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卫法监〔2002〕97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我厅组织有关人员修订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自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联系。 本程序施行之日起,原由我厅下发的苏卫防[1999]95号《关于印发卫生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予以废止。 附件: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卫生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制定本程序。 二、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下简称生产企业)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 三、生产企业应当到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申请表的要求,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生产企业厂区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2、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3、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5、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 6、生产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8、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生产企业将申请表等材料交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生产企业的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附件2)。 五、经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生产企业应将所申报的材料直接送交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受理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所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六、自正式受理生产企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符合条件者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者,发给卫生监督意见书,告知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 七、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由省卫生监督所会同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者,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不批准通知书,委托省卫生监督所退回其所有申请材料。 八、经审核,对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九、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程序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十、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申请材料包括: 1、生产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未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 2、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检测报告; 3、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卫生许可证原件。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复核期限前3个月向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由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对其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审查,并制作现场监督笔录。 复核审查合格者,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受理单位省卫生监督所审核,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加贴当年度的卫生许可复核凭证并加盖卫生许可复核章后,其卫生许可证方可继续有效。 十一、凡逾期未换发或复核者,原卫生许可证视为无效,其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 十二、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如需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应当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增加生产新类别化妆品的申请报告; 2、新增类别产品的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3、产品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4、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5、卫生许可证原件。 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其申请。在正式受理后,省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经审核具备该类化妆品产品生产条件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增加生产类别,换发卫生许可证,并使用原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延续原有效期不变。 十三、生产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仅限于生产地点、生产环境不变者),应当经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同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的申请报告; 2、更改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新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不变),同时收回原卫生许可证。 十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原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都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五、卫生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及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所在地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补发新证后,原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须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报资料目录; 2 、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 3 、生产企业厂区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4 、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5 、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6 、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7 、生产设备清单; 8 、检验设备清单; 9 、生产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0 、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 11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资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原件 1份,复印件 1份。 二、申报资料均应使用 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 4号字,英文使用 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涂改。 三、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四、申报资料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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