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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性广告
违法广告
夸大性广告是指通过滥用溢美之词,甚至是违反科学规律的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切实际的宣传,诱骗他人过高估计广告中宣传产品的质量、性质、功效,从而达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的违法广告。
中文名
夸大性广告
外文名
无
类别
违法广告
形式
产品信息的夸大等
表现形式
广告创意中夸大不实的现象在以下几个方面比较突出:[1]
1.产品信息的夸大
广告传播的信息主要有三大类:商品、劳务或观念。其中商品广告所占比例较大,是比较常见的广告类型。以商品为主题的广告在创意侧重点上也各有不同,例如以商品属性(口感、气味、原料等)为重点、以商品价格(奢侈品、高端消费品或大众消费品)为重点、以商品外观(包装、形状等)为重点。广告创意在分析竞争环境和产品状况的基础上,从众多信息中提炼出广告创意的重点。当商品所处的品类经过导入期,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品类中品牌数量众多,各品牌产品经过不断完善,产品间的差距缩小,就会呈现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为追求差异化,从众多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广告创意在品牌方面要以树立独特的品牌个性为目标;在产品广告方面就应从不同的诉求点入手,运用夸张放大的方法突出产品特点的与众不同。产品广告中出现的夸大不实主要集中在产品属性和产品功效方面,特别是新品类中的产品所做的解释说明性广告,更应谨慎使用夸张的方式,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一直以来,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广告被认为是违法广告的主要集聚地。上海工商局2008年公布的八类虚假违法广告显示:化妆品广告问题严重,洗发水、防晒霜、去痘祛斑产品中虚假广告在不断增长,甚至包括宝洁、联合利华、欧莱雅等知名品牌广告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夸大产品功效的问题。化妆品广告夸大产品效果的典型表现有:模特原先干枯纠结的长发经过牛奶一样洗发水的滋润立刻得到改变,光亮如丝绸般焕发迷人光彩,顺滑到甚至连梳子都能自动滑下;如果想改变面部雀斑、皱纹、毛孔粗大等问题,只需使用一种乳液,几天后就能彻底改变肤质,使皮肤更加白嫩无暇。
无论含有何种特殊成分,化妆品对人体仅限于改善现状、遮盖瑕疵、延缓衰退的作用,不能逆转时间及环境对人体的影响。而广告利用拍摄技巧、后期制作和事前准备(如模特在拍摄前专门的头发护理),为消费者制造出近乎完美的使用效果。由于消费者并不熟悉广告制作流程及图像处理技术,自然会相信广告中的产品功效。因此,将经过艺术加工的产品效果以模拟现实的手法表现,就会形成广告产品效果夸大的现象。
2.附赠利益的夸大
当广告以促进销售为目的时,会使用打折、买赠等方式,增加一次购买给消费者带来的多重好处。为增强广告对消费者的说服,在这类广告中会突出购买所能获得的附加利益,如“买一赠一”、“消费满100赠送礼品一份”。面对打折和赠送的诱惑,消费者可能将消费周期缩短,提前产生购买,也可能打消购买顾虑,对产品的态度从观望变为购买。因此,促销广告之所以能够产生效果,应该是因为消费者不仅接受了广告中产品的信息,还对广告传递的附加利益充满期待。然而,促销广告中对附加利益的信息表达不清,如“买一送一”并没有写明送的是相同的产品还是其他;消费满一定金额所赠送的礼品究竟是何物、价值多少这里面就存在广告欺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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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能解读下新广告法内容呢
第一条 定义 1。
本指引所称“素材”:创意或承载创意的实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动画声音、海报等。特别提示:公关营销活动策划方案亦为本指引所述“素材”。
2。本指引所称需要审核的“素材”:包括公司自行设计创作或根据客户意图进行优化、修改,以及客户直接提供给公司代为上传到媒体平台三种情况。
第二条 “极限用语”使用指引 1。绝对禁止使用: 核心规则:所有主观的最高级别形容词均绝对禁止使用;客观上无法证明或证伪的极限形容禁止使用。
示例如下: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美、最优秀、最先进、最时尚、最受欢迎、顶尖、终极、极致、万能、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世界领先品质、填补国内空白等。 2。
相对禁止使用: 核心规则:在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但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不得使用。示例如下: 第一、顶级、最高、最新、最大、最小、最多、最早、最先、金牌、冠军、王牌、独家、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等。
3。相对禁止的例外: 核心规则:在限定范围且可以用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由绝对用语变为相对用语时可以使用。
示例如下: 某新款产品“第一”次发布、某款车的“顶级”配置型号、某网站某月销量“最高”产品、某公司“最新”推出产品、某楼盘“最大”户型、某鞋型“最小”尺码、某款特定型号的手机在独家平台上“全网首发”、某产品在某范围内的“独家”代理等。 4。
实际操作注意要点: a)使用相对禁止用语时,必须走法务支援流程。按照法务或律师建议,备好万一工商机关调查时可以提供的充足的证据,并应定义适用的范围。
b)使用相对禁止用语时,应当具体说明所指向的领域或者直接以可量化标准代替,以转化为事实描述(如“最大”指的是员工最多、分支机构最多、注册资本最多等)。 c)谨慎使用第三方市场调查结果。
将该结果作为“销量第一”“份额第一”的依据实务中可能被工商机关认定证明力不足,除非该数据经过国家机关的认可(如通过司法裁判确认)。 d)禁止情形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组织、个人的姓名、名称或荣誉性称号中本身含有极限用语的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英格兰“超级”联赛、奥运会“金牌”获得者、某空军“王牌”飞行员)。
第三条 由业务部门判断的禁用广告素材 湖州市八里店镇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与新贷款人约定以新贷偿还新贷款人关联公司的旧贷,其性质仍然是“以贷还贷”。 旧贷和新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旧贷和新贷不是同一保证人的,除新贷的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
第四条 特定行业素材审核指引 核心规则:业务部门认为素材涉嫌以下斜体部分(均为较复杂的判断标准)时,应当将素材通过公司法务支援流程提交法务或律师审核。 未标斜体部分条款所涉及内容由业务部门自行判断。
(一)招商、金融投资等涉及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全部过法务审。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 1。
不可投放的广告 1)处方药、 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2)处方药(只能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2。
禁用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比较; 4)涉嫌使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 3。
素材必须具备的描述 1)药品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 2)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3)处方药: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4)非处方药: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保健食品类 1)不得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比较; 2)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涉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涉嫌使用广告代言人; 5)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 6)涉嫌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教育、培训类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证通过升学、考试、考证;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考试机构、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涉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推荐、证明。 (五)房地产类 1)不可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2)不可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3)不可作升值或投资承诺; 4)不可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六)。
2 如何正确理解新广告法的真实性原则
在我国,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三项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精神文明原则,其中真实性原则是《广告法》最核心的原则。
《广告法》超过一半条文直接或间接与广告的真实性有关,正确理解广告的真实性原则无论是对广告实务还是对执法工作都非常重要。真实性原则的含义 真实性原则是指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客观地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服务,在信息爆炸且日益碎片化的当今社会,广告对消费者的选择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消费者主要是从广告中得知的。
如果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消费者难免被欺骗或误导。因此,《广告法》将真实性列为广告的核心原则。
创意是广告的灵魂,而真实是广告的生命。广告的真实性至少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要真实,这要求广告介绍和推销商品或服务客观存在,真实可靠。
二是广告表现要真实,这要求广告在产品的信息和传递方式上是真实的。真实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广告的基本原则在旧《广告法》中即已确立。
旧《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新《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从表面上看,新《广告法》仅完善了对精神文明的表述,即强调“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真实性原则没有调整,其实新《广告法》对真实性原则的修订很大,主要体现在对广告活动主体的具体要求和保障真实性原则的制度安排上。新《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这是广告真实性原则对广告内容的具体化要求。根据《广告法》的真实性原则,广告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白。
对消费者而言,辨别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或决定是否消费,主要基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信息或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等信息的判断和认识。不同的商品,上述信息存在较大区别。
如果广告不能表述清楚这些内容,就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很多法律、法规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履行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广告法》的规定与这些法律的规定保持了协调一致。
除第八条外,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要求还体现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中。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六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真实性原则的制度保障 新《广告法》为保障真实性原则的实现,还安排了多项保障性制度。(一)广告主对广告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制度 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人和原动力,对自己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最了解,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把关最直接也最有效。因此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首要责任,如果构成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广告主应当首先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广告活动主体依法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举证义务,并承担因对广告内容真实性举证不能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自律审查制度 新《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为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对其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的广告进行自律审查,依据法律、行政法。
3 谁知道新《广告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 告 准 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 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品、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 活 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
4 广告法的第二条关于什么是广告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5 新广告法实施了吗 2015年最严新广告法细节解析新广告法处罚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新版内容
2015年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尤其对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进行了严格限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将被禁止代言三年,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新《广告法》的一些条款有:
折叠发小广告规定
新法规: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确保一键关闭。违反以上两种者,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折叠儿童代言规定
新法规: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
折叠明星代言规定
各类明星将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
折叠保健广告规定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 如何理解新广告法对引证内容提出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
化妆品公司的日常运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与技术监督、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的,本文所讨论的是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其他类型的监管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一)卫生监督、食品与药品监督(局)
这两个部门对化妆品的管理均是依据同一套法例进行的,主要是国务院颁发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只是广东、上海、北京三地职责的实施放在食品与药品监督(局)。
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审批制,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设立需要审批,监管部门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对工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批准,并发出《卫生许可证》。其次是对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实施审批,审批合格后才能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国家还制定了若干个标准来规范审批后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行为。如《化妆品卫生标准》用于规范化妆品的成份、卫生学等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用于规范化妆品的包装标注及说明书。
这两个部门是化妆品行业的主管部门,它们的政策措施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其监管有如下几个可能的趋势:
1、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即化妆品产品及其生产厂商无需审批,自愿注册,厂家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国家规定部分禁用物质。
2、生产厂家必须接受按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管理。
3、修改标签规范,强令成份公开、加入警示标识。
在这些趋势中以第3项为最快可能实施,新的标签标准已修定,正在审批程序中。
属于这些部门管理执行的还有《化妆品广告管理条例》,但有了《广告法》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就较少在这些方面作为。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
该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管理,我们较常接触应用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了经营者的一些行为,如禁止假冒伪劣、地方保护、虚假宣传等。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虚假宣传。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禁止虚假宣传、表示有功效时需有科学证明、不能使用绝对化语言、要有适当的警示是工商对我们行业内的重点监管的项目,也是这几个法律的共性。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
该机构是依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行使权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条例》规定,化妆品厂设立时,需要经过工厂审查,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
在产品的制作过程,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产品,这些标准可能是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这些标准涉及膏霜、乳液、洗面奶等20多个,为了统一证实产品的性状,对产品的检验还需按公允的方法进行,这里包括使用的仪器、器具合符标准、检验方法合符标准。执行的是《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会不定期地上门抽检,在流通领域内也会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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