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妆准字29—xk—3339是什么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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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韩国五行排毒神贴

韩国绿色保健第一品牌韩国皇室※韩国内病外治保健协会定为“金牌推荐产品

由韩国名星李英爱代言,在韩国销量一年,创造了50亿韩元的销售奇迹。

规 格:3贴/盒

价 格:¥4200/盒

卫生许可证:GD·FDA(2000)卫妆准字29-XK-2007

生产许可证:XK16-108 9213

市民购买要认准“卫妆准字”或“卫妆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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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新闻 时间: 2008-11-26 来源: 番禺日报 作者: 陈 晓

职能部门加大对化妆品包装检查力度 三峡 摄

化妆品包装要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市民购买要认准“卫妆准字”或“卫妆进字”

□本报记者 陈 晓 通讯员 粱国强 黄瑞珠

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出台以后,引起了市民对化妆品包装的广泛关注。虽然,化妆品的标识规定很早以前就已经颁布,但记者发现,很多市民对化妆品包装的有关规定还是了解不清。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科的相关负责人。

市民对化妆品的

包装规定了解甚少

尽管9月1日化妆品标识已经公布,但市民对怎样挑选化妆品,怎样识别标识还是存在很大疑惑。记者对市桥、大石等一些市民进行采访,发现多数市民对之前出台的特殊化妆品的有关规定有所了解,可是对于普通化妆品来说,他们却表示不清楚相关具体的规定。记者问及是否知道化妆品的包装必须注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时,不少市民表示他们买化妆品从来都没有注意到这个方面,更多的只是注重化妆品种类和作用。

购买国产化妆品

要认准“卫妆准字”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化科梁科长表示,卫妆准字是卫生部化妆品检测部门授予国产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即如果是持有卫妆准字的即是检测合格的产品。梁科长介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出,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所以,市民选购国产化妆品时应该首先认准其化妆品的包装上是否标注有“卫妆准字”的批准文号。如(2006)卫妆准字29-XK-××××号。

购买进口化妆品

要认准“卫妆进字”

现在很多时尚朋友都喜欢买进口化妆品,但是记者通过采访发现,喜爱买进口化妆品的市民对进口化妆品的包装规定也了解不多。梁科长表示,卫妆进字是卫生部化妆品检测部门对准许进口的化妆品授予的卫生许可证编号,即如果有标有“卫妆进字”的进口化妆品,则表明它是经过卫生部检测合格、允许进口的化妆品。梁科长提醒市民,购买进口化妆品的时候要认准“卫妆进字”,如卫妆进字(2007)第××××号、卫妆备进字(2007)第××××号。梁科长解释,从2004年8月1日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2007)第××××号。所以,如果标明“卫妆备进字”,则表明是国家卫生部检测合格允许进口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注意其他的包装规定

市民在购买化妆品的时候除了要留意其包装是否注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之外,还要对化妆品的包装规定有所了解。梁科长表示,《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出,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等相关信息。对于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进口化妆品,则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如:产品名称:××洗发露,净含量:200ml,制造者名称:×××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者地址:×××技术开发区,生产日期:20051012,保质期:三年,产品标准号:Q/(QB)F15 2,卫生许可证号:(1990)卫妆准字29-XK-××××号。

假冒化妆品巧识别方式,教你练就火眼金晶!

化妆品消费入门常识 卫生批号日期识别等[060306更新]化妆品卫生批号识别

化妆品上印的卫生批号中“XK”“QG”“JK”是什么意思,它与产品性质有何关系?这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都很茫然。

化妆品就其作用而言,可分为一般性护肤、化妆用品和特殊化妆用品。一般用品如洗发露、洗面奶等,凡这类产品,在生产许可证号和卫妆准字号都标明“XK”字母。特殊化妆品是指具有除臭、健美、减肥等各种特殊作用的专用产品。生产和经销这类化妆品,必须有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此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和卫妆准字号中都标有“QG”两个字母。如果某种化妆品在说明书上自称具有上述特殊作用,却无特殊化妆品许可证,在批号中无“QG”两个字母,或只标“XK”,这就说明此化妆品未经批准认可,其功效是生产企业“自说自话”的,消费者不仅不能轻易购买,而且发现后应向商检部门反映。

教你识别正规化妆品

购买化妆品时,首先要检查产品的外包装。正规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有:

1卫生许可证。如卫妆准字29(代表省份)-xk(代表许可)-1679(代表批号)

2生产许可证。如xk16-1083529

3执行标准。如AB-02,由厂方自己编号

4如果是特殊类化妆品,应有特殊类化妆品批号。如QG(97)卫妆准字25(代表省份)-QG(“特殊化妆品”标记)-07(代表类别)-0907(代表序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号:01育发02染发03烫发04脱毛05美乳06健美07除臭08祛斑09防晒如果是这九种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上一定要有特殊类化妆品批号,1999年5月后批的批号如: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如没有这两种任一种批号,即属于三无产品。

5进口化妆品:1999年5月前批准的批号如:(91)卫妆准字02(代表类别)-JK(代表进口)-0011号,1999年5月后批准的批号如: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进口化妆品分类号:01发用类02护肤类03美容修饰类04香水类

6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检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进口化妆品的识别

随着人们对美的不断追求,各类化妆品层出不究,进口品牌更是数不胜数,但人们在购买时往往被串串洋文搞得一头雾水。

其实凡上市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我国商检部门的检验,加贴CCIB的标志,要有中文标识,标明产地、经销商、生产日期、保质期、化妆品成分、适用人群,并且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同时,进口化妆品的经销商还要到卫生部发证办公室办理卫生许可证。

然而,在一些地区的批发市场和中小型零售商店、超市,有些经营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往往都没有加贴中文标识,更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这些化妆品的质量很难保证。经营者销售没有附加中文说明的进口化妆品是违法、违规的。这些进口化妆品的价格虽然大大低于大商场的同类商品,但因其未经检疫质量无保证,往往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

假冒化妆品巧识别

当前的化妆品市场品种之多,门类之齐全,较之前几年的确令人眼花缭乱,反映出化妆品行业发展的勃勃生机,同时假冒伪劣化妆品也应运而生,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

尽管多年的打假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效果,对制售假冒产品者有了一定的威慑,但制假分子处心积虑地“研究”、“钻营”,模仿,制假的手段更加高明和逼真,使消费者不易辨别。现就广大消费者非常关心的如何识别和挑选化妆品的问题,谈几点自己的体会:

1产品标签的鉴别产品标签是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的一种手段,也是对其产品质量信息的一种表达。按照国家标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规定,一般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内容为: 产品标准、产品商标、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容量或质量、产品标号。

国家标准规定日期标注必须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正规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净含量小于15g或15ml)的特殊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一些假冒伪劣化妆品在外包装上常不写厂名、厂址,而写“X国制造”或仅写汉语拼音,或乱写外文来昌充进口、出口化妆品。 生产日期的标注应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上,如果同一类产品的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零乱,就有假冒之嫌。

2许可证标识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记为: XK16—108—

2)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标记为: ()卫妆准字—XK—

3)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标记为: ()卫妆准字—QG——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去斑、防晒、除臭化妆品。

3产品感官鉴别

从外观上看,不合格或假冒化妆品的包装瓶往往较为粗糙,有明显疤痕成条纹,瓶盖与瓶身咬合不紧密,有渗漏现象;包装印刷质量不如真品清晰,套色不正。

有的产品结构不够细腻,颜色不匀;有的呈颗粒状,有杂质斑点;有的有充气、发霉、酸败、发臭现象;有的还有干缩、油水分离现象。

愿每一个消费者都注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鉴别真假能力,以免上当受骗

北京希舒美商贸有限公司化妆品鉴别专帖

作者:foxhcy 1位粉丝 2007-6-27 09:26 回复此发言

化妆品的名称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卫生许可证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化妆品的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 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 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 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 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 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 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 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 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 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 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 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 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 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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