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怎么备案

化妆品怎么备案,第1张

备案流程如下: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是的,正规的化妆产品都需要在药监局备案。

“药监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简称,也就是说,如果不确定化妆产品是否是合法的产品的话,就可以在药监局上面查看是否备案。一般来说,在药监局备案了的化妆品,如果是符合自己使用条件的话,都是可以放心使用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

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词条 - 药监局

一、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仅限于出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仅限于出口产品);

(二)产品名称;

(三)进口国或地区名称;

(四)委托方名称;

(五)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六)进口国或地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和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九)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 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

(二)使用A4 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三)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四)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六)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七)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四、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含原料序号、标准中文名称、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二)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的名称。

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

(三)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五)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五、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有pH值指标(油包水(油状产品)、粉状、粉饼类、蜡基类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扩展资料:

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1、打开百度搜索页面。

2、在搜索栏里输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转到搜索页面。

3、在搜索页面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点击进入。

4、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界面找到“化妆品”点击。

5、进入“化妆品”界面,在左下角的化妆品服务菜单栏找到“网上办事”点击进入。

6、在“网上办事”页面找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点击进入。

7、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页面,点击“信息查询”。

8、进入信息查询页面,在信息查询搜索框里查讯所需的化妆品,再点击查询。

9、然后就有所查询化妆品的备案了。

这样化妆品备案查询的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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