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妆品售后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
化妆品售后服务中心,集化妆品专卖店、形象柜、美容院功能于一体,可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达到培养忠实顾客,吸引新顾客,保持持久竞争力和销售力。
“售后服务中心”主要是对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跟踪服务与解决。并对他们实行专业的美容咨询。同时,对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意见,进行及时整理,并进行科学的数据分析,以改进产品质量及渠道策略等等。化妆品售后服务中心最基本的二大功能:
一、 解决了老客源流失危机。
产品多样化和消费多极化导致顾客流失。新产品、新概念导出不穷,诱惑着消费者去尝试新的产品。如果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顾客的多样化需求,势必会导致顾客流失。而化妆品售后服务中心的建立,既可以通过产品让顾客享受到超值的服务,又可以通过服务让顾客更好地认同产品,从而使之成为忠实顾客。
二、解决了新客源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相当多的女性开始追求专业的美容服务,丰富多样的美容项目成为令人向往的美容享受方式,它们吸引了大量的白领女士前往消费。化妆品售后服务中心在功能上与美容院功能基本相同,顾客不仅可以买到优质的产品,更能享受到超值的美容服务,吸引力更强。
化妆品售后服务中心成功操作要点:
尽量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提供专业咨询、心里满足、购买方便、使用指导、使用跟踪等个性化服务,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顾客满意和实现双赢为最高境界。保证服务深度在技术创新、新品开发、价格策略、促销手段等方面完美结合。避免服务停留在口号层面,或仅流于形式,实际的投入与个性化严重不足,仅有的服务之间也趋于同质化。
2006年11月6日,韩国宣布出台化妆品实施细则,涉及的内容包括:扩大了化妆品生产商的声明评价;降低了对托运化妆品的厂商的质量系统要求;制定了使用容器的化妆品列表及防止儿童发生事故的标准;化妆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品保留关于化妆品稳定性的测试数据的责任;化妆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品对使用包含果酸的化妆品提供警告的责任;区分和规范违反化妆品广告规则的处罚标准。
如今各行各业比较重视服务,化妆品店亦如此。在同质量的化妆品上,消费者更倾向于服务好的化妆品店,如果能让顾客忠诚于化妆品店,自然首先离不开服务。所以化妆品店做好顾客的服务已经成为一个重点课题。除了化妆品加盟店的产品、形象等硬件的要素可以吸引顾客以外,更重要的还有化妆品加盟店销售人员的高质量的服务,这是更让顾客对你满意,并再次光临,以及对化妆品店卖场长期保持忠诚的要素。
那么,对于不同的顾客群体来说,什么是服务呢化妆品店店在营销中真正有价值的顾客服务是指:化妆品店对于消费者购买自己产品或服务前中后,主动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免费性质的附加价值与良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从时间上来讲,化妆品店顾客服务包括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从价格上来讲,顾客服务不能成为价格计价成本因素。从延续性上来讲,化妆品店顾客服务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长期的。顾客服务的实质是化妆品店采取各种必要手段维持与买方良好的商业关系。
所以,消费者在同他人说起说哪家化妆品店好,基本上都是以服务来评价化妆品店口碑的。因此做服务,重视销售细节可以赢得更多消费者,也更能经得起市场考验,得到长远发展。那么化妆品店如何做好服务呢
第一,化妆品店顾客服务的本质是传达对于买方或消费者的一种关爱和感激,所以一定要真心实意为买方更好地使用产品或服务付出更多的情感和努力。
第二,有口碑的化妆品加盟店对顾客的服务一定是免费性质的,所有已经计入价格中的服务都已经转化为产品的一部分,不能构成真正的顾客服务。所以在顾客服务中,要给顾客感受到的是一种免费的,不属于增值的服务。
第三,化妆品店顾客服务不仅仅是一种从卖方向买方的利益转让,更是一种真正诚实与诚恳的商业情感付出的投资行为,切不可一面在欺骗、掠夺消费者,一面在对消费者说提供所谓优质服务。
第四,化妆品店顾客服务的核心和灵魂是为了维护卖方与买方短期或长期的良好商业关系,让买方对卖方的商业人格留下真实的美好回忆。任何虚假的不道德的所谓服务行为,都不能构成顾客服务行为。
化妆品店做好服务,不仅是要给消费者留下印象分,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优秀的化妆品店长远发展所必须的,只有这样化妆品店才可以立于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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