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仅限于出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
(二)产品名称;
(三)进口国或地区名称;
(四)委托方名称;
(五)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六)进口国或地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和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九)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 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二)使用A4 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四)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六)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七)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四、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含原料序号、标准中文名称、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二)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的名称。
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
(三)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五、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扩展资料:
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申请人和在华申报单位分别指什么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流程: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许可内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资料编号(三)产品配方。
资料编号(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资料编号(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资料编号(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资料编号(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资料编号(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资料编号(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资料编号(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资料编号(十一)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资料编号(十二)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资料编号(十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
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人体试用试验)。
②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 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
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4)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
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1、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毒理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送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承诺时限:
(一)受理:国家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送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
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驻局监察局、法制司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申请人:必须是国外化妆品经营或生产企业。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公司,并且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跟公司业务可以无关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流程: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许可内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2014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怎么申请备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网上办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企业注册-提交信息-等待审核-现场审核
进口化妆品需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吗亲,须要的。目前针对于“进口非特殊用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申请有如下两种方式:第一,中国北京食药监总局申请备案,这个备案拿到之后可以在全国各地的港口进口你备案的化妆品。申请备案以前需要1-2年的时间,目前4-6个月即可,但是前提是你找对代理机构。第二,如果你的企业注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可以直接在那里申请,审批时间1-3个月。但是只能通过浦东新区进行产品的进口。以上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可以随时留言咨询哦。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的申请书是哪些申请书(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申请育发、健美、 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哪位高人进口过化妆品,知道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怎么分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以改变人体局部状态,或是促进人体美,或是消除人体美不利因素的一类化妆品。此类化妆品的特点是带有半永久性装饰性(如烫发),或带有治疗(如祛斑)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过卫生部的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
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如下几类:
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 化妆品:有助于 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等体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
怎么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印发。《办法》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指定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检验机构的选择、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以及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要求均进行了明确。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程序先准备好
需要备案产品的样品。要的还是比较多的
国外授权证书,要有国外公证处公证的。
国外今年来该产品的销售记录
产品成分分析表,总和要达100%。
标签样本,中文标签
营业执照。要这类产品销售资质的。
备案,一般需要3-6个月。
备案完就按一般贸易进口,清关。
关于备案,我们有办法一次性提交处理,不用像别的公司要提交多次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效吗不是有不有效的问题,而是现在的一个硬性条件如果你这个品牌没有做备案的话,会有安全监督,药监或者工商去查这个产品的备案的。如果查到没有做备案的话,后果你明白的啦!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备案吗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备案注册监管制度,凡是要正常上市的产品,都需要做备案注册。其他问题也可以私信,
以上就是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手机查询方法全部的内容,包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手机查询方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用装须要备案吗、化妆品到药监局备案需要提交些什么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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