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化妆品安全,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

为了保障化妆品安全,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第1张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

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

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

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

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安排

已获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至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凭证(批件)有效期延续的,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应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有效期延续,并督促指导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已获得备案凭证或批件的美白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类别或重新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通告》实施前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

构或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已经受理的美白化妆品,已检测项目不需另行补做。需补做检测项目的,补充检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送检样品

的批次可不同于原检验批次,送检样品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

四、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衔接

2014年6月30日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正式实行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指导企业按新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的同时,应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原备案产品的网上补充备案工作。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inci(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Cosmetic Ingredient),又称 国际化妆品原料。由1940S的美国化妆品行业提出区分和描述化妆品配料问题,从而成立标准理事会,开始为化妆品配料建立名称和规格。

1940S,美国化妆品行业提出区分和描述化妆品配料问题,美国盥洗品协会(即后来的CTFA,现在的Personal Care Products Council)成立标准理事会,开始为化妆品配料建立名称和规格。

1960S,消费者和政府对个人护理用品提出成分鉴别要求,CTFA为化妆品配料建立统一命名体系。

直至1996年,欧洲议会出版Commission Decision 96/335/EEC(补充着色剂,植物制剂等的名称)。随后,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中国等都认可INCI,日、韩、中还将INCI译为本国文字。世界其他国家直接引用INCI。

扩展资料:

化妆品原料成分:

1、保湿成分

甘油,维他命B5,维他命E,乳酸,矿脂,海藻提取物,丙二醇,聚乙二醇,透明质酸(玻尿酸),荷荷芭油,氨基酸,水解胶原蛋白花生四烯酸,各种维生素等各种植物油脂。

2、美白成分

维他命B3,维他命C,果酸,曲酸,乳酸,鞣花酸,熊果苷,甘草、桑树的提取物,氨基酸多肽,VC及其衍生物、水杨酸及其衍生物、凝血酸、VB3、甘草黄酮、光苷草定,芦荟,樱桃,柠檬。

抗皱成分

维他命A,维他命C,维他命E,胶原蛋白,弹力蛋白, 植物胎盘素,六元胜肽,透明质酸(玻尿酸),氨基酸多肽(胜肽),石榴多酚,辅酶Q10,虾青素,原花青素,葡萄籽,橄榄叶,石榴,绿茶,白茶。还有中草药的人参,银杏,灵芝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 INCI

化妆品的市场需求量是非常大的,很多化妆品产品都必须要严格的符合国家的标准,最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更新了,这些新的管理条例之中明确的定义的化妆品是什么?该符合哪一些标准对一些物质的量必须控制在正常的范围之内。个人觉得化妆品监管条例新规定是符合市场需求的,毕竟化妆品市场需求量这么大。那我们平时在买化妆品的时候都是如何选择的呢?

女性是化妆品的最大需求者,女性们在选择化妆品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肤质去选择,购买化妆品的时候,一定要看一下化妆品它的配料表有没有自己不能用的物质,而且每一个人的肤质不一样,使用的化妆品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应该根据自己的肤质去选择化妆品才不会浪费钱。在购买产品的时候要准确的定位自己,不要盲目的跟风,不要觉得别人用了好用,你自己就一定好用,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肤质去选择化妆品。只有肤质跟化妆品的使用范围对了,化妆品才能真正的起到作用,我们才可以不用浪费钱

除了要跟自己的肤质对上之外,一定要选择好的品牌,什么叫做好的品牌呢?就是在市场上已经有多年的经验的品牌,这一些品牌他们在检测方面会有严格的要求,化妆品里面的物质不会存在超标的现象,一定要避开一些三无产品,特别是女性,不可以贪图小便宜一些商务产品,他们的价格非常的便宜,但是它里面可能存在很多东西都是超标的,这种现象是不好的。用了的话可能会毁坏我们的肤质,所以一定要小心。很多女性使用化妆品之后马上会感觉到疼痛不合适,这样的化妆品就要马上用清水去清洗掉,然后检查配料表再去使用。

最后选择化妆品的一点就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态去选择,如果自己经济不是太富裕的话,那选择一般价格的化妆品就好了,但是一定不要贪图小便宜品牌还是要公众品牌比较好。不同的化妆品有不同的价格范围,所以要明确这种商品他的价格在范围在哪里,然后再去选择,才不会被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特点是:多用于体表,作用缓和,人体吸收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小,但使用对象多为健康人群,目的是美化仪表,与用于治病救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风险与效益比”的理念不同,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风险零容忍。化妆品属于快速消费品,产品季节性、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根据市场需求配方和标签调整较为频繁。目前,全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中小型企业约占90%,但市场份额不到20%。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严把化妆品安全关,减少安全风险,又要管好管活,给企业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立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现行《条例》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不适应,与产业提升需求不一致,也与国际趋势不协调。化妆品作为时尚产品,除卫生和理化指标外,其正常使用性能、实际功效等均与消费者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纳米材料在内的新原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进一步评估,传统的“卫生监督”的理念也已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需要。

二是管理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监管手段相对匮乏,法律责任比较粗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弱,没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原料和功效宣称管理、生产过程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缺乏行业自律要求和社会参与渠道,难以适应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实际需要。

三是监管体制滞后于改革实际。2008年和2013年两次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分别将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能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能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质量、卫生实施统一监管。现行《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的管理体制早已与实际不一致。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条例》修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从国情出发,立足化妆品特点和行业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高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简政放权,适当减少事先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科学设计原料、产品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倡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作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广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送审稿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对于现行的新原料审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首次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5项行政许可,取消其中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缩小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并按照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上市后管理全生命周期设计了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目录管理与审批备案相结合的原料管理制度。

1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参考国际经验,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由总局分别制定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第八条)。

2新原料实行审批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现行《条例》规定所有新原料均应当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送审稿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等高风险原料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新原料报总局备案即可。同时,明确企业要按照要求定期报告新原料使用及安全状况(第九条、第十条)。

(二)以安全性评价和功效宣称为核心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

1根据产品安全风险调整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的名称与范围。考虑到原来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与按照产品风险分类管理不完全吻合,将其分别修改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在延续特殊化妆品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同时,将特殊化妆品由原来的9类减为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妆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其他5类特殊化妆品,将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取消或者转为药品或普通化妆品管理。送审稿规定总局可以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2增设安全评估要求。借鉴欧盟做法,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规定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必须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3规范功效宣称管理。出于营销的需要,化妆品通常都进行功效宣称,但现行《条例》缺乏相关管理规定。由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此进行严格规范。参考国际经验,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三)以生产者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目前,化妆品注册管理实行注册证持有人与实际生产者可以分离的制度,产品注册证上注明“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是注册证持有人,可以没有生产许可证,“实际生产企业”是产品加工地,须为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送审稿对此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国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和备案人不再作资格限定,放宽至自然人和研究机构,并规定产品注册证可以转让(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同时,明确化妆品生产者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不良反应监测(第五十三条)、缺陷产品召回(第三十八条)等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可以自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第二十三条);生产行为违法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四)以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以生产许可证和GMP为抓手加强生产管理。一是落实总局“三定”规定,将原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与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整合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二是确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地位,替代原卫生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GMP的具体内容与卫生规范基本一致,但将重点提高企业管理、过程控制等“软件”要求。三是强化生产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指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出厂放行工作(第二十九条)。四是严格企业自我管理义务,要求建立GMP执行情况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生产条件不再符合GMP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

2以可追溯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规定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妥善贮存运输等义务,保证监管链条完整和产品可追溯,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并将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纳入经营者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形成监管全覆盖。

3以风险评估为依托完善上市后管理。完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立不符合要求产品不予延续注册(第十六条)等产品退出机制,增设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五)以强化检查抽验为主、多种措施并举构建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职权,规范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和结果处理(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对境外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职权(第五十六条)。二是完善监督抽检制度(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第五十七条)。四是加强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共同监督、有奖举报和专家咨询制度作用,提高监管实效(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重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加大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将罚款基数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二是法律责任设置全面涵盖各种违法情形,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三是丰富处罚种类,设置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处罚。四是完善处罚制度,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安全评估人员等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对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委托方、受托方双罚(第六十五条),对经营者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未违反条例规定的,设置了免责条款(第七十条)。

四、几个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化妆品定义中是否包含口腔护理用品。

职能调整前,质检总局将牙膏作为化妆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检验管理。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的定义,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为保持工作衔接,并参考国际惯例,《条例》修订时明确化妆品定义包含口腔护理用品。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行业组织以及相关生产企业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一是口腔护理用品的相关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都比较成熟,近年来一直发展良好;二是目前国家对口腔护理用品并不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产品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三是牙膏等产品一直允许宣称防龋、抑菌等医疗术语,原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牙膏功效评价标准,许多国产牙膏配方中含有中草药。这些方面均与化妆品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

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第三条)。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二)关于标签管理。

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禁止进口产品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主要理由:一是不法经营者通过加贴、修改等方式非法更改产品保质期等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国内外对化妆品标签要求不完全一样,可能出现外文标注内容与中文标注内容不一致(如我国规定防晒指数最高标注为30,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标注为50;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上含有“医”“药”等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易误导消费者,有的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此,外资企业反映比较强烈,认为是设置贸易壁垒,增加了企业负担。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其他国家明文禁止进口化妆品加贴标签。参考国际惯例,送审稿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采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条)。

国家药监局通报23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引发关注,化妆品安全问题再次回到网友视线中。不合格的具有美白功能的化妆品里都含有汞,汞对人的肾脏伤害很大,如果长期涂抹含汞的化妆品很可能导致肾衰竭;不合格的化妆品质量堪忧,会扰乱汗液和脂质的正常分泌,如果长期使用的话会引发毛囊炎、痤疮等皮肤病,让人的皮肤越来越粗糙。另外,一些不合格的儿童化妆品甚至会导致儿童性早熟,危害十分大!

2022年10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国家化妆品抽检中总共发现23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这些化妆品包含了一些知名度很高的品牌,比如:碧素堂青萃芦荟爽肤水、郁美净儿童霜、韩熙防晒霜、浩鑫染发膏、YATAL牙泰小苏打牙膏等,尤其是郁美净儿童霜可谓是国货之光,百分之九十的儿童都使用过这个品牌,现在被爆出产品存在问题,让很多家长十分担忧。

不合格的化妆品对人体的伤害很大,不但无法改变我们的肤色,让我们的皮肤越来越水润,反而会让我们的皮肤变得越来越差,甚至对我们身体的器官产生严重伤害,因为不合格的化妆品含有的化学成分很多,制作过程粗糙,制作成本也极其低廉。不合格的化妆品一般含有汞,汞对于人的肾脏伤害很大,现在很多年轻人因为长期涂抹带有汞的不合格产品,导致自己的肾脏出了问题。除了成年人化妆品不合格外,现在一些儿童的化妆品也存在类似问题,会让儿童的皮肤过敏和产生炎症,一些质量严重的化妆品,还会导致儿童性早熟,影响儿童身体正常发育。

现在很多人都使用化妆品,尤其是年轻的女性根本离不开化妆品,化妆品可以让我们变美,让我们更加自信,但是不合格的化妆品不但没有这些功效,反而会伤害我们的皮肤和身体。

以上就是关于为了保障化妆品安全,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全部的内容,包括:为了保障化妆品安全,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什么是INCI名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来了!你平时买化妆品都是如何选择的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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