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卫生许可证》。
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扩展资料:
卫生许可证办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2、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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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日用品
扩展资料:
“QS”标志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从2005年9月,化妆品被纳入“QS”认证行列,但是,仅仅10几年的时间,随着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两证合一公告的出台,使得“QS”标志也要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公告中提出: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即"两证合一")。
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也就是[2016]386号复函中提出: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
所以,根据[2015]265号或者[2016]386号(复函)文件,所有需要换证的化妆品企业都应该准确理解"两证合一"相关法规要求及"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要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必须了解"两证合一"新规实施时间的急迫性,充分准备,一步到位顺利申请新证;
有能力提前获得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后,化妆品企业应提前按照新的生产许可证号备案和印刷包材,为新旧包装材料替换赢得足够的时间,不用担忧旧包材积压浪费,为产品市场拓展争取更多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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